梁浩基 對 劉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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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梁先生有關他購買內地珠海市的一個商舖(下稱「 該商舖 」)一事開展的其中的一個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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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731/2023 [2024] HKCFI 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23年第731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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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梁先生有關他購買內地珠海市的一個商舖(下稱「該商舖」)一事開展的其中的一個法律行動。 2.劉先生是本案的被告人。他於2024年2月27日發出兩張傳票。一張傳票是申請擱置本案的法律程序,以便中國內地的法院行駛司法管轄權;或宣佈香港法庭不應就本案行駛任何司法管轄權(下稱「非便利公堂傳票」)。 3.劉先生以另一張傳票(下稱「剔除傳票」)基於梁先生在2023年5月17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下稱「該申索陳述書」)中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或是濫用法庭程序,申請剔除該申索陳述書,撤銷本案及劉先生存檔及送達其抗辯及反申索書的期限延展至剔除傳票的判決。 4.梁先生反對這兩張傳票的申請。 5.梁先生也分別在2024年3月19日及2024年7月11日發出兩張傳票。前者是他申請因劉先生沒有依照高等法院規則存檔其答辯書而判令敗訴(「缺席判決傳票」)。後者是梁先生申請在非便利公堂傳票的聆訊中播放一段新聞時事專輯影片(「影片播放傳票」)。 6.本席於2024年7月30日在內庭聆訊中處理這四張傳票的申請,聽取雙方陳詞。 7.其後,劉先生於2024年8月28日發出另一張傳票(下稱「寬免傳票」),申請就聆案官於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除非命令懲罰條款取得寬免(下稱「該除非命令」)。本席於2024年9月23日在內庭聆訊中處理寬免傳票。 8.在這判決書中,本席會一併處理這五張傳票。 梁先生對劉先生的指控 9.該申索陳述書只有十一小段,卻包含與梁先生申索無關的指控及細節。以下是本席就與梁先生申索有關的內容的撮要。 10.首先梁先生交代劉先生的背景。劉先生是內地公民,現任中冶集團副總經理,兼任中冶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冶置業」)董事長。 11.梁先生表明他對劉先生提出的唯一申索是人民幣¥4,089,737.93。在2013年7月7日,梁先生向劉先生為法人代表的珠海市卡都海俊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卡都海俊」)以人民幣¥3,567,224.00購入該商舖。該商舖的地址是西門街126號心海州。 12.在2013年8月9日香港舉行的心海州記者會上,卡都海俊總經理鄭洪先生向各大傳媒提供含有虛假陳述的新聞稿(下稱「該新聞稿」)。該新聞稿中,卡都海俊訛稱商鋪首8年有5%或以上的租金保證回報;第9至15年,發展商將在7%的租金回報基礎上,與業主磋商額外租金回報的分成,令業主可在15年內回本。梁先生從各大傳媒得知心海州的投資商之一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冶金」)的子公司中冶置業,令梁先生覺得卡都海俊是有實力保證,心海州項目是能準時完成及業主每月是能夠準時收到保證租金回報的。 13.在2022年,梁先生首次從香港經濟日報網上版得知心海州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刑事條例。 14.在2017年6月30日,梁先生發現租金回報原來不是保證的及心海商業步行街一直未有完成工程。在2021年11月19日,卡都海俊正式宣佈破產,令心海州項目工程無法完成。 15.梁先生從中國冶金2016年年度報告之中得知中國冶金在2016年1月已經處置卡都海俊,將其50%股權賣給鄭洪先生的公司。 16.其後,梁先生從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粵0402刑初172號發現在2008年至2017年期間,當劉先生仍然擔任卡都海俊法定代表人的時候,卡都海俊的財務總監金先生受賄,放鬆資金開支使用方面的監管,三年共收了年終現金奬人民幣¥210,000。最終,在2018年5月17日,金先生受賄罪名成立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17.梁先生指出因為當時卡都海俊除了心海州項目之外並沒有其他生意,所以卡都海俊是一間為了逃避刑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而成立或存在的公司。 18.該申索陳述書第十段是梁先生的核心投訴所在。梁先生相信劉先生涉嫌違反該條例第103,107及114條。他指出任何人即使未因違反該條例而被檢控或定罪,其他人仍可根據該條例第108條針對該人提出訴訟。故此,梁先生根據該條例第108條對劉先生提出失實陳述事件的訴訟,要求法庭根據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令涉嫌貪污及串謀詐騙而濫用公司法人格行為的劉先生負上民事責任。根據該條例第108(2)條,如某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曾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或疏忽的失實陳述,而另一人受該失實陳述所誘使而作出第(1)(a)或(b)款提述的任何作為,則在該失實陳述中作出時擔任該公司或法人團體的董事的人,須推定為亦曾作出該失實陳述。由於劉先生是中冶置業及卡都海俊的法定代表人,所以當中冶置業及卡都海俊曾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或疏忽的真實陳述,而令梁先生受該失實陳述所誘使而認購了一項未經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即心海州項目的時候,則在該失實陳述作出時正擔任中冶置業及卡都海俊的法定代表人須推定為亦曾作出該失實陳述。 19.基於上述指控,梁先生向劉先生就失實陳述事件要求他承擔全部或部份經算定款項人民幣¥4,089,737.93及有關本案的訟費。 剔除傳票 20.代表劉先生的薛大律師指出剔除傳票及非便利公堂傳票是兩項交替申請。法庭應先處理非便利公堂傳票申請,然後才處理剔除申請。 21.本席不同意。劉先生的兩張傳票是於同日分開發出的。雖然劉先生以同一份誓章支持這兩張傳票,但兩項申請依然是獨立的。在剔除傳票中,劉先生並沒有提及非便利公堂傳票,更沒有表示希望法庭先行處理他的非便利公堂傳票申請,之後才處理他的剔除申請。經考慮本案的情況後,本席認為邏輯上應先處理剔除傳票。 22.有關剔除申請的法律原則早已確立,雙方亦沒有任何爭議。在梁浩基訴美聯(中國)有限公司及其他人[2023] HKCFI 1194中,歐陽桂如法官剔除了梁先生就心海州項目向其他人索償的申索。在判決書中,歐陽桂如法官引用了當時她擔任暫委法官的一份判案書中(即吳艷嫦訴李雪芬 (HCA 1164/2011,2011年12月23日))列出的有關法律原則如下:
23.本席明白以狀書中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為理由的剔除申請中,法庭只可以檢視狀書中的指控。除非該等指控明顯地是天馬行空及荒誕無稽,否則法庭應該假設該等指控是真實的。法庭也不能夠接納任何證供。 24.本席亦謹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是一個最後的選項,必須在清晰明顯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剔除狀書的命令。 25.首先,必須認清的是梁先生針對劉先生的指控,並不是普通法的失實陳述。梁先生無從把任何該新聞稿中的聲稱含有失實陳述而招致普通法中的責任加諸在劉先生的身上。梁先生亦沒有在該申索陳述書中交代如何劉先生須要負上該等責任。 26.梁先生依賴的是該條例中某些特定條款,令他可以避免揭開公司面紗的問題,要求劉先生為卡都海俊在該新聞稿中的失實陳述負上民事的責任。 27.梁先生多次提及該條例的第107條。本席認為第107條並不適用於本案。第107條涉及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刑事罪行,與梁先生的申索並沒有關係。 28.梁先生依賴該條例的第108條。其依賴的全部內容如下:
29.就「集體投資計劃」及「董事」,該條例的附表1中有以下的釋義:
30.明顯地梁先生針對目標是該新聞稿中的失實陳述。卡都海俊是該新聞稿的發佈公司,鄭先生只是代表卡都海俊發佈該新聞稿。 31.梁先生要是依賴該條例第108條作為他在本案中申索的訴因,他必須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清晰地交代:
32.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梁先生指劉先生是卡都海俊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身份。梁先生沒有聲稱劉先生是卡都海俊的董事。故此,劉先生不可能須要根據該條例第108條承擔任何卡都海俊發佈該新聞稿招致的法律責任。 33.在該申索陳述書的第十段,梁先生聲稱作為中冶置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為中冶置業及卡都海俊作出的任何失實陳述以誘使他認購一項集體投資計劃負責。 34.劉先生是中冶置業的董事長。不過梁先生在本案中投訴的是卡都海俊鄭經理向各大傳媒提供含有虛假陳述的該新聞稿。梁先生並沒有指稱是中冶置業有參與該新聞稿的發佈。在該申索陳述書中,梁先生也沒有針對中冶置業虛假陳述或失實陳述作出任何具體指控。 35.基於上述原因,劉先生作為卡都海俊的法定代表人而非董事不可能須要為卡都海俊發佈的該新聞稿負上該條例第108條的法律責任。 36.根據第108條的規定,失實陳述是包括虛假、據誤導性及具欺騙性的陳述、承諾及預測,並且在該陳述、承諾或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陳述、承諾或預測的人有特定的認知及心理狀態。 37.梁先生的核心投訴是該新聞稿中,卡都海俊作出15年的5%或以上的租金回報。結果心海州項目工程無法完成,該商舖變成泡影,更遑論卡都海俊保證的15年租金回報。 38.梁先生在該申索陳述書中依賴全數三種的失實陳述,即欺詐的、罔顧實情的及疏忽的失實陳述。他既沒有交代該等失實陳述是陳述、承諾還是預測,也沒有交代卡都海俊作出該等失實陳述的認知及心理狀態。 39.本席認為純粹因為心海州項目工程最後未能完成,令梁先生未能得到該商舖及租金回報並不可以等同該新聞稿中的保證租金回報是一個欺詐的、罔顧實情的或疏忽的失實陳述。關鍵的時刻是卡都海俊發佈該新聞稿的時候,該新聞稿中的保證租金回報的陳述是否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或保證租金回報的承諾是否無意或不能履行的及/或保證租金回報的預測是沒有充分理據理由支持的、或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及/或沒有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的情況下作出的。 40.這些都是該條例第108條民事責任的基本元素。梁先生在該申索陳述書中卻完全沒有交代相關的重要事實指控。該申索陳述書是有嚴重缺陷的。 41.相反地,梁先生大幅交代金先生行賄的刑事定罪。本席看不到金先生的定罪和該新聞稿中的保證租金回報的性質有任何關係。本席認為金先生的行賄行為和心海州項目會否完成並無關係。梁先生也沒有交代這個問題。 42.至於梁先生購買該商舖是否屬於一項集體投資計劃,本席同意薛大律師所指,梁先生並沒有在該申索陳述書中作出任何解釋。但是基於梁先生聲稱該新聞稿中15年的租金回報保證,心海州項目有可能是一項集體投資計劃。梁先生也提供了一些新聞資料以證明本港及海外的一些租金回報保證的物業投資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本席在這階段接納梁先生是可以提供更多的細節交代心海州項目是一個集體投資計劃,而不會以此作為剔除該申索陳述書的理由。 43.本席認為該申索陳述書只有空泛地提出該條款,缺乏所有重要相關的細節,存有基本及難以補救的缺陷,非要改頭換面地修訂不可。梁先生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建議如何修訂該申索陳述書及增補不可或缺的細節及事實指控。故此,本席裁定該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而本席認為正確的處理方法是接納劉先生的申請,剔除該申索陳述書。 非便利公堂傳票 44.由於本席命令剔除該申索陳述書,非便利公堂傳票變得沒有實質意義。無論如何,基於以下簡短的理由,本席不會接納劉先生的這項申請。 45.首先,梁先生指出由於劉先生再次申請延期存檔答辯書及反申索書的時限及發出剔除傳票,劉先生已經作出自願提交管轄權的行為,從而喪失以非便利公堂為由申請擱置本訴訟的司法程序的權利。 46.梁先生倚賴的是AELF v SLM [2021] EWHC 3482 (Comm)中Peter MacDonald Eggers QC在第63(5)段中舉出的自願提交管轄權的行為的例子:
47.然而,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適用的測試是究竟一個擁有對該案的知識及公平無私的旁觀者會否認為被告人或其律師的行為和提出司法管轄權的挑戰不一致。假使該名旁觀者存有懷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除了自願提交管轄權之外,還可以有其他解釋,那麼被告人應該被視作沒有自願提交管轄權。 48.這是一個客觀的測試,而必須決定的是究竟被告人意圖自願提交管轄權是他的行為的唯一可行的解釋: 見 ABN Amro Bank NV v Fortgang [2008] 2 HKLRD 349, Miruvor Ltd v Panama-Globe Steamer Lines SA [2007] 1 HKLRD 804 及 Hwoo Huang Linda v Fu Being San [2013] 1 HKLRD 259. 49.正如本席指出,劉先生用同一份誓章支持他的剔除傳票及非便利公堂傳票。在該誓章中,劉先生清楚表明他的剔除申請只是一個交替性的申請。劉先生是希望法庭先考慮他的非便利公堂申請。如果他的非便利公堂申請被拒絕,法庭才考慮他的剔除傳票。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劉先生是願意自行提交管轄權。 50.不過,本席認為劉先生未能提出有效理由顯示香港不是一個自然或合適的訴訟地而有另一個地方明顯地比香港更合適審理本案。 51.梁先生在本案中倚賴的是該條例的特定條款。該條例是香港特區法律獨有的。香港法庭自然是最適合處理梁先生的訴訟。 52.此外,劉先生並沒有在非便利公堂傳票中具體指明中國內地哪一個地方哪一個法庭是比香港法庭明顯地更適合審理本案。劉先生只是提出在中國內地法庭審理本案是不足夠的:見 Greenwood Limited v Pearl River Container Transportation Limited and Anor. (未編入法律匯報, CACV 27/1994, 25.5.1994). 53.基於這兩大原因,本席拒絕行使酌情權批准劉先生的非便利公堂申請。 影片播放傳票 54.梁先生發出影片播放傳票,希望本席考慮劉先生的非便利公堂傳票的時候觀看梁先生就心海州項目接受一家電視台的新聞訪問片段。梁先生表示希望法庭理解他由於開罪了劉先生而令他身處內地處理本案及出席聆訊時可能會遇到的人身安全問題。 55.本席認為該影片無關宏旨,甚至是畫蛇添足。本席拒絕接受這項申請。 缺席判決傳票及寬免傳票 56.由於本席已經命令剔除該申索陳述書,梁先生不可能獲得缺席判決。本席駁回梁先生的這項申請。 57.同一原因,劉先生毋須存檔他的答辯書。該除非命令及寬免傳票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結論及命令 58.基於上述分析,本席以下述方法處理這五張傳票:
59.訟費方面,劉先生的律師代表的焦點放在非便利公堂傳票,用在剔除申請的篇幅十分有限。剔除申請的裁決直接了當解決了缺席判決傳票及寬免傳票。影片播放傳票則用了極少的法庭時間。劉先生應該適時提出寬免傳票,那便可以與其他傳票一同處理而毋須花上額外的聆訊日。 60.本席會按照勝方可獲訟費的一貫原則,命令梁先生須要支付劉先生就剔除傳票、缺席判決傳票及影片播放傳票申請的訟費。另一方面,劉先生須要支付梁先生就非便利公堂傳票及寬免傳票申請的訟費。假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61.以上的訟費命令均為暫准命令的;若雙方沒有在十四日內以傳票方式提出改動申請,以上的暫准訟費命令就會成為絕對命令。
有關於2024年7月30日舉行的聆訊: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轉聘薛旨呈大律師代表 有關於2024年9月23日舉行的聆訊: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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