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崔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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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Cites 6 cases

Case No.WKCC 4617/2021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WKCC 4617/2021

[2023] HKMagC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617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崔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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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裁判官: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
審訊日期: 2022年10月17-21日、31日、11月7日、
12月5、7日及2023年1月5日
裁決日期: 2023年2月27日
判刑日期: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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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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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本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案情

3.就事實的裁斷,詳見判決書。

4.簡而言之,在所有相關時間,被告人是一名警員,駐守馬鞍山警署。

5.2021年9月25日時任女高級督察(林督察)在執行反走私行動期間,她乘坐的水警小艇與被懷疑走私快艇相撞,林督察墮海失蹤的大約三天期間,被告人在其個人Facebook公開專頁及在約有500,000人訂閱的警務處Facebook公開專頁發表一連串具相關煽動意圖的的公開陳述(見判決書第8及209至212段),提倡(advocate) 警官、警隊是應被藐視、憎恨及離叛這訊息,誘發和挑撥對警察的不滿,並以圖藉這些訊息來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警隊或激起對其離叛。香港警隊是香港政府和香港司法的一部份,而警察也是市民的一部份,被告人發放此等訊息,以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及/或香港司法,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這些訊息明顯具有此等意圖,被告人也知道他發佈的此等訊息具這意圖,被告人也懷有這意圖(見判決書第247至267段)。

刑事紀錄

6.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背景及求情

7.本席參閱余大律師撰寫的求情陳詞後,為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

8.報告指被告人案發時26歲10個月,現時28歲,未婚,在內地出生,15歲從廣州來港定居,在香港完成中四至中六課程, 2014年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修畢一年制基礎文憑課程,2015年年中開始任職酒店接待員,大約一年後辭職以準備投考警察。經過三次應徵失敗之後,最後在2017年5月獲警隊取錄,成為警員,案發時月入大約$32,000。案發後,被告人在2021年11月辭職,2022年9月開始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全職修讀兩年制高級文憑課程。

9.余大律師指被告人「當差」只為保家衛國、維持治安,又指被告人母親正如被告人在審訊時作供所述,在內地設廠營商,余大律師指被告人根本可以在其母親的公司享有「高薪厚職」,無需辛苦「當差」。但背景報告指被告人母親在內地任職工廠技工,月入大約$30,000,被告人在警隊工作期間,每月給予母親$5,000。被告人辭任警察後,除依靠其個人積蓄外,還需其母親每月給予他$6,000生活費。

10.余大律師指被告人視警隊工作為他夢想職業,在警隊工作的四年間,曾經獲得12次嘉許。

11.就干犯本案,被告人在背景報告指 2021年9月因被一名警長取笑、戲弄而產生負面情緒,為向同事發洩怒火而在警務處Facebook作出涉案留言。被告人指自己因魯莽及一時憤怒而干犯本案,無心詛咒林督察,他對自己作出不負責任的留言感到羞恥,並為此而令林督察的家人帶來困擾而道歉。他意識到該等言詞並不道德,但他強調並沒有煽動意圖。現在他明白需要為自己在網上發表的言論及所作行為負責,他承諾日後不再使用網上社交媒體,並遵守法紀。他希望能夠完成高級文憑課程,找到新工作來供養家庭。他表示準備好接受法庭裁決和承擔法律後果。他已汲取深刻教訓,因本案留有案底,希望法庭輕判,承諾日後不再干犯。

12.余大律師的書面求情陳詞附上五封求情信,一封來自被告人的母親,當中充滿她對兒子愛護之情。另外四封來自被告人在警隊的同僚,但在庭上余大律師把當中兩封撤回,餘下兩封大意指被告人在警隊工作時盡忠職守。

13.求情時,余大律師指本案情節輕微,被告人沒有宣揚政治主張、沒有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或以任何手段推翻政府,被告人作出涉案言詞似乎出於一時之氣,過分憤世嫉俗,沒有預謀,是口不擇言大於其他犯罪意圖。

14.余大律師又指事發時香港局勢穩定,被告人的行為較難引起其他人士情緒。而被告人人微言輕,從呈堂文件可見,沒有人於Facebook與被告人「答話」,警務處Facebook的讀者似乎不會被被告人看似「癲言諷言」的留言所煽動或影響,涉案留言在三日內發生,沒有證據指被告人成功煽動任何人憎恨警隊或政府官員。

15.余大律師又指被告人過往品格良好,因本案而失去夢寐以求的工作,並承受極大壓力,重犯機會微。

呈堂案例

16.辯方呈上兩宗案件的判案書: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Ma Chun Man) CACC 272/2021, [2022] HKCA 115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滿圓及趙美英WKCC 928/2022, [2022] HKMagC 11

17.控方亦呈上兩宗案件的判案書:HKSAR v Hui Man Tai(許文泰)(D2), CACC 334/2007;及律政司司長訴潘榕偉[2022] 4 HKLRD 990。

量刑

18.「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的最高刑罰,初犯者為

第2級罰款 ($5,000) 及監禁2年。

19.法庭沒有量刑指引,判刑時須以案件的整體實際情況作考慮,並需顧及煽動罪的要旨:

(i) 預防犯罪,阻止人煽動(包括以慫恿或鼓勵形式)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煽動而犯罪;

(ii)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階段介入,阻止被煽動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見馬俊文案第72至73段)

20.考慮案件整體實際情況時,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影響。

21.2019年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社會暴力及違法行為,網上術語「狗」亦由此時開始被廣泛用作形容香港警察,至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實施後,雖然有效地遏止了該些暴力及違法行為,而案發時香港的整體社會氣氛亦漸漸趨向緩和,但不能忽略的是,該些社會事件衍生出來的事情還未完全過去,當中涉及社會事件的案件仍在審訊或等候審訊中,社會仍然繼續有遭受暴力衝擊的隱憂及風險,市民間敵對情緒、社會暴力行為可以一觸即發,在這情況下被告人仍然執意犯案,提倡 (advocate) 警官、警隊是應該被藐視、憎恨及離叛這訊息,藉以誘發和挑撥對警察的不滿,無疑增加了市民與警隊、政府敵對的風險,容易引起相關的Facebook讀者對警方、政府或司法憎恨的情緒;犯案時被告人又刻意顯示、揭露自己是警員、公職人員,目的明顯為增加其可信性,這無疑能增強煽動效果,打擊警方的公信力,繼而影響其執法,增加警方於執法時遭受暴力襲擊的風險,也可為政府的管治威信帶來負面影響。

22.被告人刻意選擇在全球被廣泛使用的網上社交平台Facebook發佈公開陳述,並且刻意在約有500,000人訂閱的警務處Facebook發佈,並選擇在警徽旁發佈,顯然其用意是想增強煽動效果,有意盡快煽動多人對警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司法憎恨、藐視及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及離叛。

23.總的來說,被告人的罪責十分嚴重,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嚇性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24.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控罪和情節的嚴重性,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0個月監禁,被告人至今仍然堅持沒有煽動意圖,明顯沒有悔意。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求情理由均不構成減刑的理據,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獲折扣。

總結

25.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0個月。

  (香淑嫻)
  署理主任裁判官

控方: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余超卓大律師、王本初大律師及曾潤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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