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陶華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26/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September 2002.
1. 上訴人於1994年利用一本載有虛假資料的中國護照到香港工作。後來她返回國內。她的丈夫是香港居民。於案發前,他們已育有一名女兒。其後,上訴人再懷孕;於是偷渡到香港生育。於2002年4月,她向入境事務處投案,承認非法入境(第一項控罪)。經調查後,入境事務處並揭發她於1994年曾向入境事務處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行(第二項控罪)。
Cited by 9 cases
|
HCMA000626/2002 HCMA 62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865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2年8月28日及9月18日 判案日期:2002年9月18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1994年利用一本載有虛假資料的中國護照到香港工作。後來她返回國內。她的丈夫是香港居民。於案發前,他們已育有一名女兒。其後,上訴人再懷孕;於是偷渡到香港生育。於2002年4月,她向入境事務處投案,承認非法入境(第一項控罪)。經調查後,入境事務處並揭發她於1994年曾向入境事務處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行(第二項控罪)。 2.在判刑時,她的代表律師指由於國內的生育政策,若上訴人在國內生育,她會被國內的貪官敲詐;所以她希望在香港分娩,以便嬰兒可獲香港居留權。就第一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參閱蘇民景 [1989] 1 HKLR 142 一案,採用15個月為認罪後的量刑起點,但鑑於她非法來港的原因,把刑期減至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原審裁判官亦以15個月為認罪後的量刑起點,但鑑於案件已在多年前發生,所以把判刑減至12個月,而其中的6個月則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提出上訴。在上訴時,她更以腦部患上腫瘤為人道理由,要求減刑好使她可照顧子女,以使丈夫可獲僱傭。 3.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原審裁判官參閱蘇民景一案的指引,本來是正確的。但他因上訴人來港產子的原因而偏離指引,本席則不敢苟同。上訴人因國內的生育政策而面對困難是可以理解及值得同情的。但這並不可以視為偏離指引的理由。該政策是國內的既定政策。上訴人早已知悉。若為迴避這政策而犯法偷渡來港,她必須承擔在本港的刑事責任。她偷渡來港產子,向入境事務處投案是她計劃的一部分;不然,她便不能獲得分娩的服務,而她的兒子亦不能獲得香港的居留權。她向當局投案並不反映她對罪行的悔意,亦沒有減輕她的罪責。所以原審裁判官因此而偏離指引是犯上法律原則上的錯誤。 4.她來港產子,不但濫用了香港的資源,亦影響香港居民應得的醫療服務。此外,她以非法途徑為兒子獲取香港居留權,亦影響到國內循合法途徑來港定居人士的輪候時間。若法庭不但不予恰當判罰,反而減刑,這必會對其他相同情況候產婦人起鼓勵作用,導致她們挺而走險,偷渡來港。相反而言,考慮到上訴人來港的動機、對香港及國內的負面影響,本席認為本案的恰當量刑起點應提高為24至27個月。所以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偏離蘇民景一案的指引,在判刑原則上犯錯,而他的判刑亦明顯過輕。 5.由於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將有關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向上訴人詳述,喻請她再三考慮是否繼續上訴;並明確地向她解釋,若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上犯錯而判刑明顯過輕,她必然上訴得直,但後果為本席擱置她現有的判刑而以本席認為較高及恰當的刑期取而代之。上訴人卻堅持繼續上訴,並以她患上腦腫瘤為人道理由要求減刑。本席唯有把聆訊押後三星期,有待懲教署的醫學報告。 6.據懲教署的醫學報告,上訴人稱她於1996年患上腦腫瘤,導致她乳液分泌及月事失調,為期4至5年,但在國內經治療後已痊癒。該報告指她的病徵與腦下垂體患腫瘤相符,但她經國內治療後已完全康復,並先後誕下兩名嬰兒。她雖然曾患上腦腫瘤,但已痊癒。這並不可構成任何減刑的人道理由。 7.本席認為上訴人全無悔意,並意圖瞞騙法庭。她已清楚上訴的後果。基於本席上述的理由,本席認為首項控罪的恰當量刑起點為24個月,而她偷渡來港產子及自動投案不構成任何特殊減刑理由。所以在扣除三分之一的認罪減免後,她的恰當判刑為16個月。但基於這是上訴人上訴的覆核,本席再調低判刑至14個月。本席不擬干預她第二項控罪的判刑。 8.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席把原審裁判官首項控罪的判刑擱置,而以14個月判刑取而代之。上訴人的第二項控罪的判刑維持不變;其中的6個月刑期亦與首項判刑同期執行。她的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