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現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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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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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企圖入屋犯法,罪行詳情指他於2015年1月26日企圖進入新界天水圍廈村路一間小屋偷竊。 2.案發地點的小屋是一間鐵皮屋(“鐵皮屋”),由成記物流公司使用作為貨倉。當日凌晨時份,警察在附近進行反爆竊行動。凌晨2時15分,警察聽到鐵皮屋傳來噪音,看見被告正以鐵筆撬向鐵皮屋的鋅圍板的底部。警察喝停他,他將鐵筆掉到附近的水坑,試圖逃離現場。警察將他截停,他說住在深圳,在鐵皮屋內工作,想從屋內取回一些東西。警察看見鋅圍板有撬痕,並在附近的水坑找到被告掉下的鐵筆,他的肩袋內有一頂帽、一條毛巾、兩個口罩及一支電筒。 3.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他說在2015年1月25日晚上11時左右經羅湖口岸進入香港,該支鐵筆並不屬於他,他在1月22日曾受僱主委派送貨到鐵皮屋,並在鐵皮屋內工作,他在附近遺失該肩袋,事後重返現場取回肩袋時遭警察截停。 4.成記物流公司的負責人確認屋內沒有被搜掠痕跡、也沒有財物被盜,鋅圍板的撬痕的維修費約為$2,000。 5.有關被告的出入境記錄顯示他在2015年1月25日晚上10時53分經羅湖口岸進入香港。 求情 6.被告現年54歳,太太是家庭主婦,女兒在大學就讀。他是家庭經濟支拄,一時貪念犯案。他的多項刑事記錄包括7項入屋犯法罪(1994年至2004年期間判刑)。李大律師求情時指他沒有犯案超過10年。 判刑指引 7.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是兩年半(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8.被告使用一支鐵筆嘗試撬開鋅圍板進入屋內偷竊,令物主要付維修費$2,000。本席沒有以他的同類前科作為加刑因素,因為已事隔超過10年,現以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唯一求情因素是認罪,扣除三分之一刑期後,判刑是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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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