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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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3/2024 [2025] HKCFI 31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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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2024年嘅1月8日,被告人趙玉華喺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嘅控罪,並且承認相關嘅案情撮要。裁判官亦將案件交付高院原訟庭進行判處。被告人較早前亦都喺本席前確認有關嘅認罪,同埋承認咗相關嘅案情。 根據被告人所承認嘅案情撮要顯示,喺2022年嘅10月20日下晝,一隊警務人員就喺佐敦道同埋吳松街附近進行反毒品嘅行動。到下午3時35分左右,警務人員就睇見被告人當時進入吳松街118至120號餘慶大廈,於是喺地下嘅升降機大堂將佢截停搜查。 當時被告人手持一個粉紅色嘅膠袋,內有一個黑色袋,警方喺該黑色袋裡頭搜出咗一啲物品,當中包括咗以下三項:
總括嚟講,被告人身上嗰啲嘅物品,當中包括含有42.8克可卡因嘅47.8克嘅固體。 警方亦都進一步去搜查被告,喺佢身上面發現咗一啲物品,當中包括:
被告被拘捕,罪名係「販運危險藥物」。當時被告喺警誡下就請求給予機會,並且聲稱係為朋友去攜帶毒品嘅啫。 警方跟住就帶咗被告上到去餘慶大廈9樓B室呢個單位,當時就用被告身上面所發現嗰五條嘅鎖匙嘅其中一條打開咗單位嘅大門。有關嘅單位裡頭係分間咗做三間房嘅,被告就住喺其中一間2號房。當時被告就用被告身上面發現嘅其中一條鎖匙打開咗呢一個房嘅房門。喺房裡頭,警方亦都發現咗一啲物品,當中係包括:
被告喺2022年嘅10月20號嘅晚上11時19分至到11時51分,以及隨後喺10月21號下晝6時14分至到6時27分,都進行咗兩次嘅警誡錄影會面,當時有法律代表在場。被告喺警誡之下承認咗一啲嘅事情,其中就包括已經係失業咗三年,以及係獨居於涉案單位嘅2號房。 喺2022年10月,當時嘅霹靂可卡因平均嘅售價係每克港幣1,682鈫嘅。根據被告身上發現嘅危險藥物,如果喺市面上出售畀吸毒者,當時嘅售價可以達到港幣80,400鈫嘅。 被告根據以上嘅案情,係承認喺案發時候管有案中撿獲嘅危險藥物作販運嘅用途。 被告人背景同埋輕判求情 被告人而家係58歲嘅,佢出生喺廣東,並且喺當地接受教育至到中三嘅程度。案發前,佢係已經結咗婚,有個丈夫,兩個就有一個女,已經係今年28歲㗎喇,個女現在已經係前往加拿大居住。被告亦都話,佢之前曾經係喺佐敦道一間嘅酒吧裡頭任職女侍應嘅角色或者工作嘅,因此,佢就係選擇咗較為方便嘅,就係自己居住咗喺油麻地餘慶大廈嗰個嘅劏房單位裡頭。佢曾經喺2011年係有一項關於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嘅犯罪紀錄,當時被法庭係判罰款2,000鈫。 代表被告人嘅麥健明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指出,被告人同佢嘅丈夫雖然係分開居住,但係一直係兩個人嘅感情仍然係良好嘅。即使被告人被捕之後,被告人嘅丈夫或者佢嘅女兒時不時都有去監房探望佢,給予佢精神上面嘅支持。麥大律師亦都解釋話,事實上被告人喺案發前其實有接近三年都已經係冇工作㗎喇。佢亦都係不幸咁樣患上咗乳癌,所以亦都喺被捕嗰一年,2022年嘅1月份,係接受咗手術嘅。手術之後,佢嘅康復進度都係良好嘅,不過仍然都係需要一啲觀察喇。另外一方面,佢亦都被診斷出係有一個睡眠窒息症嘅,引致到佢而家晚上瞓覺嘅時候,有時都要使用一個儀器去幫助佢呼吸。 被告人就解釋佢今次犯案主要原因,係因為佢經濟困難。由於疫情,加上佢失業,令到被告人係蒙受住巨大嘅經濟壓力,但係佢冇好好咁樣考慮有關犯案嘅嚴重後果,加上受到一啲不良嘅損友嘅影響同埋呢一個嘅鼓勵之下,佢為咗賺取快錢,於是乎就走上呢一個販毒之途。 無論如何,麥大律師就指出,佢喺被捕嘅時間,已經係坦白咁樣交代咗一切,並且喺法庭裡頭係第一時間去認罪,亦都同執法當局合作。佢現時已經感到非常之後悔,佢亦都願意承擔任何嘅法律後果嘅。 辯方係分別呈上咗由被告人撰寫喇,以及佢家人所撰寫嘅求情信嘅。我亦都唔打算喺呢度詳細交代信中嘅內容。簡單嚟講,家人當然係希望法庭能夠係格外開恩,而被告人佢本身亦都喺信中裡面流露咗佢自己嘅悔意,佢對家人係感到內疚,希望法庭係仍然能夠盡量輕判,使佢能夠改過自新,早日同家人團聚。 量刑考慮 喺判刑之前,本席亦都已經好小心咁考慮咗呢單案件嘅案情,案件嘅性質,被告嘅背景,代表大律師嘅求情嘅內容,以及相關嘅案例。 要知道,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係一項非常嚴重嘅罪行,最高嘅刑期係可以達致終身監禁,以及係罰款5,000,000港元嘅,所以任何一位被定罪嘅被告人,都會預期係會遭受到法庭嘅嚴厲嘅處置。 喺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上訴法院就檢視咗過去販毒案件嘅量刑原則,就提出咗係以六步嘅方法去確立適當嘅刑期嘅。有關嘅六步嘅步驟分別就係:第一,要找出相關嘅量刑指引同埋刑期嘅範圍;第二,要衡量被告人嘅角色以及罪責;第三,就根據相關嘅刑期範圍搵出量刑嘅起點;第四,就考慮加刑因素;第五,考慮減刑因素;以及最後第六,就要確保最終嘅刑期係公正同埋平衡嘅。 有關喺第一步驟方面,本案涉及嘅危險藥物係可卡因,有關嘅份量喇、純度係42.8克。根據上訴庭喺呢一個本年3月5號喺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呢一單案件所頒下嘅最新量刑指引,有關呢一個嘅份量,如果係涉及10至50克嘅量刑起點嘅範圍,係5至8年。如果純以呢個數量計算,唔考慮其他嘅因素,麥大律師亦都同意有關嘅量刑起點就應該係七年半嘅。 至於喺第二步,即係角色同埋罪責方面,上訴庭已經明言有關嘅量刑起點如果係以基本嘅量刑起點計,只係適用於一啲基本角色,例如話係屬於運送或者存倉者呢一啲扮演基本角色嘅販運危險藥物嘅被告。 至於第三步,就係要搵出量刑起點,同埋第二步嘅被告人嘅角色同埋罪責,其實都係息息相關嘅。麥大律師喺呢一部分嘅陳詞就係話,佢指出被告人所擔任嘅只係屬於低層次嘅角色嘅啫。佢喺被捕嘅時候係承認係幫人哋運送一啲毒品,而警員喺搜屋嘅時候除咗一個電子磅同埋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之外,其實冇發現其他嘅販毒工具嘅。基於本席剛才喺關於充公令嘅裁決,就唔接受被告人嘅解釋或者佢所傳召嘅證人解釋,即係話喺當日喺佢手上面個袋裡頭搵到嗰$180,000,以及喺佢嗰個房間裡頭所搵到嘅$150,000嘅現金,係屬於佢所傳召嘅兩位女證人周女士以及王女士嘅。 本席認為有理由顯示,呢啲嘅現金其實係同佢嘅販毒活動係有關,亦有可能係一啲過去販毒嘅成果。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就認為,辯方嘅陳詞喺呢一部分明顯低估咗被告人喺呢個販毒控罪裡頭嘅角色。本席認為,即使唔計算嗰啲現金嘅情況,喺佢嘅房間裡面所搵到嘅電子磅同埋大量嘅呢個膠袋,加上計數機,呢一度其實都已經進一步顯示,被告人最低限度有涉及咗係負責包裝同埋分發毒品畀其他人,呢一度,凈係呢一部分,其實已經係超越咗佢係運送者或者存倉者嘅角色嘅。 喺HKSAR v Islam Azharul [2020] 1 HKLRD 644呢一單案件,薛偉成大法官喺上訴庭就講咗話,對一名涉及包裝同埋分發毒品嘅被告人,喺呢一度佢嘅角色應該係要加刑6個月先至合理嘅。咁顯然,有關嘅裁決係適用於本案嘅被告人,但係正如本席所講,除此之外,除咗包裝同埋分發之外,被告人包括喺身上搵到同埋喺佢嗰個房間裡面搵到嘅大量嘅現金,係足以顯示佢亦有從事實際販毒嘅行為。 基於以上嘅考慮,本席認為,至少係要將有關嘅量刑起點上調至12個月,先至能夠係恰當咁樣反映被告人嘅角色與及罪責嘅。因此,最後本席決定將第三部分,即係嗰個量刑嘅起點,定為八年六個月。 第四個步驟就要求本席要考慮有冇進一步嘅加刑因素嘅。頭先嗰個加刑嗰部分,係反映咗喺角色同埋罪責方面。咁喺呢一部分,法庭就亦都搵唔到有其他嘅加刑因素。雖然被告的而且確今次唔係第一次犯案,過往亦都有一項涉及同毒品有關嘅紀錄,但係該項毒品相對性質係輕微,只係涉及管有而且係被判罰款啫,係佢初犯,相信當時涉及嘅毒品份量一定都唔算係多㗎喇,因此,本席唔打算今次喺佢第二次犯案嘅時候,就馬上將呢一個嘅刑期上調,再加上佢自己本身亦都已經面對一段不短嘅刑期。 至於第五部分,就係話要本席考慮有冇其他嘅進一步嘅減刑因素。咁案中其實除咗被告人自己適時認罪,同警方合作,因此可以得到一般嘅三分一嘅量刑折扣之外,其實就搵唔到有任何進一步嘅減刑嘅因素。上訴庭已經講咗,一般嘅家庭嘅情況,除非係特別、特別係可以考慮嘅話,否則係一啲嚴重嘅控罪嘅情況底下,呢啲家庭嘅因素都唔會係一個構成有效嘅減刑嘅考慮嘅,所以本席認為亦都不能夠納入考慮,除咗三分一嘅減刑。最後,經過呢個適當嘅扣減之後,嗰個刑期就係五年零八個月嘅刑期。 最後一部分就要本席考慮呢一個最終嘅刑期係咪一個公平、公正同埋合符比例嘅刑期,咁我認為喺呢個情況之下,呢一個刑期係一個合適嘅刑期,亦都係公平同埋公正嘅,所以本席係決定係最後以呢個刑期判處被告人。 被告人,請妳起立。最後判妳嘅刑期係五年零八個月嘅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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