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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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7月20日約上午11時18分,九龍牛頭角觀塘道AB15556號燈柱附近發生交通意外。肇事路段是雙程車路,東行往觀塘方向3線行車,意外發生在左3線上天橋前的左彎路段。在關鍵時刻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完好,時速限制由早前路段每小時70公里轉為每小時50公里,交通流量普通,天橋開始出現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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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2023 [2025] HKDC 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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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四項控罪:
被告人承認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經審訊後再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一死一重傷罪名成立。 案情 2.2022年7月20日約上午11時18分,九龍牛頭角觀塘道AB15556號燈柱附近發生交通意外。肇事路段是雙程車路,東行往觀塘方向3線行車,意外發生在左3線上天橋前的左彎路段。在關鍵時刻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完好,時速限制由早前路段每小時70公里轉為每小時50公里,交通流量普通,天橋開始出現車龍。 3.意外涉及左3線上3輛汽車,依行車次序為輕型貨車KF1219、電單車WW5331、中型貨車GH6220。輕型貨車和電單車因應前方交通情況減速,隨後被告人駕駛的中型貨車收掣不及撞上電單車,將翻側電單車推前,再撞上輕型貨車。碰撞後3車停下。 4.事件中3車均有損毀。電單車乘客何汝清女士被撞飛,倒在輕型貨車右車身路面血漬位置,不醒人事;電單車司機李惠康先生則被困在中型貨車車頭下,身體受嚴重傷害。 5.同日上午11時27分,救護員到場時何女士已沒有呼吸和脈搏,右後腦腫脹,口鼻出血,胸骨碎裂。她隨後被送往聯合醫院,同日上午11時52分被證實死亡,直接死因是「多處傷勢」。 6.李先生右大腿被夾,由消防員救出後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急症室的林家俊醫生診治李先生,發現他右肩膀、右上肢及右腿多處擦傷,前胸壁右側、右足踝觸痛,右小指指甲撕脫,指甲甲床有裂傷。胸部X 光檢查顯示右鎖骨骨折。全身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右額葉、左頂葉區域有兩側蛛網膜下輕微出血,右側第6、第7、第9根肋骨,左側第7、第8、第9、第10根肋骨骨折,右側肝下間隙有微量腹腔積血。臨床診斷為創傷。送往外科,再轉往矯形及創傷科接受治療。 7.矯形及創傷科醫生接手診治。李先生右腿的初步X光檢查顯示右腓骨頸骨裂;創傷系列電腦斷層掃瞄顯示右額葉和左頂葉區兩邊有蜘蛛膜下腔出血痕跡、上方顱骨穹窿沒有骨折、右邊第6、7和9條肋骨和左邊第7至10條肋骨骨折、右肝下間隙有腹腔積血痕跡但沒有顯影劑外滲,和右中段鎖骨遠端骨裂;X 光檢查亦顯示右尾指指端粉碎骨折。院方在李先生的右肩膊綁上臂懸帶和右腿裝上托板 。 8.2022 年 7 月 24 日,李先生被轉到骨科普通病房,留醫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出院,獲處方止痛藥和安排接受物理治療。因為今次受傷,李先生獲給予病假,日期由 2022 年 8月 3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 9.李先生現時右邊身/手腳擦地受傷的疤痕仍未消退,骨裂處亦不時感到近似風濕痛,右尾指因骨裂變形,但沒有影響工作。然而就同事何女士在事件中去世仍未能釋懷,他父母去世時曾患上抑鬱,今次意外後要再次接受精神科治療,現時仍需要就抑鬱症覆診。 10.被告人的中型貨車許可車輛總重為16公噸,當時車輛總重為14,140千克。在現場,被告人未能出示駕駛執照,他因違例駕駛分數達17分,由2022年5月31日起被取消駕駛資格至2022年11月30日。故他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中型貨車時並無備有一份有效和符合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11.被告人有二十多年駕駛經驗,他熟悉該路段,知道駕駛的中型貨車載了重物,知道當時不應以超過時速40公里行駛,及知道在看見前方電單車後需要減速保持安全距離。本䅁不存在任何突發情況,被告人在距離碰撞點100米以外已得知路面情況,他早早便知道前方電單車和輕型貨車因應路面情況減速行駛,但他沒有看車速錶,一直超速行駛,沒有相應減速。 12.被告人在關鍵時間雖然知道路面限速由時速70公里轉為50公里,卻不在乎自己是否在限速內行駛,知道前方電單車因應路面交通情況減速,但他從後駛上時卻沒有相應減速保持安全距離,對電單車視而不見,「根本沒有顧及電單車上司機和乘客的安全」。被告人危險駕駛,最終剎車不及發生碰撞,導致三車嚴重損毀,一死一重傷。 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13.被告人現年46歲,過往有6次刑事紀錄,曾羈留戒毒所戒毒,最後在2013年9月18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5年。他在2016年結婚,育有一名5歲女兒,與年邁母親,一家四口同住。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任職司機20年,駕駛輕型、中型和重型貨車。䅁發時是職業司機,駕駛輕型/中型貨車運送貨物,月入約$30,000。䅁發後打散工,現時在地盤工作,月入約為$25,000。 14.被告人近幾年有11項交通紀錄:在2017年9月30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間共干犯5次不小心駕駛;在2018年6月、2021年10月和2022年4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獲減3分;2次不遵從交通燈指示的定額罰款;2022年5月31日因扣滿分再被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上次扣滿分停牌發生在2007年11月28日。 15.被告人對於在停牌期間輕視自身的醫療狀況駕駛,並在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下使用汽車,深感悔意。被告純粹因為身為家中唯一收入來源,而本身沒有其他技能但又不懂變通,結果在停牌期間鋌而走險繼續以駕車運貨維生。 16.被告人因這宗交通意外引致他人死亡及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並因此造成死者家人的創傷,感到自責和內疚,後悔不已。 17.被告人及其家人分別撰寫求情信指被告人對交通事故致有人死亡及重傷深感歉疚,經常失眠,事件亦使家人憂心忡忡。女兒年幼,母親長期病患又確診腦退化,太太是全職主婦在家照顧老幼,家中經濟全靠被告人。太太和好友到庭支持,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讓被告人能早日為家庭及社會作出貢獻。 判刑考慮 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一和第二項控罪) 18.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0年;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或直至該人已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19.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及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2年;及可根據條例第72A(1A)條下令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0.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已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一件致命的凶器,而駕駛者必須時刻小心謹慎地駕駛,以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顯然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即使是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明顯也會對傷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創傷,傷者及其家人生活上亦必因此受到影響。被告人的駕駛對別人生活造成的影響,在判刑時須予考慮。很多人往往可能忘記,駕駛汽車如達不到規定標準,是可以奪去或殘害生命的。故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21.辯方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廖國鎮) [2011] 1 HKC 70上訴法庭在該案指出,危險駕駛的罪責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別:其中一類為意外發生屬駕駛者的一時判斷而導致;而另一種則為駕駛者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他乘客的安全,或在駕駛時有某程度的魯莽,而後者是較為嚴重的類別。 22.在 廖國鎮 案中上訴法庭考慮了英國案例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在Cooksley案判詞的第15段提到,法庭可以考慮一些就着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加刑因素,包括車輛超速、駕駛時出現可以避免的分心、過往的交通違例紀錄,尤其涉及不良駕駛態度等。於該案中,英國的上訴庭就此控罪的判刑以犯罪性高低分為四大類別,分別為:沒有任何加刑因素的刑期為12至18個月監禁、中度罪責的刑期為兩至三年監禁、高度罪責的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及非常嚴重的罪責的刑期為六年以上監禁,當時英國有關控罪的最高判罰為10年。故上訴庭在廖國鎮案中,亦建議法庭在判刑時可參考及核對Cooksley 案中相關的判刑類別。 23.辯方又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Siu-kin [2023] 2 HKLRD 814 (CAAR 6/2022)一案量刑時,上訴庭認為於量刑時首先要評估駕駛的客觀危險性(objective dangerousness)及道德罪責(moral culpability),第二步是評估加刑因素及造成的損害。不過,於評估整體罪責時,毋需透過機械性地計算各加刑因素,而達至量刑基準。 24.辯方又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2020] 1 HKLRD 771,上訴法院指一般情況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應以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庭認為適當的判刑考慮是先要衡量被告人的罪責,以釐定涉案行為的客觀危險程度及被告人的道德罪責。此外,法庭也要考慮受害人受到的傷害及影響,之後再考慮有否加刑因素,包括:
25.辯方指雖然在本案中,有多項加刑因素:
但是没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是故意不煞車或與人競賽而導至意外。辯方認為本案的整體罪責應屬 廖國鎮一案的第二級。懇請法庭於可行的範圍內酌情輕判。 26.被告人近幾年先後3次因扣分而被要求上駕駛改進課程,然而其駕駛態度未見改善。他剛在2022年4月6日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便在2022年5月25日干犯不小心駕駛,再在2022年7月20日干犯本案。他顯然沒有把駕駛改進課程內容放在心上,上課純為了能扣除3分,避免因扣分而停牌。 27.從僅有的紀錄所見被告人的駕駛態度一直不良。被告人聲稱因超速扣分被取消駕駛資格。紀錄顯示被告人是因為兩次不小心駕駛和兩次不遵從交通燈號,再次在2022年5月31日被停牌6個月。按他的說法,這些都與超速有關,然而他卻再次超速駕駛。 28.被告人在距離碰撞點100米以外已得知路面情況,但他沒有看車速錶,一直超速行駛,不在乎自己是否在限速內行駛,知道前方電單車因應路面交通情況減速,但他從後駛上時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根本沒有顧及電單車上司機和乘客的安全」。最終剎車不及發生碰撞,導致三車嚴重損毀,一死一重傷。 29.考慮到本䅁涉及的加刑因素:被告人駕駛時不在意自己的車速,慣性超速,駕駛總重逾14公噸中型貨車,明知限速為時速50公里,知道合理車速應為時速40公里,卻不看車速錶超速行駛,對電單車視而不見,沒有相應減速保持安全距離,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電單車乘客的安全。第一和第二項控罪整體刑責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合適量刑起點分別為2年6個月和2年監禁。 30.被告人的太太要獨力照顧家中老幼,感到壓力在所難免;女兒沒有父親,母親沒有兒子在身邊也一定會不適應。然而這已非被告人首次因扣滿分被停牌,他清楚停牌期間駕駛的嚴重性,這亦非他首次因超速導致交通事故。本席雖然同情母親年邁多病,身體狀況隨著歲月轉差,但被告人決定在停牌期間駕駛及超速駕駛時他清楚自己家中的情況,知道年邁多病母親依賴他,不認為家庭/家人狀況構成減刑因素。他經審訊被定罪,不認為有任何減刑因素。 31.就停牌方面辯方沒有任何陳詞,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沒有相關的交通違例罪行,所以有關條例69A條不適用。就此項控罪,考慮到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認為本案沒有特別理由不跟隨法例的要求。為了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就第一項和第二控罪被告人須分別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和2年,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32.另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因已就駕駛改進課程頒令,故不再就第二項控罪重複頒令。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第三項控罪) 33.任何人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另根據條例44(2)條除非有特別理由,首次被定罪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以取消至少12個月;再次被定罪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以取消至少3年。 34.被告人會面時承認停牌期間除星期日外,每天如常駕駛中型貨車運貨,故本䅁並非單一事件,認為須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個月。本席在考慮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量刑時只聚焦在駕駛態度,把停牌期間駕駛獨立於危險駕駛。認為整個䅁件的量刑起㸃不得低於3年3個月,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長度後認為停牌期間駕駛的刑期須與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35.被告人過往交通紀錄不良,認為本案沒有特別理由不跟隨法例的要求,須要取消其駕駛資格12個月。條例第44(3)條訂明根據第(2)款所判的任何駕駛資格取消期間,得為根據本條例其他條文所命令的任何其他駕駛資格取消期間之外所加判者。即此須在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停牌令完結後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第四項控罪) 36.任何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另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以取消,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被告人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罔顧作為駕駛者對第三者的責任。考慮後認為須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處以2個月監禁。考慮整體刑責和刑期後,認為可與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但須與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37.就停牌方面,整體考慮後就此項控罪取消其駕駛資格12個月,停牌時間由今日開始,停牌期間不能夠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命令 第一項控罪 監禁2年6個月,由今日起取消駕駛資格5年,及須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第二項控罪 監禁2年,由今日起取消駕駛資格2年 第三項控罪 監禁2個月,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在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停牌令完結後開始 第四項控罪 監禁2個月,由今日起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第二項控罪中的6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三和第四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一和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2個月。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的停牌令由今日開始,第三項的停牌令在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停牌令完結後開始,及直至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停牌期間不得申請及持有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 另被告人須自費修畢駕駛改進課程,並須於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修習和完成該課程。 法庭最後警告被告人,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可被判處即時監禁,所以在獲取有效駕駛執照之前,不能夠抱著僥倖之心返回駕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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