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樹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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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於2025年1月15日晚上8時05分左右,案情指警員在沙田圓洲角區巡邏並發現一輛停泊的私家車,司機為被告人。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140/2025[2026] HKDC 12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0/2025

[2026] HKDC 12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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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池樹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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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資深大律師
日期:  2026年7月13日
出席人士:  陳文慧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 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a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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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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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涉案毒品分別為:

(1)  10.75克可卡因,67.82克氯胺酮及27.39克草本形態的大麻(販運罪);及

(2)  21.46克液體內含依托咪酯(管有罪)。

2.案發於2025年1月15日晚上8時05分左右,案情指警員在沙田圓洲角區巡邏並發現一輛停泊的私家車,司機為被告人。

3.警員認為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進行搜查。搜查後發現車內不同地方藏有涉案毒品及第1部所列毒藥。這些毒品分佈於大量不同的可再封透明膠袋而袋上亦出現眾多不同的字母和數字記號。

4.基於以上,警員把被告人拘捕。於警誡下,被告人說“為幫補吓賺吓外快”而售賣涉案毒品。被告人進一步補充,他負責收取及派送毒品。

5.據警方資料,經驗證以上的涉案物品為毒品及第1部毒藥,其總巿值約港幣74,523元。

6.輕判請求方面,辯方指出:

「被告人現年34歲,未婚,於案發時自己搬出,自己獨住於深圳,方便駕駛中港私家車載客來往香港,職業是中港客運司機,月入大約港幣15,000元,每月給7,000元父母作為生活費用,他是家庭經濟支柱。他父母與妹妹同住,父親現年75歲,原職為的士司機,有穩定收入,但患有白內障,因此原故在案發時無法工作,母親現年60歲,任職侍應,月入約7,000元,妹妹 (30)  未婚,職業為文員。被告人一向孝順顧家,在職期間,一直孝順,盡力養家。無奈於2024年5月22日因在樓梯跣低的意外事故導致右腳脛及小腿骨骨裂,需入院接受骨骼固定手術,於2024年5月30日接受手術後,需定期返回屯門醫院骨科覆診,需用拐杖幫助步行,讓右腳逐漸康復,亦因此原故無法繼續兼職駕私家車的司機工作(車輛是被告人名義租用),但係公司會給予租金金錢比回被告人。運送客人是每次運送計算,每次600港元(一半是被告人酬勞),方式有時是公司直接比$300元給被告人,有時客人會直接比600港元給被告人,被告人比返300港元給公司。為了維持自己的生活開支及每月定期給父母生活費用(也導致欠下財務公司五萬港元左右),因此因為經濟原故,愚蠢地在2025年1月,受到不良朋友影響,鋌而走險而犯運毒品(被告人每送一包毒品會有30至40元報酬,2025年1月試過送遞兩次,共賺取不足一萬元報酬),鑄成大錯,鋃鐺入獄。現知道自己愚蠢的行為為自己、家庭及社會所帶來的傷害,在還押期間,已深刻反省,決定改過自新,出獄重新做人,繼續努力工作及照顧家庭。他自己親手寫了一封求情信,內容顯示他改過的決心及真誠的悔意(附件1-後補呈上),另外他的父母亦替他寫了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人為孝順兒子,一直勤奮工作,非常顧家,還是家中的頂樑柱,家人會全力支持他重回正途(附件2)。被告人的姑媽亦寫了求情信,說出被告人背後犯案的理由,已深刻反省,祈求法庭給予侄兒一次改過自新輕判的機會(附件3);而被告人的前女友譚小姐亦難得地替被告人寫下求情信(附件4),指出在兩年的過去情侶關係裏,知道被告人是一個孝順及有責任感的人,亦是家庭經濟支柱,支持家庭希望確保父母有安穩的生活。但奈何工作與精神壓力太大及受腳患困擾,一時迷失方向致犯下大錯。自被告人於2025年1月15日還押後,在與他書信來往中,已知被告人改過的決心心跡及犯錯後的愧疚。被告人屯門醫院的2025年12月19日的屯門醫院報告亦呈交法庭(附件5)。」

7.本席亦有把文中所指的附件一一閱覽。

8.至於判刑指引方面,辯方有就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及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HKCA 150作出陳辭。辯方形容被告人為「跑腿」。

9.另一方面,辯方認為就涉及多種毒品,本案理應參考HKSAR v Islam Azharul [2020] 1 HKLRD 644加刑。就此,辯方主張加刑6個月。

10.除此以外,辯方引述近期的HKSAR v Yau Kai Fung [2026] HKCA 885一案。辯方強調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處理是較普遍,亦進一步就着舊有的各項測試列出公式協助法庭得出各項結果。

11.在補充陳辭中,辯方繼續採納比例測試的結果。但顧及各項加刑因素,辯方亦希望法庭以8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來處理控罪一。就此控方別無異議。

12.依本席之見,根據Yau Kai Fung一案的進路,並依比例測試(Ratio Test)來考量,這個數字也合乎法律原則,是故本席採納綜合方式,要不然,各毒品的判刑加起來會超過100個月。

13.至於控罪二,辯方極力強調控罪有別於販運毒品,望法庭輕判。

14.本席必須強調,控罪二涉及俗稱「太空油」是非常嚴重罪行。本案以第1部毒藥為檢控基礎是舊有的情況,本案的判刑不應被視為適用於2025年2月14日後之案件。有關物品已被列入為危險藥物。

15.整體而言,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判刑理應同期執行。

16.基於被告人認罪,控罪一的86個月減為57個月(小數後下調);控罪二以6個月作為起點,因認罪減至4個月。

17.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之理,遂判被告人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57個月。

( 陳永豪 資深大律師)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