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惠芬 對 上訴法庭(camp 240/2023判決)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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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法律上,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司法裁決不受司法覆核之管轄——見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 第53/14/24段。申請人的申請純為濫用司法程序,全無勝數。因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031/2025[2025] HKCFI 209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y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031/2025

[2025] HKCFI 20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0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鄭惠芬  
   
建議答辯人 上訴法庭(CAMP 240/2023判決)  
  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5年4月30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內容:

(a)  建議答辯人為:

「上訴法庭(CAMP 240/2023判決)」及「終審法院(拒絕上訴許可決定)」;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本申請涉及對上訴法庭於CAMP 240/2023案件中的裁決及終審法院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所作出的拒絕上訴許可決定之司法覆核。申請人主張該等裁決涉及程序不公、證供可信性問題及錄音光碟所揭示的不當行為。」;

(c)  所尋求的濟助為:

「1. 重新審視CAMP 240/2023裁決,確保審訊符合司法公正原則。

2. 接納DCCJ 6404/2019聆訊錄音光碟作為新證據,以確保供詞獨立性並維護案件公正性。

3. 審視法庭之友(McKenzie Friends)在案件中的角色,確保其未影響證供獨立性及司法公平性。

4. 撤銷上訴法庭裁決並重新審理案件,確保審訊程序符合法律標準。

5. 確認終審法院應依據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條,考量本案是否涉及重大法律及公眾利益問題,並作出恰當裁決。」

2.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章及夾附文件。法律上,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司法裁決不受司法覆核之管轄——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5第53/14/24段。申請人的申請純為濫用司法程序,全無勝數。因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5年5月2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5月22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鄭惠芬
  已於2025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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