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H.

Case No.DCCC 1096/2025[2026] HKDC 17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Sep 2026
JudgeKo Wai-hung (Temporary Judge, District Court)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6/2025

[2026] HKDC 1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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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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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日期: 2026年 9月25 日
出席人士: 楊明鳳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豪資深大律師,帶領陳正霆先生,由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3] 及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5]至[7]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8]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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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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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一共被控八項控罪:

(i)  三項猥褻侵犯罪[1](控罪1、3及4);

(ii)  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2](控罪2);

(iii)  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3](控罪5至7);及

(iv)  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4](控罪8)。

2.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

案情撮要

3.控罪1至6涉及的受害人為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男童X,案發時X的年齡橫跨9至12歲;而控罪7至8所涉及的受害人為案發時年約6歲的男童Y。被告人於案發期間擔任兩名男童的私人數學導師。

4.X和Y的母親分別於2022年1月初和2024年11月10日在面書「Facebook」上看到一個貼文,該帖文的用戶(即被告人)聲稱他可以免費為基層學生提供數學輔導課程。X和Y的母親其後安排他們的兒子與被告人上課。X於2022年1月24日至2024年9月21日期間在被告人住所共上了85堂課堂;而Y則於2024年11月16日和2024年11月23日在被告人住所上了2堂課堂。

5.X於2024年11月21日的例行心理評估諮詢中向臨床心理學家透露被告人曾多次要求他觀看兒童照片, X認為被告人的行為犯法。心理學家把事件轉介給醫務社工。同日,X向社工表示被告人曾多次強迫他觀看兒童裸照,X亦告知母親被告人曾在課堂上拍攝了他的裸體照片;而X在同日的電話對話中也向社工表示被告人曾要求他脫掉褲子和內褲,及拍攝了他下半身的照片。社工隨後報警。

6.2024年11月27日,X在一名臨床心理學家陪同下接受錄影會面。X在錄影會面中透露被告人曾經在課堂上猥褻侵犯他,包括觸摸他的陰莖及肛門、亦曾經向他展示其他人的裸照、拍攝了他的陰莖照片及為他手淫。X 就這些事件發生的時間及情況作出以下的描述:

控罪1

於2022年1月24日,X在被告人住所上第一堂課堂時,被告人要求X面部向上躺在床上,並把自己的手提電話給予X玩弄;接着被告人便脫掉X的褲子並露出X的私密部位,而被告人亦為X自慰約5分鐘。被告人曾詢問X是否感到舒服,X感到憤怒,之後他自己穿好衣服;

控罪2及3

於X就讀小學六年級期間(即由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7月14日)的某一天,當他在被告人住所上課時,被告人向X展示了他的iPad上所儲存的裸體陌生男子/青少年被綁在桌子上的照片,而照片中所顯示的拍攝地點為被告人的睡房內。X起初曾試圖拒絕觀看,並向被告人說「唔可以」,但被告人並沒有理會X的投訴及繼續向他展示該些照片。X感到害怕且有點生氣。被告人甚至告訴X如果他讓被告人捉摸他的陰莖,他才會停止向X展示該些照片。X拒絕,但被告人仍然繼續說服他,並向X說這是「做開心嘢」,X沒有回應,但他最後讓被告人觸摸他的陰莖。

控罪4

於X就讀小學六年級期間其中某日,但在控罪3以外的另一個情況,X在被告人住所上課期間,被告人曾用手指及濕紙巾按壓X的肛門,同時被告人在床上為X自慰;

控罪5

於2023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3日,即X就讀小學六年級時,被告人為X自慰時曾使用了他的iPad拍攝了X的陰莖照片,被告人向X聲稱他會刪除該些照片。X當時看到被告人刪除了該些照片,但他不知道被告人是否恢復被刪除了的照片;

控罪6

在第一次被告人拍攝了X的陰莖照片發生後,X在被告人住所上課時(即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9月7日其中的某一天),X觀察到被告人再度使用他的iPad拍攝X的陰莖照片。

控罪7

7.警方持搜查令於2024年11月28日前往被告人的家中進行搜查及拘捕被告人。搜查後,警員檢取了被告人的三部手提電話、一部手提電腦、一部平板電腦(即上述所指的iPad)及一個外接硬碟。警方在搜查被告人的其中一部手提電話時發現該電話儲存了9張涉及Y的兒童色情照片(即控罪7所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該些照片拍攝了Y的陰莖及肛門。Y的母親其後確認照片中所顯示的孩子是他的兒子,因為她認出Y在被告人家中上課時所穿的衣服。

8.警員其後以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自己拍攝了Y的照片。

9.警方其後替被告人錄取了兩份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告人在兩次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事情:

(1)  被告人是一名小學數學及英文老師,他會在週末及週日教導基層學生奧林匹克數學。被告人曾在Facebook以帳號 “Kumamon” 上傳了一則帖文,內容為他會提供免費奧林匹克數學教學課程;

(2)  X是被告人的數學學生,X的母親因為看到被告人的帖文,所以為其兒子報名參加數學課程;

(3)  被告人承認曾經在自己的住所內用手撫摸X的陰莖和肛門,因為他喜歡年輕的男孩,尤其是X一個天真可愛及聽教的學生,那一刻他情不自禁地犯罪;

(4)  被告人承認曾經對X作出多次性侵犯,主要是X在就讀小學四年級時發生;第一次發生的日期大約是在2022年2月,這些性侵犯包括擁抱及觸摸X的生殖器官和肛門。被告人亦承認他會讓X玩弄自己的iPad所儲存的應用程式,然後他會要求X躺在床上並伸手入X的內褲/把其內褲拉低,並捉摸X的私密部位。被告人亦會向X說想與X親密一些,即「做啲開心嘢」;

(5)  被告人聲稱他的目的只是為了貪玩,沒有其他不軌的意圖;

(6)  被告人聲稱他從未強迫X觀看兒童色情物品,只是有一次X在被告人的睡房玩弄被告人的iPad時,意外地進入了一個包含各種色情資訊的Telegram群組而看到那些裸露的照片,被告人隨即問X是否有興趣觀看這些照片,被告人解釋他只是開玩笑而已;

(7)  被告人承認曾在X就讀小學四年級時用自己的iPad拍攝了大約2至3張X下體的照片,但他已經刪除了該些照片。他聲稱只是拍攝了一次,但已記不起有沒有拍攝到X的私密部位。被告人指當時他曾詢問X是否可以拍攝他的下體照片,因為他太喜歡X並希望能夠時常見到他;

(8)  被告人亦承認他曾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拍攝另一名兒童的照片(即警員在其手提電話內所發現屬於Y的裸照),但他已忘記該名兒童是誰。被告人聲稱該些照片是在同一天在其睡房內拍攝的,他記不起該名兒童(即Y)的名字,只知道曾教授過他一兩節課堂。Y是被告人經Facebook所招募的學生,而他當時正在就讀小學一或二年級。被告人亦聲稱Y知道被告人正在拍攝他,但可能不太理解被告人當時的行為。被告人解釋因為他喜歡Y,所以情不自禁地使用他的手提電話拍攝了他的照片,而被告人亦因為Y的性格而對他產生了一些感情,所以他保存了該些照片,好讓他在觀看這些照片時感覺到Y在他的身邊。被告人指他知道這種行為是錯誤的,亦曾掙扎過是否要刪除該些照片。

控罪8

10.警方於調查期間亦在被告人的電子裝置中發現並截取了下的兒童色情材料:

(1)  於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截取了9張Y的照片,該些照片展示了Y的陰莖和肛門,屬於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

(2)  於被告人的手提電腦內截取了一段屬於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顯示一名赤裸身體的男童被一名成年人撫摸其身體及私處);

(3)  於被告人的外置硬碟內截取了:

(i)  3段屬於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顯示兒童展示及撫摸自己私處);

(ii)  5段屬於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顯示兒童自慰及被成年人撫摸其身體及私處);

(iii)  1段屬於第三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影片(顯示男童為一名成年男士進行口交);及

(iv)  2段屬於第四級別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顯示男童與成年男士進行肛交)。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11.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還押前和父母同住。被告人於2018年在香港教育大學取得小學教育榮譽學士學位,其後分別在2021年及2023年於香港中文大學取得文學碩士學位及理學碩士學位。被告人自2018年起受聘於一間小學擔任常額教師,而在2021年起則在另一所官立小學任職小學老師。

12.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3.代表被告人的資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自幼對數學有興趣,但因其出生於草根階層而家中沒有提供額外的資源讓他接受數學的訓練或參與校外活動。被告人對於未曾於求學期間代表學校的奧林匹克數學隊參賽感到遺憾。於被告人投身社會後,他不希望見到有潛質的學生因財政問題原因而埋沒天份,所以便自發為具天份的基層學生提供免費的奧林匹克數學訓練。除了提供義務的數學課程外,被告人亦曾經參加其他機構提供義務教學的計劃,而被告人在未成為正式的教師前,亦透過一些組織為基層的學生補習。

14.資深大律師指被告人並非透過義務教學物色侵犯對象,資深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曾認真地花了超過兩年半的時間教授X奧林匹克數學的知識及技巧,而X在其指導下亦曾在不同的比賽中獲取了多個獎項。資深大律師力陳被告人並非為了尋找其他目標而於2024年在互聯網上再次招攬學生,只是因為X升讀中學後學業變得繁重,減少了上課的次數,所以被告人才希望能夠為其他基層學生提供學習奧林匹克數學的機會。

15.就被告人和X的關係,資深大律師指被告人是用了錯誤的方式去試圖增進他和X的關係及表達對X的喜愛。資深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並沒有對X使用任何暴力或脅迫X作出親密行為,而被告人和X及其家人相處融洽,亦曾經在課餘時間在X母親的同意下帶X外出遊玩。

16.資深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一份由陳國齡醫生所撰寫關於X的精神科報告。陳醫生在報告中指出經診斷後,他的意見是被告人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陳醫生認為被告人過往和異性的交往失敗和他的自閉症有直接關係。陳醫生進一步指出基於被告人聲稱過往曾經有和異性交往的經驗及他沒有呈現其他戀童癖的症狀,被告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原因似乎是因為自閉症狀所誘發的強迫性系統化(obsessive systematising),而並非主要基於施虐的驅使(primary sadistic drive)。陳醫生亦認為被告人因受其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影響,而不懂得分辨受害人是否真誠拒絕他提出的性要求,被告人是有可能會誤會受害人提出的拒絕只是作為談判的籌碼。陳醫生亦強調被告人並非以獵物的心態去選擇受害人,只是因為X亦是一名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的兒童,因此被告人可能會選擇尋找一些較容易估計的社交對象下手。陳醫生亦提到基於被告人與他的會面中,給予他的印象是被告人是真誠地被相同年紀的異性吸引,因此他認為被告人並非戀童癖。

17.就被告人的重犯機會,陳醫生認為若被告人沒有接受專業及持續的介入,則針對兒童性罪行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等;但陳醫生亦補充被告人及其家人對於接受治療持有積極及開放的態度,因此他的意見是若被告人能夠在獄中及獲得釋放後持續及不間斷地接受自閉症譜系障礙及精神科的治療及跟進,被告人的重犯機會能夠下降至低至中等。

18.資深大律師呈上由被告人、其父母及被告人所參與教會的牧師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他在還押期間並沒有放棄自己,完成了三個都會大學的商科課程,亦積極參與懲教署提供的課程。被告人明白自己不能再從事教育工作,但希望在獲䆁後能夠在其專業領域上以不同形式再次貢獻社會。被告人的父母於信中表示他們對被告人犯事感到痛心,但父母表示在被告人還押期間和他的溝通,他們意識到被告人對其所作所為感到後悔。父母二人亦指會在被告人獲䆁後安排及確保他接受專業人士的治療,並幫助他重建人生;教會的牧師則表示和被告人認識了10多年,亦在被告人還押期間時探望他,而被告人向牧師表達他對受害人感到愧疚。眾人均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好讓被告人可以盡早從投社會。

19.資深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認罪,節省法庭的時間,可以反映他有悔意,而他認罪亦免卻受害人需要出庭作供。被告人在被捕後坦誠將其犯罪行為向警方和盤托出,而他願意接受心理及精神評估可以顯示他對自己的行為有深刻的反省。資深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明白日後不可能再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但他並沒有放棄自己,在獄中積極更新,亦表達自己願意接受治療的意願,而其父母親亦會全力支持他。

20.關於量刑,資深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6]、Sec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7]及 HKSAR v Ipp Tin Fan[8]  四宗涉及性侵犯兒童、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判刑上訴案件。資深大律師希望法庭就本案所涉及的所有控罪採納一個不多於45個月監禁的整體量刑起點。

21.本席在判刑前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心理科醫生的評估報告及一份背景報告,亦為X及Y索取了創傷報告。

22.臨床心理學家馬醫生在其報告中認同被告人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他指出被告人和他年紀相若的成年人的社交溝通有一定程度上的障礙,而被告人和相對較年輕的人士在社交上會較為感到安全及舒適。馬醫生亦提到被告人在案發前持續接觸了兒童色情物品超過10年時間,該些色情物品其中涉及一些異常及暴力背景的題材(different deviant and violent themes),被告人亦向他表示接觸該些兒童色情物品是舒緩他日常生活所帶來的壓力。

23.就被告人所涉及的控罪,馬醫生指出被告人在和X上了數課堂後便性侵他,他認為這可以反映被告人是因為希望獲得性滿足而作出相關的行為,亦基於他對受害人有性幻想,其自制能力在一對一的課堂時明顯會較為鬆散;其後被告人因持續和X有大量的身體接觸令他覺得和X非常親密,他亦顯現出對X有不同的培養行為(grooming behaviours)並感覺他和X正在有一個相向的熱戀關係。馬醫生認同陳醫生的意見,即被告人因他的自閉症譜系障礙會有可能誤以為受害人士同意他的所作所為,但馬醫生補充這個認知障礙只是被告人對於X持續兩年多的不恰當性行為的一個自我辯護偏誤(self justfying bias)。

24.關於Y,馬醫生認為被告人的犯案行為對比X有一個明顯的加劇(marked escalation of trajectory)。馬醫生指被告人選擇一個相對X較為年輕的受害人,而和Y只是上了第二課堂便發生相關的事情。被告人甚至承認他是有預謀購買一部新的手提電話,目的只是為了拍攝及儲存Y的相片。

25.基於被告人長期接觸兒童色情物品、其對年幼兒童的興趣及幻想,而控罪亦涉及不同的男孩受害人,馬醫生的意見是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馬醫生補充被告人的自閉症譜系障礙影響其社交生活,亦間接地令他選擇和比較年輕的人士作出社交行為,而其自閉症譜系障礙對於受害人是否同意他的行為會有誤解,但馬醫生認為被告人所作出的性侵犯行為是直接和他的戀童癖有關,而他亦因其性需要而對受害人使用不同的培養及騷擾行為。

26.馬醫生使用兩套針對性罪行風險評估的工具(sex offence-specific 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 tools)評估被告人的重犯機會,其結論是被告人重犯機會為高等級別。基於被告人重犯機會高,馬醫生認為被告人需要接受緊密的心理介入療程。馬醫生亦提到雖然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但其對自己戀童癖的有限的不安感 (limited distress) 或許會影響他將來接受療程的投入感,因此馬醫生建議被告人在獄中接受一個為期12至14個月的有系統及緊密的心理介入療程,好讓他可以控制自己的戀童癖及在獲釋後協助他作出有利社會的正向行為。

27.按葵涌醫院臨床心理學家為X所撰寫的報告,X自2017年起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族群後便一直有臨床心理學家跟進。於案件發生後,X曾經向臨床心理學家表示他不希望再提及他曾經受到性侵犯的事情,原因為他已經向不同的人士覆述了多次;X的母親則觀察到X在侵犯事件曝光後曾經出現情緒波動的狀況,但到2025年2月其情緒逐漸平穩。臨床心理學家於2026年4月會見X時,認為X只是呈現了關於其學習及在學校和朋輩之間人際關係所產生的問題。

28.根據Y的創傷報告,臨床心理學家指Y已經記不起被侵犯的事情,主要是靠其母親向他敘述。然而Y對於被告人所作出的行亦感到憤怒,因為他不喜歡自己的私處被人觀看及拍攝。Y對被告人有可能永久管有他私處的照片而發放給他人感到憂慮及不安,Y表示若他再見到被告人時會感到非常不高興,亦會令他回想被告人曾經脫掉他的褲子及對其他兒童作出侵犯行為。Y的母親則表示其兒子在和被告人上了第二課堂後便忽然詢問她一些關於性的議題,例如為何女孩子沒有陰莖等等。母親表示過往在家中並沒有和他的兒子探討過這些議題,而以她所知學校亦沒有教授相關的性教育課程。臨床心理學家的結論是Y並沒有因被侵犯顯露任何情緒上的困擾或行為上的問題,暫時不需要為Y提供任何心理上的跟進及服務。

29.感化官在報告中提及被告人對其所作所為感到深刻的懊悔,並承諾將來不會再犯。被告人亦向感化官表示在接受了陳醫生及懲教署所安排的臨床心理學家的會面後,他明白持續的專業介入會改善他的自閉症譜系障礙、性取向及人際關係。被告人亦向感化官表達他是有決心在獲䆁後接受相關的治療。

判刑理由

30.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1至4,上訴法院沒有就此類型的控罪定下量刑指引,原因是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可以說是千變萬化,但上訴庭在 HKSAR v Chan Ching Ho[9]一案強調在處理這類型控罪的量刑時,法庭應該緊記三項重要的考慮:(1) 阻嚇其他人干犯相同類型的罪行;(2) 展示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性及痛恨;及 (3) 替受害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感到的委屈作出伸冤。

31.上述四項控罪的受害人為案發時橫跨9至12歲的男童X。上訴庭在曾昭德判詞第8段提出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容易受傷的人士被人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上訴庭強調在涉及侵犯兒童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這類罪行,而這些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人及其家人伸冤。

32.上訴庭在曾昭得一案亦提出法庭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罪行量刑時所需要考慮的因素:

(i)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

(ii)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

(iii)  犯罪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iv)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v)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vi)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及感到不適;

(vii)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士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viii)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ix)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x)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觀看其進行或拍攝或錄影;及

(xi)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或患有戀童癖或其重犯的機會率。

33.上訴庭在 HKSAR v L C M[10] 的判詞第12段提及猥褻侵犯案件的犯案人和受害人的年齡和背景各有不同,不同案件的案發經過和嚴重性的差別可能很大,因此同類案件判刑的指導作用有效;然而在吳岳威一案上訴庭亦提出根據公平及公正的原則,法庭不應對嚴重程度相若的罪行判處不相一致的刑罰。

34.吳岳威一案的被告人承認五項猥褻侵犯罪,案情指被告人在他的外甥女及姪女於13至15歲時,曾經撫摸他們的胸部和伸手進入其姪女內褲並撫摸她的陰部3至5分鐘。上訴庭認為就涉及撫摸陰部的罪行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為30個月監禁。

35.控罪5至8涉及製作及管理兒童色情物品。於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及其他人[11],上訴庭根據兒童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分為四個級別,並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制定量刑指引:

(a)  第一級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涉及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色情物品數目不多,若20件以下)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或罰款。但如數目大量而顯示的色情物品是引起聯想的,則適當的判刑是1至6個月監禁;

(b)  第二級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兒童手淫的行為。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可以高至9個月即時監禁,即使物品的數量只是數份,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c)  第三級物品顯示成人和兒童的非入侵性行為。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三級兒童物品的判刑,應是6個月至12個月監禁;

(d)  第四級物品顯示成人和兒童的入侵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36.上訴庭在判詞的第36段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刑責:

(i)  被告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紀錄;

(ii)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iii)  被告管有物品的原因是有關的。如能確認被告打算散播物品作商業或非商業式牟利、或打算發佈該物品,這會是顯著的加刑因素;及

(iv)  物品的多少。

37.上訴庭在 HKSAR v Chow Yuen Fai[12]判詞的第14段指出雖然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000,000及監禁8年)對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00及監禁5年)嚴重,但萬廣才案就兒童色情物品的分類指引同樣適合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而相關判刑指引具參考和指導作用。

38.於Ipp Tin Fan 一案,上訴庭指若犯案者在干犯性罪行期間製作涉及被侵犯者的兒童色情物品,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判刑應與相關的性罪行同期執行,以避免重複計算。

39.就控罪1至6,被告人於案發時為X的數學老師,他對X作出侵犯明顯違反誠信;六項控罪犯案時間橫跨2年多;第一項控罪發生時X只有9歲,而X被侵犯的時間並非短暫。雖然沒有證據顯示X有任何心理或精神上的創傷,但從心理報告可以看到他並不想再提及他被侵犯的事情,本席亦不能忽略X在事件曝光後曾有一段時間呈現情緒波動的狀況。

40.就被告人犯案是否受到其自閉症譜系族群所影響、被告人是否一名戀童癖、及被告人從犯機會程度的議題,本席曾向資深大律師詢問基於兩名醫生對於這些議題有截然不同的結論,而這些議題均為本席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資深大律師是否需要就此議題召開聆訊。資深大律師在索取指示後認為法庭可以基於兩名專家的報告就上述議題作出結論,辯方亦不需要就這些議題盤問馬醫生。資深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從馬醫生的心理報告及感化官所撰寫的報告可以看到,被告人在和馬醫生及感化官見面時,是較為願意打開自己的心窗,由此可見被告人是採取一個正面及積極的態度去處理自己的問題。

41.關於陳醫生的報告,本席留意到陳醫生就着被告人是否一名戀童癖的議題的結論是完全建基於被告人聲稱自己受到異性吸引及他否定自己有任何的戀童癖症狀的陳述,陳醫生亦沒有在其報告中提及被告人接觸兒童色情物品的時間及該些兒童色情物品的題材;再者陳醫生似乎只是基於被告人並非一名戀童癖及他願意接受治療從以判斷他的重犯機會在接受治療後屬於低至中的程度;相反馬醫生詳細提及被告人過往接觸兒童色情物品的歷史,亦詳細分析了被告人對X及Y的犯案手法,繼而判斷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及其犯案和與他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沒有直接關係。另外,馬醫生在判斷被告人的重犯機會時,使用了兩套評估工具,相對陳醫生只是基於被告人的自我表述,本席認為馬醫生的評估方式較為客觀及準確。

42.本席亦留意到陳醫生在其報告第6段中就被告人的判刑及更新向法庭作出建議。陳醫生甚至要求法庭不應只着眼於懲罰式的刑罰,並提出法庭的量刑需肯定被告人願意接受治療這個事實,而刑期亦須照顧到被告人可以在獄中接受有系統的治療。本席理解陳醫生在提供其專家意見時可能着眼於被告人的福祉,但本席認為陳醫生這些建議和其作為一名獨立專家證人向法庭提供其專業意見明顯有嚴重的衝突。

43.基於以上的分析,就上述的議題,即被告人的犯案原因是否和其自閉症有關、被告人是否一名戀童癖及被告人的重犯機會,本席接納馬醫生而不接納陳醫生的意見。本席接納馬醫生所指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是直接和其戀童癖有關,及被告人的重犯機會屬於高等級別。

44.本席接着處理每項控罪的量刑。

控罪1

45.這項控罪的案情為在上課期間,被告人脫下X的褲子並為X自瀆約5分鐘;而被告人在侵犯X前提供自己的iPad給X玩樂,明顯是希望分散X的注意力。本席認為此控罪的案情,包括X當時只有9歲,相對吳岳威案的上訴人所涉及撫摸案發時為15歲侄女陰部的控罪,明顯較為嚴重。

46.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X的心理報告、陳醫生及馬醫生為被告人所撰寫的報告,本席認為此項控罪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2年監禁。

47.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案發時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但正如馬醫生指出,而本席亦接納其專家意見,被告人犯案和其自閉症譜系障礙沒有任何關連。因此本席不會就此給予他額外的減刑。

48.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於案發前曾長期擔任義務教育的工作,亦曾向保良局作出捐獻以支持其兒童助養計劃。但正如資深大律師非常中肯地指出,被告人所干犯的控罪非常嚴重,因此不論他過往有良好甚至正面的紀錄亦不構成任何額外減刑的理由。再者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正正就是於提供義務教育期間侵犯X及Y,亦因如此本席不會因為被告人過往對社會有貢獻而給予他進一步的減刑。

49.就控罪1,本席判處被告人24個月監禁。

控罪2

50.此項控罪的案情涉及向男童X展示不少於一張色情照片,照片的內容為一名裸體的男子/青少年被綁在椅子上,而拍攝地點為被告人的睡房。

51.本席認為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X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帶來長期的心理及精神困擾,但X明顯不希望觀看該些照片,亦已經向被告人表示他不欲觀看,但被告人並沒有理會,這可以反映X對被告人的行為感到某程度的不安。再者,本席不能忽略向一名青春期的兒童展示色情物品這個行為,是絕對有可能扭曲該名兒童的性觀念及價值,特別是被告人向X展示的照片帶有施虐成份(sadistic)。

52.考慮所有情況,本席認為此控罪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10個月監禁。除此之外,並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

53.就控罪2,本席判處被告人10個月監禁。

控罪3

54.案情涉及在向當時為約12歲的X展示控罪2所提及的色情物品後,觸摸X的陰莖,而被告人在作出此侵犯前,曾以不再向X展示相關的兒童色情照片這個原因作為說服X讓被告人可以觸摸他的陰莖,本席認為被告人這構成某程度對X的誘使。

55.考慮所有事項,包括X並沒有提及被告人觸摸他的陰莖有多久,本席認為此項控罪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6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24個月監禁。除此之外,並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

56.就控罪3,本席判處被告人24個月監禁。

控罪4

57.案情為被告人在上課時用手指及濕紙巾按壓X的肛門,同時為當時正在床上的X手淫。X沒有提及他被侵犯了多久。

58.本席留意到控罪5的案情提及被告人替X手淫時,曾拍攝了他的陰莖照片,而當時發生的時間為X就讀小學六年級。X並沒有提及確實的時間。基於涉及X的猥褻侵犯罪,只有控罪3及4是在X就讀小學六年級時發生,因此本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在考慮控罪4的量刑時,一併考慮被告人在侵犯X期間亦拍攝了X私處的照片。

59.考慮所有事項,包括被告人在侵犯X期間亦拍攝了他的私處照片,此乃加刑因素,本席認為此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26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

60.控罪4,本席判處被告人26個月監禁。

控罪5及6

61.此兩項控罪為被告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案情均為被告人在上課期間使用自己的平板電腦拍攝了X的陰莖照片,其中控罪5發生前被告人正替X自瀆。

62.被告人涉及製作的兒童色情物品均屬第一個級別。考慮所有情況,就控罪5及6,每項控罪本席均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2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

63.就控罪5及6,每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2個月監禁。

控罪7

64.控罪7為被告人於為Y上課期間拍攝了共9張Y的陰莖及肛門照片,案發時Y的年齡為6歲。該9張照片屬於第一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

65.被告人的行為明顯違反誠信。本席留意到雖然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為Y帶來任何長期心靈或精神上的傷害,但從Y的創傷報告可以看到,Y對這些照片是否仍然存在,及被告人會否把這些照片傳達給其他人有一定程度的焦慮及不安,而Y亦對被告人的所作所為感到憤怒及厭惡;而某程度上Y的母親亦對於自己未能察覺Y提出一些涉及性題材的問題的原因,是因為Y曾經受到被告人不恰當的對待而感到自責。

66.考慮所有事項,包括Y創傷報告的內容,就控罪7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

67.就控罪7,本席判處被告人3個月監禁。

控罪8

68.控罪8為被告人管有共9張屬於第一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及12段屬於兒童色情物品的影片,其中3段影片屬於第一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5段影片屬於第二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一段影片屬於第三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及2段影片屬於第四級別的兒童色情物品。

69.本席有機會觀看控方所呈交涉及兒童色情影像的及照片,雖然這些照片及影像沒有涉及特別年幼的兒童或帶有異常或變態的性行為,但某些照片或影像的拍攝對象為年齡低於10歲的男童。資深大律師對本席所作出的觀察並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

70.考慮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所屬的級別、相關的內容、物品內所顯示兒童的年齡等等,本席認為此控罪適當的量刑基準為18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12個月監禁。除此之外,並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

71.就控罪8,本席判處被告人12個月監禁。

量刑整體性

72.關於量刑整體性的原則,控罪1至6的受害人為X,而控罪7至8的受害人為Y。本席認為適當的處理方法是把八項控罪以不同的受害人分為兩個組別,考慮每個組別適當的刑期,然後就兩個組別的刑期作出相關的調整從而得出總刑期。

73.就控罪1至6,該六項控罪的犯案時間長達兩年多,本席並沒有忽略控罪2至6的犯案時間為X就讀小學六年級期間的一年多內。考慮所有情況,本席下令控罪1至3每項控罪的2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基於本席認為控罪5,即被告人拍攝X私處的照片,是在被告人替X手淫之後發生,而本席在考慮控罪4的量刑時已經顧及這個事項,因此控罪5的刑期應該全數和控罪4同期執行。至於控罪6,本席下令此項控罪的1個月監禁,和控罪4的刑期分期執行,即此組別的刑期為33個月監禁。

74.關於控罪7及8,某程度上案情是重疊的,因為控罪8所涉及的9張屬於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為被告人在控罪7所製作的兒童色情物品。雖然如此,但本席仍然不能忽略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較管有兒童色情物罪最嚴重。若單以此組別而言,本席認為合適的刑期為13個月監禁。

75.兩個組別涉及不同的受害人,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量刑整體性的原則,本席認為一個54個月監禁的整體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36個月監禁)已經能夠反映八項的總刑責。因此本席下令控罪7的1個月監禁,及控罪8的2個月監禁和控罪4的刑期分期執行。

76.兩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人須在服刑期間接受有系統的心理治療。馬醫生的意見是療程需要長達12至14個月,而陳醫生則認為被告人除了在獄中需要接受治療外,他在獲䆁後仍需繼續接受治療。本席曾考慮是否需要就被告人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作出相關的命令,但基於被告人已經被還押22個月,顧及被告人被判處的刑期,本席不能夠肯定被告人是否有足夠時間可以在獄中完成相關的療程。因此本席不作出相關的命令。

總結

77.判刑如下:

控罪1:  24個月監禁,其中2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

控罪2:  10個月監禁,其中2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

控制3   24個月監禁,其中2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

控罪4:  26個月監禁;

控罪5:  2個月監禁,和控罪4同期執行;

控罪6:  2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

控罪7:  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

控罪8:  12個月監禁,其中2個月監禁和控罪4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 高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

[4]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5]  [2013] 1 HKLRD 422

[6]  [2008] 1 HKLRD 546

[7]  [2008] 5 HKLRD 519

[8]  [2016] 4 HKLRD 486

[9]  [2000] 3 HKLRD 476

[10]  CACC 434/2013

[11]  [2008] 5 HKLRD 519

[12]  [2010] 1 HKLRD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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