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浩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91/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anuary 2025.
1. 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罪二是刑事恐嚇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在控方申請下,法庭批准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Cites 5 cases
|
DCCC 1091/2024 [2025] HKDC 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罪二是刑事恐嚇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在控方申請下,法庭批准控罪二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2.2023年5月22日,警方在元朗一個建築地盤外進行行動。10:50時,警員1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停泊在地盤外,一名女警(警員2)下車,在行人路派發外賣飯盒推銷傳單,行人路沿途有兩個食物攤檔。11:20時,一輛私家車停泊在警員輕型貨車的後方,被告人與兩名男子下車。被告人及上述其中一名男子從車尾箱拿出一些東西,交給其中一個食物攤檔內的女子。11:30時,被告人走向警員,對警員1說「唔准喺度擺檔,行遠少少,唔好畀我見到你哋喺度擺檔,喺度擺檔賣飯盒要畀30,000蚊租,呢度檔檔都要交租。呢度試過因為爭飯盒生意,有十幾人斬十幾人,當時我帶頭斬人,揸住把咁長嘅。」被告人叫警員1離開,隨後返回私家車。11:35時,被告人再次走近警員,被告人指罵他們賣飯盒,期間兩名途人走近,向警員買飯盒,但遭被告人罵走。被告人向警員1說「我南邊圍勝和嘅,唔好再擺檔,再擺斬你。」 3.2023年6月29日,警方拘捕被告人。 4.被告有五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是在2014年聲稱三合會成員罪。 5.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她說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他出生破碎家庭,年幼時父母離婚,他與父親失聯,母親已經離世,他現時與弟弟同住一公屋單位。他的教育程度中二,被捕前是一個地盤散工。 6.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適時認罪,反映被告有悔意,請求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辯方援引上訴庭的蔡家輝[1]案,在該案,上訴庭指出一名三合會成員向普通市民自稱是三合會成員以達到恐嚇目的,令市民受驚,其嚴重性會高很多。辯方亦援引另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DCCC 135/2023)[2]。在該案,被告在社交場合聲稱自己是黑社會成員,法官以18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案發時是因一時衝動之下才作出違法行為,他已經決意與不良份子斷絕來往,求法庭輕判。 7.法庭一向對涉及黑社會的罪行視為嚴重罪行,聲稱三合會成員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上訴庭在謝耀明[3]案判詞第28段指出聲稱三合會成員罪,在該案情況的一般判刑是12至18個月監禁,該案涉及典型的黑社會向市民欺凌。在陳爵康[4]案,犯案人面對其中一項控罪是聲稱三合會成員罪,他向假扮在街上用啤牌賭錢的警員說,要付100元才可以在該處賭啤牌,並聲稱是三合會成員。原審法官引用謝耀明案,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庭在判詞45段說原審法官的做法正確。 8.本案的案情與辯方呈交的蔡家輝案及區域法院案件中的被告人向滲透入三合會的臥底警員,在沒有恐嚇成份之下提及自己是三合會成員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被告在本案是以三合會背景向假扮賣飯盒小販的警員作出恫嚇,不准他們在地盤外做賣飯盒生意,說在該處賣飯盒是要給30,000元租,並以武力恐嚇說他曾經在該處帶頭斬人,其行為形同勒索。被告人兩次向警員作出恐嚇,不准他們在該處做生意,法庭並不接納這是被告人的一時衝動行為。誠如上訴庭在蔡家輝案指出,向市民自稱三合會成員以達到恐嚇目的,令市民受驚,嚴重性會高很多。被告人已經有一次同類罪行紀錄,參考了上述三宗的上訴庭案例,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9.警員扮市民破案,在本案情況之下,不構成減刑理由。案中唯一減刑理由是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0.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0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