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 對 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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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081 / 2024 [2025] HKFC 10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4年第1308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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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 ------------------------- 1.在判案書中,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2.是次審訊涉及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的安排。 3.父親缺席第一天的審訊。在法庭主動的聯絡下,父親告知法庭他弄錯了審訊日期及身體不適。因此,法庭將案件押後到第二天才開始正式審訊。 背景 4.雙方於2011年10月在香港註冊結婚。於2021年12月13日,雙方開始分居。母親現年37歲,任職秘書。父親現年42歲,於電訊公司從事文職工作。 5.雙方育有兩名女兒,分別是13歲及4歲。 6.雙方於2022年6月7日,曾經以共同申請書的方式申請離婚,該案件編號為FCJA 1241/2022。不過,雙方就兩名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一直未能達成共識,亦就分居日期有不同的見解,因此最終母親要以兩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 7.法庭於2025年4月29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8.雙方分開後,長女由母親負責照顧,而幼女則跟隨父親與祖母生活。 9.於審訊時,父親及母親均要求獲得兩名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母親的立場 10.母親認為未能與父親進行有效的溝通,因此希望獲得兩名女兒的單獨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11.母親表示長女一直跟她生活,具有樂觀、溫柔、誠實及熱心助人的性格。長女並未因為父母離婚,而導致她行為叛逆、產生負面思想,或抗拒跟父親見面。 12.相反,幼女在父親及祖母的照顧下,曾經向母親表示「奶奶說不可以抱媽媽」和「奶奶說不可以親媽媽」等。父親甚至向幼女表示母親不要她。 13.母親認為父親向幼女灌輸這種思想,只會對幼女帶來負面的影響。母親表示她是非常注重兩名女兒心靈感受的人,平日除了跟女兒討論學習情況,亦會關心女兒在學校的生活點滴。 14.母親非常珍惜與幼女的探視時間,但是父親自2025年2月8日開始,便以各種原因令到母親未能跟幼女進行探視。 15.母親表示隨着兩名女兒日漸長大,不管生理上、身體上和心靈上由母親照顧會更為合適。過去多年來,母親從未缺席女兒的學校親子活動,她亦能夠抽出更加多時間陪伴女兒。 16.就探視安排方面,母親認為兩名女兒應該跟父親有定期的見面,例如每星期見面一次較為理想。至於見面的方式及時間,則應該尊重女兒的意願。 17.母親同意繼續在共享親職支援中心進行探視。不過,母親不同意幼女跟父親進行留宿探視,因為她怕父親及祖母向幼女灌輸不正確的思想。 父親的立場 18.父親表示兩名女兒都是他跟祖母的掌上明珠。父親強調他有穩定的收入,祖父母亦有穩定的退休金,而且還可以補貼他們生活費。父親相信兩名女兒在他身邊長大會勇敢面對困難,性格不會懦弱。 19.父親表示他的角色對兩名女兒影響非常重大,因為家庭 子女與父親的關係等同自己與社會的關係,對他們人格正向發展極為有利。 20.父親認為母親的家庭環境複雜。外公及外婆關係不佳,經常吵架,若兩名女兒跟着母親長大,他擔心兩名女兒的身心發展會受到影響。 21.再者,母親家中男性比較多,居住環境不適合兩名女兒。父親認為長女自從跟母親一起生活後,跟他關係變得疏離。 22.幼女已經由他及祖母照顧了好一段日子,大家關係深厚。幼女到目前為止,身體健康,也沒有一顆蛀牙。父親致力的培養幼女,讓她學習不同的興趣課程。父親表示他正在解救兩名女兒,不想她們過着庸碌的生活。 23.父親對於2025年3月7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有以下的看法:
24.父親於審訊時確認幼女曾向母親表示「不可以抱媽媽」。父親解釋這是因為母親也曾經要求幼女不要跟祖母擁抱。 25.父親表示曾在母親送幼女回家後,母親準備步入升降機之際,幼女擁着祖母說,不要讓母親看見。幼女又向父親反映母親只喜歡長女。父親指幼女這些行為,都是出於要讓母親反思個人的行為。 26.父親表示曾經教導幼女亦要喜愛母親,但是遭幼女拒絕而已。 27.父親認為探視安排需要透過中間人,如親和坊作出協調。他認為母親每月跟女兒見面一至兩次便足夠,而且他公司及私事繁忙,難以經常安排接送。父親亦拒絕母親前往他家接送女兒。 28.父親於審訊時表示,現在暫緩跟兩名女兒搬到大灣區生活的計劃。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9.本案共有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日期分別為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報告”) 、2023年9月13日 (“2023年報告”)及2025年3月7日 (“2025年報告”)。 30.這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分別由三位不同的社工撰寫。法庭邀請了負責撰寫2025年報告的陳姑娘出席是次審訊。 31.儘管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是由三位不同的社工撰寫,但是他們的結論都是一樣:雙方獲得兩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而照顧及管束權則交給母親,父親有探視權。 32.於2022年報告,社工主要有以下的觀察:
33.根據2023年報告,社工主要有以下的觀察:
34.根據2025年報告,陳姑娘有以下的觀察:
35.陳姑娘於審訊時重申她認為雙方都是合適的照顧者,各有長處。不過,在考慮不同的因素後,認為母親是較為合適的照顧者。 36.對於父親不滿調查報告的觀點,陳姑娘解釋在準備報告期間已跟祖母交流。祖母亦曾經向她展示女兒的照片。 37.至於長女的學習情況,陳姑娘指儘管長女有部份科目是不合格,但是學業成績只是眾多考慮因素的其中一個因素而已。陳姑娘表示長女的兩名老師對長女都有正面的評價,因此認為母親有適切的照顧長女。 38.本席認為陳姑娘撰寫的社工報告已就這個家庭的情況,作出全面的考慮及建議。在照顧兩名女兒一事上,本席認為父親及母親各有長處,法庭認為報告內容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 39.事實上父親在庭上供述時表示,長女之前曾拒絕與他見面。在陳姑娘跟進案件後,父親得以恢復跟長女見面。這顯然是在陳姑娘及親和坊的社工協助下的成果。 40.本席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去懷疑陳姑娘的中立性。 相關法律原則 41.法庭在考慮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事宜的法律原則可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3條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 42.《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43.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44.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這個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項考慮。而核對表中並未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exhaustive list) ,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開列的「個案的所有情況」。 45.在一般情況下,共同管養權命令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見PD v KWW (Child: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 46.夏正民法官於PD v KWW 一案的判詞第36至57段,就共同管養及單獨管養之分別作出詳盡的解釋。夏正民法官指出,就算獲得獨自管養權也必須與對方商討兒女的重要事項。 47.簡言之,沒有一種管養權是容許任何一位家長單方面決定子女的重要事宜。 分析 管養權 48.母親指雙方無法溝通,因此不願意跟父親一起獲得共同管養權。 49.本席於黃 及 賴 [2025] HKFC 30一案判詞第40及41段有以下說明:
50.陳姑娘認為雙方現階段確實出現溝通困難的情況,不過他們也曾經在探視安排上,有協調的空間,因此共同管養是可行的。 51.雙方於分開初期,是可以自行安排探視的。遺憾的是隨著時間過去,雙方的隔閡增加,讓溝通出現問題。本席認為雙方現在的問題是不再溝通,因此有需要透過社工協助改善溝通。本席相信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雙方的溝通問題可得到改善。 52.本席同意陳姑娘的建議,認為共同管養是可行的。 照顧及管束權 53.母親的主要爭議點是她認為不應該讓兩名女兒分離。兩名女兒感情要好,若是二人一起成長,互相陪伴,對兩名女兒來說是最好的選擇。母親亦認為她較能為兩名女兒提供細心的照顧。 54.再者,母親指外祖母身體相對較祖母健康,可以協助母親照顧兩名女兒。 55.父親則認為他的學歷及見識比母親為佳,因此兩名女兒在學業上遇到任何問題,他都可以提供適切的指導。父親指外祖父有情緒問題,若情緒病復發,可能會對兩名女兒造成不良影響。 56.本席在考慮過三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陳姑娘的進一步解釋及雙方的證詞後,本席認為雙方都疼愛兩名女兒,各自亦有能力照顧她們。 57.雙方對孩子的管教方式及着眼點有所不同。父親着重女兒的學術成績,他認為長女仍有部份科目不合格是不能接受的。母親則認為只要長女已經盡力,即使成績未如理想,也應該給予正面的鼓勵及支持。 58.本席無意對雙方的管教方式作任何的評論,亦相信雙方都是以愛護兩名女兒為出發點。 59.儘管雙方教育子女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各有長處,理應共同合作,在陪伴兩名女兒的成長過程中,發揮各自的優點。例如,父親為兩名女兒提供教育及學習方面的指導,而母親則為兩名女兒提供情感的支援。 60.雙方必須明白父母離異,對子女是重大的打擊。法庭一般不會將兄弟姊妹分開管養。相反,兄弟姊妹應該一起成長才是常態。 這個原因很簡單,家庭子女面對父母離異已產生很大的悲傷及焦慮,若是要他們同時要面對跟兄弟姊妹分離,將會增加他們的悲傷及焦慮感。 61.兩名女兒若是一起生活,縱然會有吵鬧,但當中並不缺乏學習互相扶持、幫助及禮讓的機會。 62.母親相對地有較多的工餘時間可以親自陪伴兩名女兒,父親則依賴祖母作為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63.長女已經踏入青春期,她亦再次表達對父母離異的感受。長女重申希望維持跟母親一起生活。本席認為長女的感受需要被各方聆聽及尊重。 64.長女其實是重視跟父親的關係。在過去約定的探視時間,長女每次都準時出現,跟父親見面時亦表現尊重。 65.從三份報告可見,長女在父母剛分開時,學業成績表現一般,然後幾年下來,在母親穩定的照顧下,儘管仍然有學科不合格,但是整體來說長女是有進步的。再者,她的操行表現維持優良。由此看來,長女正往一個正面的方向發展。 66.幼女主要跟父親一起生活,因此她跟父親的關係特別親近是自然的事。不過,幼女在父親及祖母的照顧下,卻變得跟母親進行探視的機會越來越少。父親不止一次缺席已經安排好的探視。在這樣的情況下,母親擔憂跟幼女的關係將會變得越來越疏離是可理解的。 67.本席相信對兩名女兒來說,父母的身教比說教更有影響力。從過去數月的探視情況來看,父親的臨時爽約、無故缺席、沒有主動通知社工或母親未能按時出席探視的行為,都讓本席擔心兩名女兒會不會在不知不覺中被潛移默化,誤會這些是可接受或理所當然的行為。 68.父親似乎至今對於離婚一事尚未釋懷。例如,原定於2025年1月4日的外出探視,父親突然改變主意,向陳姑娘表示她不知道往日所發生的事。 69.雙方分開快四年了,為了兩名女兒的健康成長,雙方都必須要重新建立互信及有效的溝通基礎。雙方要明白他們的一言一行,對兩名女兒有着深遠的影響。 70.本席希望雙方及他們的家人在兩名女兒面前,要注意言行舉止,以免做了不良的示範,影響兩名女兒的成長。 71.兩名女兒需要父母給予她們的不單止是穩定的生活居所;穩定的日常生活,家庭成員間有良好的溝通與互動,對兩名女兒的心理發展也有正面的幫助。 72.綜合席前的證據,本席認為母親更能為兩名女兒提供穩定及適切的照顧。 探視 73.就探視方面,儘管母親表示不同意幼女跟父親進行留宿探視,但是考慮到幼女跟父親的關係親近,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父親對幼女會造成任何傷害,因此本席接納陳姑娘建議幼女跟父親進行隔週的留宿探視是合適的。 74.本席認為陳姑娘所建議的探視安排,已經考慮到雙方及兩名女兒現階段的需要,是一個合適的建議。本席按納陳姑娘有關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的建議。 頒令 75.本席頒令如下:
76.母親有穩定的入息,她表示不需要父親為兩名女兒提供經濟給養。 77.因此,本席亦頒布《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的聲明。 訟費 78.由於是次審訊涉及家庭子女事宜,因此就是次審訊,包括保留的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李 對 何
Scr v. Msk
胡 對 楊
黎 對 歐
黃 對 賴
蔡 對 王
W, Js v. M, Yma (Formerly Known As Wm, Yma also known as M,Yma)
A 對 B
周 對 車
劉 對 沈
X 對 Y
馮 對 馮
謝 對 黃
Gy v. Yj
余 對 林
羅 對 劉
Hyk v. Wls
Ctk v. Cpk
姚 對 溫
莊 對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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