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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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34號 ---------------------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盜竊(第一項控罪)及入屋犯法(第二項控罪)。 2.2014年4月13日,被告到警署向警察表示自己涉及一宗入屋犯法罪,該罪行發生於2014年4月11日早上6時左右,地點是九龍藍田啟田商場1樓112號鋪的生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生福珠寶”)。警察以入屋犯法罪拘捕他,經警誡後,他承認該項控罪(第二項控罪),並提及先前干犯了另一項控罪,即盜竊罪(第一項控罪)。兩項控罪的案情如下:
3.LF8862的使用人確認損失前後車牌及車輛牌照,生福珠寶沒有裝設閉路電視,負責人確認損失25件金飾,共值$11,470,啟田商場的閉路電視記錄顯示兩名男子於早上6時07分進入商場,在50秒後離開商場。 背景及求情 4.被告現年24歲,中五教育程度,他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2項刑事毀壞(2010年)及1項入屋犯法(2012年)。他的父母已離異,他大部分時間與朋友在外居住,他沒有固定的工作。 判刑考慮 5.根據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所定的量刑指引,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6.本案的加刑因素是他與同黨先偷竊車牌及車輛牌照,然後套用在4345上,4345是入屋犯法罪的進場及離場交通工具,他的組織共有4人,方子龍計劃犯案及在商場外把風,他打碎玻璃櫥窗,他與阿添取走金飾,姐夫駕車。本席以3年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由於他自行到警察投案及其後在法庭上認罪,本席給予他16個月減刑,這反映他獲得超過三分之一減刑,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就第二項控罪而言,他的刑期是20個月。 7.本席以9個月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而言,他的刑期是6個月。被告另須賠償車主$1,260作為車輛玻璃維修費,可於刑滿後1個月內付款予法庭轉交車主。 8.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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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