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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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D” )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 [1] ,罪行詳情指D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229/2023[2024] HKDC 13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9/2023

[2024] HKDC 13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容昌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日期:  2024年10月4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Incitement to wound with int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 “D” )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1],罪行詳情指D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案件簡介

2.「連登討論區」(LIHKG forum)(“「連登」”)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除了加密(encrypted)的主題、留言和回應,公眾人士可在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智能電話等,從網上自由瀏覽該討論平台,並不需要登入或成為該討論區的會員。

3.2021年7月1日約2205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傷後,D在網上「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及留言#110「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其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但亦被另外兩名會員駁斥,D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發表留言#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留言#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4.案發後,D被拘捕,他在警誡承認留言是他發出的。D表示自己因當時貪玩,社會風氣仇警加上匿名留言功能,沒有思考後果,發佈了該些言論。

5.除了承認事實和D的錄影會面紀錄外,控方傳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偵緝警員(“PW1”)交代2022年2月底獲指派就網上言論作調查,並擷取及列印岀D在「連登」上的發言;及「連登」專家證人女偵緝督察(“PW2”)作供。

6.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提出中段陳詞,指出D涉案的留言並無針對任何人或警員,只是一般評論,不同人對文字有不同理解,不應無限放大。最後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選擇作供,簡言之,D指自己的留言並沒有構成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純屬宣洩情緒,D沒有犯罪意圖煽動他人攻擊警員,或者把其留言實現。

本案爭議點

7.本案的爭議點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i)  D的留言是否構成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及

(ii)  D是否相關的犯罪意圖(mens rea)。

的法律原則

8.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2022] 4 HKLRD 990一案中,上訴庭指:

“33.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一)  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二)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9.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案中(見第65段),上訴庭說明煽惑罪的犯意(mens rea),需要證明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

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 [2021] 2 HKLRD 1065(見第52段)一案,上訴法庭指出就煽惑罪的作為來說(actus rea),『煽惑』泛指對鼓勵、説服、提議、甚至威嚇別人,或對別人施壓。

11.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1] 5 HKC 100,三位原訟法庭法官考慮許多相關案例後,確立煽惑罪的觀點(判詞第33段),指出煽惑行為可以針對廣大民眾,可用文章、廣告或演講等的方式進行。法庭必須視乎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被指構成煽惑罪行的標的物(subject matter)的背景;及必須衡量整體標的物的內容。最後,法庭以自然和合理的方式(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來詮釋相關標的物的用語是否具煽惑性。

承認事實(P1)

12.於2021年7月1日約2212時,「連登」出現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刺警主題”)的報道(留言 #1)。刺警主題有254個讚好及2個厭惡。

13.D是「連登」的已核證會員,其會員帳戶名稱為「要食自己整」。D可以在「連登」發出留言、貼文及回應其他會員所發出的留言。

14.於2021年7月1日D以自己的帳戶「要食自己整」在刺警主題內發出留言及回應如下:

留言 時間 D留言內容 附註
#51 22:17:25 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該留言(1)”
會員引用#51作回應 #120 (22:20:38):
“往死裏插”
#110 22:20:04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
“該留言(2)”
會員引用#110作回應 #173 (22:23:51):
“中後膊咁多肌肉”
會員引用#110作回應 #202 (22:25:56):
“on9 咁勁咪你去做囉 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
會員引用#110作回應 #226 (22:28:40):
“下次下次 咁撚叻你去啦冷氣軍師”
#118 22:20:36 收皮啦傻仔
“該留言(3)”
#273 22:36:54 屌你老母教人貼插都唔得呀?
 
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
“該留言(4)”
D回應 #226
#275 22:37:10 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該留言(5)”
D回應 #202

15.在2022年2月24日,偵緝警員14582(即PW1)就刺警主題與及相關留言,包括D以「要食自己整」發出的留言,準確及完整擷取截圖,現呈堂為證物P2(共39頁)(證物P2A為P2的電腦檔案)。

16.同日PW1在對刺警主題內「要食自己整」的留言的準確擷取截圖(P4)。

17.在2022年3月9日,PW1再次瀏覽「連登」刺警主題及留言,他對刺警主題內「要食自己整」的留言的準確擷取截圖(P5)。

18.D以「要食自己整」發出上述的留言均是公開留言,並非加密留言,公眾人士在網上無需登記或登入均可以瀏覽。

19.D的留言#51 有5個正評,留言#110 有4個正評。

20.在2022年3月14日,偵緝警員15999(“該警員”)以煽動他人意圖傷人罪拘捕D。在警誡下,D說:「個account係我嘅,你講嘅留言都係我發嘅,對唔住。」

21.該警員檢取了D身上的智能電話(“該電話”)(證物P6)。D是該電話的唯一使用者。

22.D自願向該警員提供該電話的開機密碼。在開啟該電話後,發現該電話内安裝有「連登」的應用程式,打開「連登」應用程式後,該警員查看D的帳户「要食自己整」,對該電話的顯示畫面所拍攝的24張照片(P7)。

23.當時,該警員及公眾仍然可以繼續觀看刺警主題內,D以「要食自己整」發出的上述留言。

24.該警員在D的住所內的座枱電腦發現有曾經瀏覽「連登」的記錄,並拍攝了電腦的顯示畫面5張照片(P8)。

25.同日該警員與D進行錄影會面。會面錄影光碟(P10)及騰本(P10A),而會面中所使用的文件為證物P10B。

控方案情

26.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4582(“PW1”)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科。2022年2月24日PW1獲指派到網上的言論作出調查,發現「連登」上的刺警主題的討論區,其主要的證供已在承認事實中交待(見上文),在此不贅。

27.控方第二證人為高級督察林怡(“PW2”),控辯雙方同意PW2為「連登」的專家證人。 PW2所撰寫的報告可見於P11及中文譯本(P11A)。

28.PW2指一般大眾可透過「連登」上閱覽「連登」的上任何主題及相關的留言,而無需任何註冊,但一般大眾不可建立主題及發佈評論。

29.倘若使用者透過有效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高等教育院校電郵進行合適驗證的話,便可成為註冊會員。

30.註冊會員分為P牌會員及正式會員,P牌會員轉為正式會員必須在「連登」上線180天後,才可成為正式會員。P牌會員和正式會員均可以建立主題或發佈留言,唯一分別是正式會員可在主題讚好或評分,而P牌會員則不可以。

31.為方便理解,PW2在證物P4A上詳細解釋D的留言#51上的每一個項目:包括主題、開戶人士的名稱、發貼的日期、時間和內容、和會員給予發貼人的正、負評和留言。

32.PW2指從留言 #51留言看到,D是一名P牌會員,即D可以建立主題、發佈評論,但他不可以給予留言讚好或給予厭惡。

D的錄影會面P10撮要(本席以間線及斜體作强調)

33.D確認早前在警誡下他所說的話,因意識到他在「連登」的留言是錯的,但當時貪玩,所以他想面對、承認是他所做的[2]

34.D在2020年9月開始於「連登」有一個登記帳戶名為「要食自己整」[3]。D確認上述「連登」內主題「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中的「要食自己整」是他的帳戶 [4]

35.D選擇在「連登」留言,因為是一個比較主流的討論區,還可以匿名討論,他有大約數百個留言[5]

36.D確認 #51留言“插撚死佢老豆老母”是他發佈的,意思是用刀插死該受傷警員的父母[6]。D說因為當時社會風氣比較仇警,在看到新聞之後,便貪玩出了這個留言[7]

37.D解釋 “老豆老母” 是助氣詞, 即平時講粗口問候他人父母。D說因為當時的社會風氣,又有警員受傷,有些幸災樂禍,所以發出上述留言,沒有思考後果[8]

38.發出留言 #51時,D沒有想後果或有人會可能因為他這句說話付諸行動[9]但現在回頭再看,覺得有人會這樣做[10]。他不是特定針對受傷警員的父母[11]

39.D認為有人看了他的言論有可能作出一些暴力行為[12]

40.D確認 #110留言“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是他發佈的,他說意思是如果下次有同樣的事情發生,便應該用刀去插警員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更加容易導致他受傷,或者可能令他喪生 [13]D同意自己是經過思考的,警員後膊有肌肉,而小腸容易插中[14]。 “想唔死都難” 是指中刀警員[15]。由於是匿名,D說了不用負責任,貪玩加上社會風氣仇警,便出了這個留言[16]

41.D解釋當時主要是因為出於自己好叻的感覺,即如果是自己的話,D會這樣做,他才發出#110的留言他並非想他人看完照做[17]。D從沒有真的想過這樣做,或教人如何插警員[18]。D指自己是貪玩及馬後炮[19]

42.D確認 #273留言“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是他發佈的,他說因為他見到有人留言說他是冷氣軍師,用粗口‘寸’他,他心情較激,氣憤之下便如此留言回罵對方[20]

43.D確認 #275留言“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是他發佈的,他說因為他見到有人留言責罵他,‘寸’他,他心情不佳,便如此留言回應[21]。D說當時都是貪玩,覺得不會有人做,主要是想反駁,回罵對方[22];D說當時不是想教導別人,但現時再看這句說話,同意是屬於教導別人去做[23]。D指 “點插都唔得” 是因為刺客這次插受傷警員的做法是失敗的,下次如果再發生的話,應該要這樣做 [插小腸][24]

44.D說不是教導別人去傷害人只是貪玩,插中後膊,不夠刺激,所以留下上述留言,出於當時的社會氣氛、加上貪玩、和匿名留言,覺得無後果,他便發出留言,他說沒有意思想別人看完他的留言後而依言而行[25]

45.D同意自己的留言的確會被好多人看到[26]

46.D說由於當時的社會風氣,加上「連登」大量用戶都在嘲笑那位受傷警員,和支持刺客,他想融入這個環境,未有想過後果,當時又比較激進,心血一熱,發出匿名留言和回覆,感覺不需要負責任,他說沒有意圖煽動他人攻擊警員,或者把他的留言實現[27]

47.D說不能刪除發出的留言,但可以把帳戶取消而讓留言消失,但他沒有嘗試刪除留言,因為當時覺得只是心頭一熱的留言,其後忘記了 [28]

辯方案情

48.D現年25歲,生於內地,2010年到港定居,在香港完成中六學業。2021年,他從事地盤及裝修工作。

49.D在2020年9月註冊「連登」,並於2021年成立了帳號「要食自己整」。D的會員身份是P牌,即他在「連登」上線不足180天,他可在「連登」建立主題或發佈留言。

50.2021年7月1日,D登入「連登」討論區,發現了刺警主題,看到有些網民留言嘲警,包括:

(i)  留言#4:又做戲?;

(ii)  留言#18:自編自導自演;

(iii)  留言#26:剪指甲流血,中指甲刀!(P26);

(iv)  留言#42:真係慘,上頭搵刀手斬返啲condom軍裝(P27);

(v)  留言 #45:無哂大台仲大鑊;及

(vi)  留言 #46: M血都多過佢(P28)。

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

51.D在刺警主題內留下留言#51,他解釋自己的心態是「食花生」,老豆老母只是助語詞,縱使在會面紀錄中所說的「佢」是指受傷警員,但在錄影會面紀錄進行時,警員只讓D獨立地翻看留言#51,當時D是按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的字面用語去解釋,「佢」是指警員的父母。

52.對於會面紀錄的記項336,D指沒有想過可能因為自己的回應#51令人把之付諸行動,解釋是因為當時感到激動,沒有想過後果。

留言#110「插中後膊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

53.D指錄影會面的內容,即他表示用刀去插警員身體中間小腸部位,更加容易導致他受傷,或者可能令他喪生,這根本不能反映D的心態,他從沒有想過教人怎樣用刀插警員的小腸。

54.D解釋自己是看到以下的留言而作出留言#110,包括:

(i)  留言#67: 唔好怪成日話做戲,大家都有睇十年嘅

(ii)  留言#75: 明知有鏡頭都落手?手足有冇咁蠢

(iii)  留言#105: 係插點解唔係攞命

55.D指感到竟然有人在銅鑼灣鬧市用刀插警員,事件不合情理,十分荒謬。

56.對於會面紀錄D指當時社會風氣仇警,他在刺警主題留下留言#110,目的是吸引人注意,事實上他沒有仇恨警察。

留言#118:收皮啦儍仔

57.D解釋留言#118是其留言#110的延續,D未完成輸入留言#110時,已將#110發出,期間已有其他會員發出留言#111至#117,所以D再發出留言#118,此乃留言#110未完成的部份。

留言#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58.D完成留言#110後,便去洗澡,回來看到其他會員回覆D自己的留言#110,其中一名會員留言#202「on9咁勁咪你去做囉,條友已經俾人捉咗啦」及另一會員留言#226「下次下次,咁撚勁你去啦冷氣軍師」。

59.因遭兩名會員留言#226及留言#202以粗言穢語回覆及責駡,D感到非常憤怒,所以以留言#273及#275回應此兩名責駡他的會員。

60.D指自己並非「教人」,只是「寸」該些網民,非煽動他人傷害警方,他並沒有意圖煽動或教他人插警員。

被拘捕後

61.2022年3月14日D遭警方拘捕後獲釋後,D重看有關自己的留言,因警方指出其留言具煽惑性,D亦感到留言內容不理想,他更用粗口駡人,為免影響其他人,於同日,D刪除自己的帳戶「要食自己整」,現在此帳戶已經不存在。

62.D指自己沒有任何政治取向,也從沒有參予任何示威活動,包括2019年的社會事件;他更於2019年返回國內,到西安旅行。此外,D指自己及其母親均來自國內,他沒有仇恨香港警隊。

63.事後,D從「連登」於2021年7月13日的公告(見證物D2)得知,由當日開始,提供自行刪除會員帳號的功能予會員。若要刪除留言,只有取消整個會員帳戶,該會員的所有留言才會消失;曾經用來註冊會員的電郵是不可以重複再註冊任何會員帳戶,會員號碼也不能重用。

盤問的證供

64.在盤問下,D同意該留言 (1)  至 (5)  是由他發出的,但D表示不知道「連登」的留言可以加密,因自己是P牌會員,累積上線日數不足 180 天。

65.D同意瀏覽「連登」人士可以登入看到D自己的留言,起初D說不清楚非會員是不用任何手續也可看到留言的,但隨即D又改稱不用手續也能看。

66.D強調在發出留言#110時是不相信刺警事件。控方向D質疑以下的留言#9、22及37可反映刺警事件的真實性,在盤問下D作出解釋如下:

留言 內容 D回覆
 
#9 上載Youtube片段,說明「呢度有playback影到」 同意,D回應當時確實留言 #9附有YouTube直播的片段,播放銅鑼灣刺警現場,但因為內容冗長,他沒有觀看。
#22
(P19)
立場新聞報導「一名警員受傷倒地,地上有血跡」,並附有一張倒地受傷,警員的制服及地上染上血跡的相片 同意,但內文的文字的描述說明「一名軍裝警員『疑』中刀倒地」,因此D未能肯定刺警事件的真偽,也看不到有人刺傷警員及警員的傷口,他只躺在地上。
D指立場新聞的貼圖可能是誤導,他舉例留言#64(係咪欠債比人追數咋)(P21)作為例子,指出這是「連登」用戶的猜測。
#37
(P20)
主題發起人再上載NOW新聞標題為「銅鑼灣崇光百貨對開有警員受傷倒地,消息指疑有人用刀襲警」 在那刻,D只留意留言#4「又做戲」

67.控方指出倘若D不知刺警事件的真偽,為何會發出留言#51(即插死警員父母的言論),D回應不能用現時的角度,回看當時的即時新聞。D強調當時有很多假消息,而留言在2至3分鐘內發生,不可能清楚事件。但D最後同意若不知道事情發生何事,或未得到核實,可選擇不作任何留言。

68.D再次重申發出留言#110(即插小腸的言論)是因為刺警事件不真實、荒謬、也不合情理,但D同意在其留言#110中,他並沒有在留言中說明自己認為刺警事件是不合情理的。

69.控方質疑D解釋留言#118「收皮啦傻仔」是留言#110的延續的說法,原因是留言#110與留言#118加起來的意思是不三不四,控方指D實在是回應其他會員的留言#117「仲少血過之前手臂中,btw走唔甩」,所以發出留言#118「收皮啦傻仔」。但D一再強調剌警事件很不合理,好像是虛假的,他才這樣說。

70.D堅稱刺警事件的真偽是取決於刺警主題的發起人留言#188,D認為留言#188是事實的分水嶺,留言#188說明「消息指,晚上約十時,銅鑼灣崇光百貨對開一名男警員腋下中刀受傷倒地,懷疑施襲者亦受傷即時被捕。」但D指在發出留言#273及#275時,並沒有閱讀過留言#188,因此當時不知道刺警事件是事實。

71.控方建議有兩名會員不值D的留言#110,一針見血地發出留言#202和#226駁責D,D自己不想犯險, 而煽動他人傷害警員,控方質疑D在回應兩名會員時,為何不澄清自己的意思,認為刺警在銅鑼灣發生不合情理和荒謬,但D並沒有做到,反而說出「教人點插都唔得」的字句;D回應時只是重複留言#188才是分水嶺,他只是出於貪玩,不知事件的嚴重性,但他在發出留言#273及#275前,只快速瀏覽刺警主題約兩分鐘,不肯定自己看過甚麼。D指當時未有看到留言#188。

72.在覆問期間,D指自己發出留言#273及#275前,沒有看過留言#195、#215、#217及#218的上載的YouTube片段的連結。事件發生後,他曾翻看留言#195上載的YouTube片段,實際是一名外國歌手唱歌的片段,並非關乎刺警事件,D指留言#195是常見網絡迷因,會員在惡搞。

73.D指在發出留言 #118 前,只發出在刺警主題瀏覽合共兩分鐘,其實不肯定看過甚麼。

證據分

74.控方有舉證責任,基準為證明控罪所有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地步,而被告人無需要證明任何事情。

75.D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提醒自己相關的良好品格指引,即他與沒有良好品格的人相比,干犯罪行的傾向性較低,而他作供時,說真話的傾向性較高。

76.本席謹記,要是辯方的辯護理由是真的,或有可能是真的,便足以構成疑點,被告人應判無罪。

77.辯方全無爭議PW1及PW2的證供,本席全盤接納二人的證供。

78.D的錄影會面(P10)是一份混合式供詞。當中包括入罪部份[29]及開脫部份的[30]陳述。在經典案例R v Sharp [1988] 86 Cr App R 274所奠定的測試,本席須對整份供詞的可信性作出判斷。

79.即使D在作供時全盤沿用其混雜陳述內容,陪審員會賦予當中的辯白部份的比重實際上極為有限。上訴庭在HKSAR v. Lo Wai Ming [2007] 3 HKLRD 191 一案指出:

“… contents of [weight], so far as they were exculpatory, were rendered of little practical weight once the appellant elected to give evidence. The real issue then became whether the jury accepted the appellant’s evidence rather than what he had told the police during the course of his interview.”

80.故此, D在錄影會面紀錄的開脫部份和他庭上證供是一致相符的,本席在考慮及評估整體證供後,仍可基於D的證供於理不合,有違內在或然性及邏輯而拒納。

81.對於刺警主題的每一條的留言,D在庭上作供時,全盤推翻錄影會面內的入罪部份,他翻來覆去重複解釋及強調自己是「剝花生」、貪玩,又或是向責罵自己的會員回罵。D堅稱其留言並沒有構成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他沒有犯罪意圖煽動他人攻擊警員,或者把其留言實現。

82.從證物P2所見,刺警主題的留言總數共320條,其留言的編號分別列為 #1至 #320。控辯雙方不爭議留言的發放時間可從個別留言的編號看到,發放的先後可從留言編號的數目排序得知。簡言之,留言#1發放後,留言#2才發出,如此類推。即D在發出首條留言#51前,刺警主題已經發佈了留言#1至#50。

83.留言#22(見P19)及留言 #50(P23)是D發出 #51前發出的。 本席發現留言#22及 留言#50貼上警員流血倒地受傷的相片,相片清晰可見警員的制服沾滿鮮血外,地面上也留有血跡,旁邊亦有看似救護員的人員在協助。

84.不容忽略是留言#50發出的時間為22:17:24時,D在發出留言#51的時間為22:17:25時(P23),D不可能看不到 #50留言的相片。

85.D一方面稱自己沒有仇恨警察,但另一方面卻發出#51的留言「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在錄影會面紀錄中,他解釋「佢老豆老母」是指受傷警員的父母,也𠄘認自己是幸災樂禍[31]。在庭上作供時,D指自己是「食花生」。在顧及警員受傷倒地的相片及D的留言#51的內容,本席裁定D的說法先後不相應,自相矛盾,此「食花生」論調是一則大謊話,根本不成立。

86.D推搪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只出示留言#51讓他評論,當刻沒有讓他看留言#51前的內容。本席認為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的意思,無論是整個刺警主題來看,又或是單獨看留言#51,除了D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的解釋外,根本並無其他的意思,尤其是留言#51是在留言#50的相片發出1秒後,D即時回應,這彰顯D是針對受傷警員而作出的。

87.本席留意到在D發出首個留言#51前,除了受傷警員流血倒地的照片外(見留言#22及#50),還有YouTube的連結重播片段(見留言#9、#16、#46),更有NOW新聞(留言#37)的報道,這全都是D發出留言#51前已在剌警主題上出現,但D對於全部清晰易見的相片、新聞留言全都視而不見,又藉口推說留言#9中的YouTube銅鑼灣刺警案的片段冗長沒有觀看, 他在庭上列舉大量嘲諷警員的留言,但對於清楚且客觀地能夠反映事實的相片卻視而不見,置之不理,總之D就是要推搪自己不知道警員受傷倒地事件的真實性。本席裁定D的證供於理不合,有違內在或然性及邏輯。

88.留言#110(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中,D用上「插中後膊」、「下次」的字眼,本席認為在發出留言#110前,D已知道警員是受傷,他才會主張「下次」插小腸。

89.對於留言#110, D在庭上指刺警事件不真實、荒謬、也不合情理,倘若D在發出留言#110的想法是這樣的話,為何不在留言中說明自己認為事件是不合情理的,留言#110的言論並不支持其庭上的說法。本席認為D是故意避重就輕,淡化他傷害警務人員的言論。本席裁定警員流血倒地的照片、YouTube的連結片段及新聞留言已能反映刺警䅁件為事實,D在庭上指真偽分水嶺為留言#188是他裁剪證供以配合需要。

90.本席裁定D的說法欠缺說服力,這完全是有違常理。

91.本席拒絕接納D在庭上的解釋,他作供時閃縮迴避,本席肯定D的證供完全不可信,拒納其證供。

92.基於D的庭上證供不合信,本席對於D會面紀錄的入罪部分給與絕對比重。

93.對於留言#110(插受傷警員的小腸的言論),D在錄影會面中,同意自己是經過思考的,因警員後膊有肌肉,而小腸容易插中[32]。 “想唔死都難” 是指中刀警員[33]。由於是匿名,D說了不用負責任,貪玩加上社會風氣仇警,便出了這個留言。

94.對於留言#273及#275(教人的言論),本席拒絕接納D是感到兩名會員的斥責,出於憤怒而出言「寸」他們。在考慮此這兩條留言,本席裁定留言#273及#275是明顯反映D是進一步強化他的留言#110(插受傷警員的小腸的言論),在錄影會面中,D𠄘認自己屬於教導別人去做[34],更指刺客這次插受傷警員的做法是失敗的,下次如果再發生的話,應該要插小腸[35]。D在留言內容上互相配合,首尾呼應。

95.本席裁定留言#110、#273及#275並不是情緒宣洩。

96.D是可以事後發出留言作出澄清是情緒宣洩,但他並沒有做到,即使不作澄清,據D自己在會面紀錄的說法,他知道不能刪除已發出的留言,但他𠄘認是知道可以把帳戶取消,留言便會消失,但他卻推搪指自己忘記了[36]

D的留言是否構成煽他人傷害警察

97.依據上訴庭的潘榕偉一案,煽惑他人犯罪是預備性質罪行。要旨是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98.D强調自己沒有想過有人會依著自己「連登」的留言,以刀插小腸的方式傷害警察,但潘榕偉一案已說明,這並不是辯解理由。

99.Tong Ying Kit一案,法庭須以自然合理的方式來詮釋相關的用語是否具煽惑性。

100.1997年7月1日是香港回歸祖國的重要日子。D自2010年從國內到港定居,香港在2019年社會事件發生後,他不可能不知道社會事件對香港的衝擊和分裂, 有部分市民作出激進行為,警民衝突時有發生,7月1日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敏感日子。

101.在考慮D的「連登」留言時,本席必須考慮當時的整體環境及社會背景,不會因他的政治立場作出對他有不利的推論。

102.D的連登留言的發佈,是緊隨着2021年7月1日晚銅鑼灣刺警事件後發出的。

103.本席裁定D在看到留言#50的警員流血受傷倒地的相片後,即時發出留言#51,本席裁定 #51構成鼓勵、說服及提議別人去傷害受傷警員的父母。

104.本席裁定留言#110「插中後膊,下次應該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的意思更明確地鼓勵、說服及提議他人用甚麼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105.辯方陳詞指,留言#110的內容雖然涉及暴力,然而由於留言缺乏具體指示和對象,實際煽動效果是有限的,情況是對已發生事件的評論。本席認為此陳詞完全乏力,不容忽略的是留言#110是在刺警主題下發出的,主題明確說明銅鑼灣Sogo外一名警員中刀,本席裁定D所指的對象當然是警察。

106.當其他網民不值D的所行,留下留言 #202及 #226,D作出反駁,分別為留言 #273「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和留言#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本席裁定, D是煽動他人傷害警務人員的,他更清楚指出自己是教導他人傷害警員方法。

107.本席認為當時社會瀰漫着仇警氛圍,不能抺煞有人被煽動以他提及的方式犯案的潛在風險。事實上,D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承認有人看過他的言論而作出暴力行為是有可能的。這明顯增加演變成暴力破壞公共秩序。

108.縱使留言#51(插死警員父母)具煽動性質,但其對象為受傷警員的父母,與控罪無關,因此本席不作考慮。

10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留言 #110、#273及 #275構成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這些留言在內容上互相配合,首尾呼應,產生累積效應,加強煽惑的效果。

D是否有相關的犯意

110.D在「連登」上發佈的留言,是緊隨着2021年7月1日晚銅鑼灣刺警事件後作出的,本席在上文已裁定留言( #110、#273及 #275)屬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111.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本席可以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必須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唯一的合理推論,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112.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公眾人士可在網上自由瀏覽。在刺警主題下(P2),可見大量會員有仇警的情緒,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氛圍,D的煽動留言正正在7月1日的風險較高的敏感日子發出在留言#110,D建議傷害警務人員身體較脆弱的小腸位置,「想唔死都難」,給人留下影響和深刻的印象,其目的是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在留言#273及 #275,D更用詞是「教人點插/做都唔得」,這更明確彰顯其較早的留言#110的用意是教導他人插警員的小腸,本席相信D明白箇中道理。

113.在錄影會面中,D認為有人看了自己的言論而去作出一些暴力行為是有可能的[37],D同意自己的留言是經過思考的[38], 也同意自己的留言的確會被好多人看到[39]

114.本席裁定留言( #110、#273及 #275)在內容上互相配合,首尾呼應,步步推進,產生累積效應,加強煽惑的效果,不是順口開河,其內容並不空泛。D是一個思想正常人,但他仍然選擇在7月1日的敏感日子在刺警主題此些留言。這反映D的心態(state of mind)  是煽惑他人傷害警務人員。

115.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文浩 [2022] HKDC 638一案,案中該名被告同樣被控以「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該被告透過WhatsApp在一個名為「交通實況互動港車薈超速RB塞阻街」的群組發佈傷害警務人員的訊息,事發群組是職業司機釣魚群組演化出來。法庭最後接受被告是一時情緒失控的說法,因此裁定被告缺乏干犯煽惑傷人罪的造意,判處該名被告人無罪。

116.本席對方文浩案的判詞表示尊重。不過,本席認為方文浩案在本案的參考價值是極有限的,首先,每宗案件有其獨特性質,不能一概而論,考慮的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有别外,該案只限於該WhatsApp群組的成員參與,根不能跟「連登」發佈相提並論;更重要是方文浩一案屬區域法院的判決,對本席沒有約束力。

117.基於上述,本席可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D是有意圖或相信刺警主題的連登讀者是會作出刺傷警務人員身體的作為。

結論

1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D「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

(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2]  記項17-20

[3]  記項67-76, 511-516

[4]  記項229-238

[5]  記項207-220, 293-296

[6]  記項262-264

[7]  記項239-248

[8]  記項317-326

[9]  記項334

[10]  記項336

[11]  記項344

[12]  記項327-340

[13]  記項353-368, 385-388, 395-404

[14]  記項390-400

[15]  記項401-404

[16]  記項369-376, 389-393, 405-406

[17]  記項510

[18]  記項478-480

[19]  記項502

[20]  記項451-482

[21]  記項413-428

[22]  記項429-438

[23]  記項439-448

[24]   記項495-500

[25]  記項495-510

[26]  記項523-526

[27]  記項613-620

[28]  記項623-642

[29]  本席在錄影會面撮要的段落中以間線作强調。

[30]   本席在錄音會面撮要的段落中以斜體作强調。

[31]   記項317-326

[32]  記項390-400

[33]  記項401-404

[34]  記項439-448

[35]  記項495-500

[36]  記項623-642

[37]  記項327-340

[38]  記項390-400

[39]  記項523-526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22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