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航(又名黃軍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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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12名被告,第四被告 (D4 [1] ) 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罪行詳情指D4於2017年11月9日,在香港新界荃灣眾安街55號大鴻輝荃灣中心13樓Neway CEO 268號室,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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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5/2023 [2024] HKDC 17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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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涉及12名被告,第四被告 (D4[1]) 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罪行詳情指D4於2017年11月9日,在香港新界荃灣眾安街55號大鴻輝荃灣中心13樓Neway CEO 268號室,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2.2024年9月10日,經確認,D4決定不聘請律師,他會自行處理本案。他承認控罪並同意以下案情。 3.由於他沒有法律代表,本席替他索取背景報告,並指示他可作出書面求情陳述。求情聆訊遂押後至10月3日進行。 案情 4.2016年12月12日PC19146參與卧底行動 「Operation Goldluster 金輝行動」,花名為「狗仔」。 5.2017年11月9日約0005時,PC19146到達控罪書所指的地點參加一個生日聚會。 6.同日約0205時,D4 (花名為肥程) 到達上址,與PC19146傾談。PC19146 問D4怎樣稱呼,D4稱「叫我肥程得啦,大家都係勝和,即係自己人啦。」 7.三合會專家警長49287證實,「勝和」即 「和勝和三合會」的簡稱,D4説話的意思是大家都屬和勝和三合會。 8.在關鍵時間,D4聲稱是三合會社團 (即「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刑事定罪記錄 9.D4共有8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控罪關乎黑社會罪行:(i) 在2008年5月12日,(當時18歲),因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而被判入更新中心 ;(ii) 2014年12月23日,(當時24歲),因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而被判入獄10個月。 求情 10.2024年10月3日的聆訊中,D4確認獲解釋並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11.簡而言之,該報告指D4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他接受職業訓練。自2008年,他進入職場,曾任送貨員、外賣員、酒保等。受新冠疫情影響下,工作變得不穩定。他最後的一份工作是地盤工人。據D4,他在童年時父母給他足夠照顧。他坦誠曾想賺快錢而販毒,被判入獄4年10個月。他指出獄後,甚少與三合會的朋友見面。案發當日他只是出席朋友的生日會。 12.感化官指D4在成長過程中受到黑社會文化的影響,導致過去不守規矩的生活方式。由於對不良文化的迷戀,他從17歲開始觸犯法律,先後被判接受感化、進入更新中心,甚至入獄。他於2017年犯下本案,當時他能夠過着相對穩定的生活,並從事正常工作。他因未能完全切斷與黑社會的關係,所以犯下涉案罪行。在還柙期間他作出深切的反省,並向父母表達悔意。 13.D4除了在庭上呈交三封求情信之外,就沒有其他陳述。 14.D4在信中指在收押所的日子裏,深深感受到沒有自由的痛苦,亦令父母擔心。他十分後悔當時犯下這麼愚蠢的行為。他決意與不良分子斷絕來往,日後亦會謹慎言談,期盼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5.前僱主王先生指D4在公司作出了貢獻。王先生形容D4勤奮好學,謙虛有禮,積極參與教會事工。 16.前區議員劉先生表示,D4是家庭經濟支柱。D4結交了損友,犯下是次罪行,非常後悔,並擔心年長父母無人照顧。他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D4早日從頭社會,照顧和供養父母。 判刑 17.判刑時,本席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背景報告、相關案例包括AG v Lee Chi Man [1980] HKLR 48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2011] 2 HKLRD 137、HKSAR v Kwan Ming Ho CACC 199/2017、HKSAR v Chan Kin Kwok HCMA 235/2007 、HKSAR v Hung Shing Chung HCMA 790/2005。雖然當中有案例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但具參考意義。 18.涉案控罪是嚴重罪行。根據《社團條例》第20(2)條,最高刑罰,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如屬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七年。 19.在AG v Lee Chi Man案,上訴法庭指:
2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案,上訴法庭指:
21.據蔡家輝案,自稱三合會成員而言,其嚴重性取決於被告在哪種情況下自稱三合會成員,以及自稱三合會成員的目的是甚麼。雖然法庭要顧及每宗案件的情況,但自稱三合會成員的罪行通常判以監禁式刑罰。監禁3個月被視為同類罪行的判刑期範圍內偏低的刑期。 22.說回本案,案情顯示D4與臥底警員一同出席生日會,期間D4向臥底警員自我介紹,並自稱是和勝和的人。他沒有藉自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人來恐嚇、勒索、欺騙或敲詐其他人。如有這些情節出現,判刑必然相對較重。 23.如前提及,本條罪行如非首次被定罪,監禁刑期相對首次犯案為重。被告非首次犯䅁,刑罰亦需相應提高。 24.經考慮整體案情以及被告背景,本席以18星期為量刑基準。D4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25.D4被判入獄1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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