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義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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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控罪一),及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 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控罪二)。上訴人在由當值律師代表下,承認該兩項控罪並同意控方案情,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一被判監禁15個月,就控罪二被判監禁8個月,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57/2025[2025] HKCFI 419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7/2025

[2025] HKCFI 41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5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5年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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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義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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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 2025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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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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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控罪一),及一項「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 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控罪二)。上訴人在由當值律師代表下,承認該兩項控罪並同意控方案情,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就控罪一被判監禁15個月,就控罪二被判監禁8個月,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2.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

上訴人承認的案情

3.於2025 年1 月19 日上午6時許,上訴人在羅湖管制站使用一張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即編號E928080(8)並屬於羅觀元的身份證,辦理出境手續。在出入境檢查櫃枱的入境事務助理員詢問下,上訴人聲稱他是羅觀元,但職員經翻查記錄後發現該屬於羅觀元的香港身份證是一張無效及已於2021年12月17日報失的身份證。上訴人之後被移交調查,入境處職員其後在上訴人身上及行李內搜到一張建築工人登記證和一張長者證,兩張證件上的名字均為羅觀元。

4.在調查期間,上訴人承認他的名字其實是張義榮,出生日期為1966年11月19日。上訴人更表示,他於數天前以自己的出入境許可證經羅湖口岸抵達香港,但後來出入境許可證不見了,所以他便從朋友手中得到上述屬於羅觀元的身份證。

5.入境處紀錄顯示,上訴人於2025 年1 月17 日獲准以訪客身份留港至2025年1月24日,入境後沒有出境紀錄。

求情及判刑

6.上訴人現年58歲,來自深圳,報稱是一塑膠貿易工廠的東主,月入約人民幣5,000元,有一名在內地居住的兒子,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值律師代表求情時,指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亦已向上訴人解釋相關的量刑指引,希望法庭考慮就兩項控罪判處同期執行的刑罰。

7.裁判官考慮了案情及相關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芷𦲽 HCMA 359/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明漢 HCMA 364/202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榮花 HCMA 104/2024後,認為上訴人利用別人的香港身份證及虛假名字離境,而上訴人的真正身份沒有出境紀錄,因而令入境處不能掌握正確的出入境資料,更可能引致出入境管制問題。就控罪一,裁判官採取以認罪後的量刑判處上訴人監禁15 個月,就控罪二,採取了12個月為量刑基準,給予認罪扣減後判處上訴人監禁8 個月,命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總刑罰為監禁15 個月。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兩份不服定罪及不服判處的上訴通知書中只有概括上訴理由,指他無罪及刑罰過重。在另一份手寫文件中,他提出他不知道拿了羅先生的身份證過關是犯法,現在判了他15個月監禁,他不服。在上訴聆訊當天,上訴人基本上只說他不知道「咁大罪」,認為判刑太重,希望輕判。

答辯人的回應

9.答辯人陳詞指,上訴人並無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鑑於上訴人是在承認所有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下被定罪,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沒有不穩妥之處。

10.有關判處上訴,答辯人指,就控罪一,裁判官正確地根據案例,特別是當中提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所定下的量刑指引以認罪下判刑為15個月監禁作為基準。除承認控罪外,上訴人亦沒有特別減刑理由。就控罪二,裁判官亦正確地基於本案的案情及實况最終採用了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再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而判處8個月監禁,是合適的做法。

11.答辯人陳詞指每項控罪的判處都合符案例,並非明顯過重,而控罪一和二是同時干犯的,所涉目的和行為可說是一樣,相關的虛假申述亦是在上訴人行使他人身份證的同時而作出,因此裁判官命令這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亦是恰當,懇請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和判處上訴。

本席的決定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當日,一時表示不想上訴,一時又表示希望輕判,因其立場不清或不定,本席決定仍以上訴人就定罪及判處均提出上訴而作處理,亦跟隨终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2024) 27 HKCFAR 265的要求以「重審」方式進行本上訴。

13.本席在重新及全面考慮案中所有證據,及當日上訴人在當值律師代表下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不認為上訴人的認罪答辯有任何不當之處或須干預的地方,而案中證據亦毫無疑問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兩項控罪。事實上,直到現在,上訴人也沒提出任何合理理據質疑其認罪答辯或定罪裁決,本席現駁回其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14.就判處方面,本席亦在重新及全面考慮過案情及上訴人的情況,認同裁判官的判處,無論就個別控罪或最後整體判刑,在原則上沒有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本席現亦駁回有關判處的上訴,維持原判。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任高級檢控官楊嘉雯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