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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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1] 罪成。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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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9/2023 [2024] HKDC 18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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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1]罪成。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案情 2.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被告人在網上「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及留言#110「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其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但亦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被告人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發表留言#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留言#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3.本席裁定留言( #110、#273及 #275)屬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求請陳詞 4.被告人現年25歲,案發時22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被告人在香港接受小學及中學教育,曾任職物流工人,自2021年至今為地盤建築工人,月入25,000元。他是家中獨子,也是家中經濟支柱。 6.被告人對事件深深懊悔和歉意,認識自己的言論魯莽、不當且極不負責任的,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並給他人帶來不安和困擾。被告人願意為自己的錯誤承擔全部責任,並向社會各界、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以及法庭致以最誠摯的歉意。 7.辯方呈上8封由被告人、家人、師長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望能輕判。 8.辯方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2022] 5 HKLRD 246案的指引,懇請法庭考慮本案只涉及被告人於20分鐘內在連登發佈五則具煽惑性質帖文;被告人的言論並非長期、持續的行為。雖然其言論發生在社會氣氛較為緊張的時期,但他不是公眾人物,在社會上並無特殊地位或影響力,這限制其言論的影響力。 量刑考慮 9.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案,上訴庭指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10.關於煽惑罪的懲罰,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 “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11.潘榕偉案中,上訴庭續指:
12.本案的標的罪行是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一般刑罰是3年至12年,在區域法院被告人最高可以被判監7年。因犯案的情節多變,法庭沒有就這罪行作出判刑指引。 13.䅁中被告人煽惑他人插警員小腸,武力使用的程度絕不輕微,可導致身體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在判刑上,本席必須考慮有意圖傷人的罪行的刑責和刑期。 14.煽惑罪的要旨是預防犯罪,雖然本案沒有人被被告人的言論煽惑傷害警務人員,但沒有人這樣做不會減輕被告人的罪責。本案亦非在有預謀的情況下作出,也沒有周詳計劃,倘若有這些情況的話,會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15.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因素。 16.第一,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任何公眾人士可在網上自由瀏覽。被告人的連登留言的發佈,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不能忽視其實際或潛在的影響,雖然被告人不是公眾人物,但仍相當可能激發他人無知地跟隨,後果可以很嚴重。 17.第二,被告人緊隨着2021年7月1日晚銅鑼灣刺警事件後發出連登的留言,正面挑戰警方,特別是警方因應當時香港所面對治安重大威脅的執法。法庭需要判以嚴厲和具阻嚇作用的刑罰,目的除了保障在執勤警務人員之外,更為了保障社會秩序和安寧這個重要的公眾利益,防止同類罪行重複發生。 18.第三,由於網上煽惑其他人不涉及面對面,而犯案者亦可以用不同方法掩飾身份,令偵破該等罪行非常困難。被告人以匿名在網上煽惑他人犯法,以為不須負出代價,行為可恥,他不可能置身事外。 19.第四, 網上煽惑其他人作出非法的罪行,容易模仿亦容易進行,如不阻嚇可能會引發大量同類煽惑罪行,令情況失控。 20.辯方呈交區域法院其他煽惑他人罪的判刑理由書,希望藉此支持己方立場。此些判刑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見律政司司長對唐健帮及另二人CAAR 13/2022第35段。 21.考慮上文的因素,判刑必須具阻嚇和懲罰性,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24個月。 22.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他的個人情況和求情理由不是扣減刑期的理據。本席明白即時監禁將對被告人帶來沉痛的打擊,對其家人影響,可是被告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3.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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