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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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被判15個月監禁。由於上訴人於另一件案件(WSCC 1748/2001)被判處兩個月監禁,裁判官裁定該兩個月要恢復執行,與現時15個月分期執行,合共17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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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36/2003 HCMA 3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00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3月18日 裁判日期:2003年3月1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被判15個月監禁。由於上訴人於另一件案件(WSCC 1748/2001)被判處兩個月監禁,裁判官裁定該兩個月要恢復執行,與現時15個月分期執行,合共17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案情撮要 2.上訴人由於要產子,被救護車送往醫院,繼而被揭發在香港非法入境的身份。上訴人招認於內地時,因為已經懷孕八個月,無法申請雙程證到香港,所以以一萬元人民幣,偷渡到港產子。 上訴理據 3.上訴人根本沒有特別上訴理據,她提供的信件只是重複她的家庭背景;尤其希望來香港一家團聚,照顧年紀小的子女- 她的三名子女年齡分別由四個月至三歲大。上訴人亦顯示她不能夠指出裁判官的裁定有錯誤的地方。 判刑理由 4.參閱裁判官的判刑理由,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上訴宗卷第10頁),已經清楚顯示他知道上訴人的背景:
5.裁判官在知道她的家庭背景後,亦顯示他有考慮案情及求情的陳詞。他指:
6.裁判官亦引述當時原訟法庭的裁判官在判詞第四段中指出:
7.在引述該案例後,裁判官說:
8.裁判官經過詳細考慮之後,認為將認罪之量刑定為十五個月,是恰當的刑期。他亦考慮沒有特別理由不執行該緩刑,認為該緩刑應該予以執行及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9.本席參閱了裁判官詳盡的判刑理由後,完全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在法律上有犯任何原則上錯誤或判刑是明顯過重,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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