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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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被告人的申請,聆案官於2023年11月9日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了本訴訟,同時作出針對原告人的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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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PI 601/2018[2025] HKCFI 37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PI 601/2018

[2025] HKCFI 37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18年第6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孫麗鶯 (SUN LAI NGUN)  
   
被告人 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OF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7月31日
判決日期: 2025年7月31日

1.應被告人的申請,聆案官於2023年11月9日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了本訴訟,同時作出針對原告人的訟費命令。

2.原告人不服而提出的上訴,本席聆訊後透過2024年7月10日的書面判決撤銷了該上訴,並頒下針對原告人的訟費命令(「該判決」)。

3.原告人於2025年6月2日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暫緩執行上述訟費命令,直至她針對該判決的上訴(CACV 328/2024)完結為止。

討論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3條規則,法庭有權命令暫緩執行正待上訴所針對的命令。法庭行使這酌情權時應用的法律原則,早在高院案件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的判決書第6至10段有所解釋;有關原則沿用至今。簡言之,申請人必須提供好的理由,不過單是指上訴有可爭辯之處是不足夠的。若上訴只是可爭辯而已,則必須存在進一步的理由,例如若不暫緩執行有關命令的話,那麼即使其後上訴得直以推翻該命令,屆時也只是徒勞無功,結果變得毫無意義。

5.原告人在其誓章及聆訊中,除了指出正在針對該判決進行上訴,以及就被告人根據她欠交訟費的事實送達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展開了相關法律程之外,並沒有提出合乎上述法律原則要求的申請理由。

6.有關上訴得直的前景,本席未見勝算。就此,上訴法庭應被告人申請要求原告人就上訴程序提供訟費保證金,經聆訊後於2025年7月16日頒下書面判決([2025] HKCA 667),當中(第11段)表示不認為原告人提交的上訴理據,可以證明她的上訴具有極大的勝算機會。上訴法庭也批准了該申請,命令原告人須繳付訟費保證金和該申請的訟費。

7.另外,原告人欲透過上訴推翻該命令,令她可以重新繼續本訴訟以向被告人進行追討,這訴訟權利不會因為現在須履行上述訟費命令而變得徒勞無功或毫無意義。當然上訴得直也許代表該等訟費命令也應予以撤銷,可是沒有指稱或理由懷疑被告人屆時無力退還原告人支付了的該等訟費金額。

8.最後,原告人為申請擱置被告人就她所欠訟費的法定債項而送達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展開的法律程序,自會由處理該申請的破產法法庭去審理是否批准,但這本身並不構成暫緩執行該些訟費命令的理據。

總結和命令

9.原告人的傳票申請予以撤銷。

10.被告人應得本申請訟費,並須於今天起計14天內提交法庭和送達原告人其訟費陳述書,原告人可於其後14天就訟費陳述書的書面陳述提交法庭和送達被告人。本席將透過書面形式簡易評估訟費。

  ( 梁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伍珮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