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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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判案書關乎兩宗沙田裁判法院處理的違反逗留條件罪(逾期逗留)的案件,因為涉及的法律議題一樣,所以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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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6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116號) --------------------------
-------------------------- 及 HCMA 2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27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115號) --------------------------
-------------------------- (一併聆訊)
判案理由書 1.這判案書關乎兩宗沙田裁判法院處理的違反逗留條件罪(逾期逗留)的案件,因為涉及的法律議題一樣,所以一併處理。 2.HCMA 263/2014一案源自STCC 1116/2014,本席稱此案的上訴人為D1。 3.HCMA 277/2014一案源自STCC 1115/2014,本席稱此案的上訴人為D2。 4.二人分別承認控罪,裁判官判處她們每人監禁12個月。她們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5.上訴聆訊日,本席聽畢雙方陳詞後,宣佈二人判處上訴得直,D1的刑期改為6個月,D2的則改為7個月,並指出稍後會以書面交待判決理由,這便是本席的判案理由書。 案情 6.D1在2014年1月3日以訪客身份來港,獲准逗留至2014年1月10日。她逾期逗留,在2014年2月27日,進入醫院分娩時被捕,逾期逗留約個多月,她於2月28日誕下孩子。 7.D2在2013年9月29日以訪客身份來港,獲准逗留至2013年12月28日,但她沒有在限期前離港。2014 年2月21日,她到醫院分娩時被捕。逾期逗留接近兩個月。 裁判官的判處理由 8.裁判官在判處時顧及兩名上訴人的背景:
9.裁判官十分看重二人之逾期逗留的目的,是為了在港分娩。她在STCC 1116/2014(D1的案件)一案指出:
10.在STCC 1115/2014 (D2的案件),裁判官有以下的觀察:
11.她在兩宗案件中都指出:
12.她也參考了以下案例:
13.她採納了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顧及兩名上訴人承認控罪,各給予1/3刑期扣減,分別判處二人監禁12個月。 上訴理由 14.在上訴時,兩名上訴人都是由莊君如大律師代表的 [12],她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15.上訴方為兩名上訴人提出動議,在上訴聆訊時提出新證據,以作進一步求情之用,答辯方沒有反對,本席批准了申請。 16.新證據以誓章方式引入,兩上訴人的誓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D1
D2
討論和考慮 17.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沒有需要將兩項上訴理由分別討論和考慮。 18.本席在莊大律師提出的兩宗上訴案件[15]中,已交待了關乎這類案件的判處考慮。本席指出了:
19.本席認為,這些考慮方向,於本案也是適用的。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觀察,全部都是法庭在判處時應正視的。 20.以D1而言,根據她承認的案情,她在來港時已知道自己懷孕8個月,但沒有進行產前檢查,只曾在1月8日因感覺身體不適才檢查了,之後便逾期逗留。 21.她逾期逗留的一個主要目的,明顯是為了在港分娩。她這樣做,是為了逃避內地的超生政策。 22.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須判處D1監禁,而採用9 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是適合的。 23.D1承認控罪,應得到1/3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足可減刑的因素。 24.幼兒要和上訴人一起在監獄生活,情況不理想,可以理解。不過,這種情況,是干犯這類罪行的人很多時都要面對的後果,一般來說,不應視為可減刑因素。 25.本席也認為,繳付了醫院費用,並非減刑因素,因為這是上訴人應負的責任而已。反之,如果欠付費用,則可以是加刑考慮。 26.因此,本席判D1判處上訴得直,判處減為監禁6 個月。 27.根據D2承認的案情,她來港時,已知道自己懷孕約4個月,也帶備了產前檢查記錄前來。她逾期留港是為了在港分娩。她知道因為夫婦都並非香港居民,不可以在港預約分娩,所以打算在臨盆在即時才衝往急症室產子。在2004 年,她也是在這情況下衝到急症室產下長子的。 28.這是D2第二次干犯這罪行,本席認為,這是增加刑責的因素。 29.考慮了整體情況,以D2的而言,應採用10½ 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30.她承認控罪,應得1/3刑期扣減,除此沒有足可減刑的因素。因此,本席判D2的判處上訴得直,刑期改為7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陳胡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1] STCC 1116/2014 判刑理由書第5-7段。 [2] STCC 1115/2014 判刑理由書第5-6段。 [3] STCC 1116/2014 判刑理由書第14-16段。 [4] STCC 1115/2014 判刑理由書第19段。 [5] STCC 1115/2014 判刑理由書第20段和STCC 1116/2014第17段。 [6] HCMA 626/2002。 [7] HCMA 30/2003。 [8] HCMA 36/2003。 [9] HCMA 581/2003。 [10] HCMA 461/2013。 [11] HCMA 495/2003。 [12] 在原審時,兩名上訴人都沒有律師代表。 [13] HCMA 77/2014。 [14] HCMA 76/2014。 [15] 見本文第14(一)(2)段。 [16] HCMA 76/2014判案理由書第74段。 [17] HCMA 76/2014判案理由書第81-8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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