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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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第一證人連同兩名朋友租用九龍旺角榆樹街一間房作為士多房(“士多房”),擺放他們的佛像及其他佛教用品。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206/2024[2025] HKDC 75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06/2024

[2025] HKDC 7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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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范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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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5年5月2日
出席人士:  陳松欣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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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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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以下控罪:

罪行陳述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罪行詳情

范玉文於2024年3月19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旺角榆樹街某個單位)後,在該處偷竊八瓶植物油、五個佛像、四串佛珠、八個佛牌、兩個袋、一個印章、一盒護身符、六件裝飾及一部路由器。

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連同兩名朋友租用九龍旺角榆樹街一間房作為士多房(“士多房”),擺放他們的佛像及其他佛教用品。

3.2024年3月18日212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鎖好正門及窗戶後離開士多房。2024年3月19日0354時左右,士多房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經正門進入士多房,從櫃架上偷了一些物品。同日0359時,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帶同被盜物品離開士多房。

4.2024年3月19日1915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士多房,發現櫃架上的一些物品不見了。控方第一證人向朋友確認他們自控方第一證人上次到士多房後沒有拿走任何物品,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報警。

5.經檢查,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一些物品被盜(“被盜財物”),總值約68,480元,即罪行詳情所指的物品。

6.2024年3月20日1934時左右,警方進行反爆竊行動,在九龍旺角山東街一幢大廈內截停被告人。經搜查,警方在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內發現一把黃色螺絲批及一些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財物。

7.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爆竊”。被告人在警誡下及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i)  被告人需要錢,所以爆竊;

(ii)  被告人在大角咀遇到前囚友,對方知道他的伴侶過身後,他需要錢,向他表示大角咀的涉案士多房有值錢的東西;

(iii)  被告人沒有該前囚友的全名或聯絡資料;

(iv)  被告人用所攜袋中的黃色螺絲批闖入士多房;

(v)  被告人從士多房偷了佛像及裝飾,以為可以換錢;

(vi)  被告人其後發現所偷的佛像不能換錢,便把佛像丟入大廈升降機旁的垃圾桶;及

(vii)  被告人棄置了逃走用的單車及案發時所穿衣服。

8.控方第一證人認得從被告人那處尋回的財物就是涉案士多房的被盜財物。其餘被盜財物未能尋回。

9.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涉案士多房後,偷竊被盜財物。涉案士多房是非住宅用途的單位。

求情

10.被告人現年50歲,被捕時任職司機,已婚,但與妻子及兒子很少聯絡,被告人聲稱肩負母親及妹妹的生活費。被告人的同居女伴去世後,被告人為了籌集殮葬費,於是借用朋友的螺絲批干犯本案。

11.被告人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前科,不誠實罪行只有一項,是店內盜竊紀錄,於2022年被判入獄2個星期。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並非本案加刑因素。

12.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13.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被告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