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皓天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34/2023[2025] HKDC 20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34/2023

[2025] HKDC 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皓天 Ng Augus (第一被告人) 
  洪梓軒 HUNG TSZ-hin (also known as HUNG Chi-hin)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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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出席人士:  劉智慧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馬淑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3]、[5] 及 [7]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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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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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控罪書有6名被告。D3至D6早前承認部分控罪,分別被判刑。D1及D2否認控罪。審訊在本年(2025年)6月17日開審。D1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七項控罪,而D2則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

2.控方案情指這是一項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名為「金輝行動」。行動由2016年12月12日開始直至2018年6月29日結束。主要證人是臥底警員,現在升職為警長。D1及D2都被指涉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3.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

(1)「金輝行動」是一項由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臥底行動。PW1警員19146(當時職級)是臥底警員,花名「狗仔」;

(2)2018年6月29日,警員在荃灣聯仁街24號地下82吧外,以「自稱三合會會員」的罪名拘捕D1;

(3)2018年6月28日,警員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拘捕D2;

(4)PW1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D1及D2,為本案涉案人士。有關認人手續程序的光碟不受爭議;

(5)D1及D2的身分不受爭議;

(6)三合會專家警長49287的專家身分不受爭議,其5份口供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呈堂為證物P9(1)-(5);

(7)本案所有呈堂證物的證物鍊不受爭議;

(8)D1及D2在本案犯案時段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D1及D2在本案有關時段身在香港;

(10)D1的花名是「天仔」,而D2則是「蛋蛋」。

PW1 警長19146

4.他是金輝行動的臥底探員,他的免起訴書是證物P10。

5.2017年7月18日晚上,PW1在旺角中心4樓Neway 11一間房間認識D1。PW1那時用「狗仔」為花名。他在7月28日認識「炸彈」(D4)。9月1日在荃灣認識「肥軒」。在9月3日在荃灣一間叫「82 Eighty Two」酒吧認識D2。

6.肥軒、炸彈、天仔(D1)和蛋蛋(D2)都是荃灣「和勝和」三合會成員。

7.2017年10月12日凌晨2時許,PW1與肥軒離開荃灣聯仁街的「82酒吧」,去了荃灣宏龍工業大廈13樓04室。

8.肥軒告訴PW1一會兒可能「打交」,因為有個叫「飛機」的人欠$1,500元酒數,對方不肯還。他約了「尖沙咀老新」的大佬講數,傾不成便會打他。肥軒說他已經「吹雞」,叫PW1大佬(即炸彈)和D1天仔到來。

9.大約在凌晨3時許,PW1和肥軒到了荃灣爵悅庭翠河餐廳外。肥軒叫PW1打電話給大佬,而肥軒則自己去到餐廳外和一個叫「傻強」(D5)的人傾談。PW1打電話給炸彈。凌晨3時20分,D1、D2、D3和D4與PW1會合,他們5人便到翠河餐廳外會合肥軒。在餐廳外,PW1和其他人(包括D1和D2)都站在炸彈和肥軒後面。後者2人和傻強對話。大家距離很近,約1至2人身位。大家能夠清楚聽到對話。肥軒對炸彈說傻強是飛機的大佬,大家仍然在傾談。傻強說他是「尖沙咀老新」,飛機是他的細佬,代他到來看看發生甚麼事。炸彈對傻強說他叫炸彈,和肥軒是「老表」,他們是「荃灣勝和」。炸彈亦說他們是「菜哥」的人。在傻強查問下,肥軒說飛機欠款$1,500元。傻強答應與細佬講說他是和平主義者,無謂為1千幾百互相打鬥。他會負責。在3時30分左右,傻強離開。PW1和D1、D2及其他人步行約5分鐘返回聯仁街的82酒吧。控方指被告身為荃灣和勝和成員,和其他人到翠河餐廳「應雞」。

10.2017年10月13日晚上11時許,PW1、D1、D2以及D4等人到聯仁街82酒吧內,到翌日凌晨12時許。D4炸彈告訴PW1和D1天仔,一個叫「藍妹」的女子被另一名女子「嘈」。那女子「叫咗人落嚟」到荃灣,因此炸彈說要「吹定雞」。D2是同檯的,於是PW1、D1、D2及D4步出酒吧門口,打算「講數」。D2亦是荃灣和勝和的成員。

11.在酒吧門口時,他們看見一個叫「子揚」的男子及一個叫「茶茶」的女子,在附近約10米外有5女4男。

12.子揚和D4炸彈有一些對話。子揚指D4是「荃勝」和勝和,問炸彈的大佬是誰。D4回答是「肥希」,而藍妹是跟其大佬的。子揚叫D4打電話給肥希。PW1見到D4打電話。1分鐘後,炸彈告知子揚找不到大佬。子揚說我都是勝和,但在佐敦。子揚說他跟「佐敦和勝和」的「依人」,藍妹「響14跟師姐」。D4叫D1打電話給藍妹。D1天仔打電話後與D4炸彈說「大佬,藍妹話佢響師姐」。D4感到不滿,說藍妹「9唔搭8」,既然藍妹「響」師姐,那麼「單嘢佢自己搞番」。然後,D4叫D1天仔和PW1到外面,而他則和子揚入酒吧。D1及PW1在酒吧外吸煙,而D2亦在外面。子揚和D4的傾談期間,PW1、D1和D2都在附近,相隔近距離。PW1能清楚聽到對話。

13.2017年12月27日凌晨2時許,D4致電PW1。PW1告知他身在82。D4說肥軒在沙田讓人「種」,大家一起過去。PW1說「種」是讓人埋伏襲擊的意思。

14.凌晨2時53分,肥軒致電PW1問「你大佬打咗俾你未?」,肥軒說他會在沙田禾輋邨7-11便利店等PW1。

15.凌晨3時左右,D4炸彈到82酒吧找PW1。PW1跟著D4炸彈和一個叫「阿鋒」的男子一起搭的士從荃灣到沙田禾輋邨北厚街7-11外。那時,PW1見到有8人在該處聚集,包括肥軒和D2。

16.PW1向肥軒查問,肥軒說我們有人俾人「種」,有人打電話說「夠薑就出嚟覆桌」。因此,他便「吹雞」,12時在這裡等。PW1到達時已經是3時。D2回應說他也等了3小時。肥軒說他打電話給Peter哥,他說要「掃邨」,見到對家便打他們,說要「掃邨」找那個叫「細鈞」的人。他認得對方,見到他便打他。

17.從凌晨3時15分至3時35分,肥軒帶著眾人在禾輋邨到處找那叫細鈞的人,但找不到。肥軒說「今日都冇架打」,叫其他人可以離開。PW1和一個叫「德仔」的人返回旺角。

18.2018年1月26日下午6時許,D4致電PW1叫他到「海盈」,說「菜哥」「吹雞」,有個兄弟的老細「俾人夾咗」,要「扯行馬」去攞人。稍後,PW1在一間叫「海盈水療」的按摩店與D1和D4在店鋪大堂見面。PW1知道海盈是在荃灣四陂坊,是屬於菜哥的。

19.跟著他們3人搭的士到荃灣海盛路3號TML廣場。晚上7時,一個叫「王子哥」的人駕駛著一部七人車到達。那時「王子哥」在司機位。D4行近司機位,向王子哥說「王子哥,菜哥叫我哋嚟幫手」。王子哥叫D1、D4和PW1上車等人。他們談話時,D1和PW1都在D4旁邊,約一個身位。約10分鐘後,一個叫「水魚」的人駕駛灰色私家車到達,車上另有3名男子。7時半左右,一行8人(包括D1、D4、王子哥、水魚、PW1和其他3人)到達荃灣TML廣場22樓B1室一間「飛進貿易有限公司」的辦公室。

20.王子哥對一名在辦公室的男子說他們都是「勝和」的兄弟,帶人來攞人。PW1和D1站在王子哥身後,能聽到他們對話。王子哥和那男子進入一間房間談判,其餘人則在辦公室等候。30分鐘後,王子哥和另外一名男子從房間走出,然後他們共9人離開那公司辦公室,到荃灣三陂坊吃飯。菜哥亦在場。

PW2 偵緝警長13344

21.他在2018年6月29日,在荃灣一間酒吧外拘捕D1。他們當時是便裝。他把D1上手銬,跟著他便把D1帶上民用警車返回荃灣警署。

22.PW2和其他警員並沒有對D1有任何武力或利誘的行為。D1到警署後並沒有投訴。PW2向D1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證物P11),然後帶D1返回其在屯門的居所搜屋,住所內沒有其他人。他們經屯門警署返回荃灣警署。PW1進行補錄口供。

23.2018年6月29日,PW1和D1進行錄影會面(證物P14,修訂版為P15,謄本為P15A)。完成後,D1簽收一份認收書。

24.在盤問下,PW2當時看見D1站在酒吧門外,於是上前表露身分,問D1姓名及身分證,確認D1身分才拘捕他。當時D1合作,但比較緊張。PW2否認毆打D1,亦否認D1說「他乜都招」。PW2否認在民用警車上再打D1,亦否認在警署一間房間內再毆打D1。PW2否認曾經向D1說如果D1認黑社會行事的話,便不告D1販毒和非法賭博,亦否認另一名警長50029曾經毆打D1。

PW3 警長50029

25.2018年6月28日,他參與金輝行動。晚上到荃灣拘捕D1。PW3並沒有對D1有任何暴力或威迫利誘的行為。

D1在特別事項的證供

26.2018年6月29日,PW1「阿狗」打電話給他,說贏了波,請他飲酒,叫D1到荃灣。D1從旺角搭的士去了荃灣聯仁街82酒吧。到埗後,突然有人叫他的名「吳皓天」,跟著有人便二話不說,用手把D1按在地上,跟著把D1扣上手銬。D1感到驚慌。一名警察從D1後褲袋拿取了電話,亦拿取了D1的銀包,內有D1的身分證。

27.D1被帶上一部七人車。D1第一個上車。在車上,D1再被警員毆打,包括背脊和腰、手、腳。D1不記得是一個人打他,還是多人打他。D1下意識自己做錯了事,因此被打,所以說「對唔住」。D1聽到有人說「招唔招?」D1說「我乜都招,招啲乜嘢?」最後D1坐在司機位後面的座位。有警員說D1的大佬全部都認識他。D1覺得那警察「扮勁」。警員叫D1「輕啲(罪行)招晒,後面唔拉你」。D1在落口供前再被警員打他的臉兩次,亦有打D1的胸口。

28.在盤問下,D1說半年內他曾到82吧15至16次。當天,有人行近他時,有人叫他的姓名。那人沒有表露身分,跟著D1被人按在地上。D1沒有叫救命。D1說「反應唔到」。由於對方使用手銬及打電話call車,所以D1這時才知道對方是警察。

29.在警署,D1沒有向值日官投訴,他亦沒有要求看醫生,認為就算要求,都不會批准。D1覺得手銬令他的手腕瘀了。D1只知要聽警員的說話,不敢反抗,認為答完問題便可以離開,可以得到保釋。

特別事項的裁決

30.本席在特別事項裁定D1實質上是自願地進行有關的錄影會面,而有關錄影會面亦正式呈堂為證物P14,其修訂版為P15,謄本為P15A。

31.D1的第二份錄影會面,證物P14、P15、謄本P15A:—

記項108、110及116 朋友炸彈介紹我去玩(宏龍工業大廈1304室的打魚機場)
記項163、165、168 朋友炸彈慫恿我加入(荃灣勝和)。我貪玩,聽佢講,加入呢個社團
記項171 俾一封利是,3個六毫子俾炸彈
記項185 即係入會
記項213 (仲係咪和勝和社團)唔係
記項243 (2017年10月12日凌晨在翠河餐廳)炸彈叫我去幫手
記項247 炸彈同那個肥仔和那乜嘢「強」傾,傾完就走咗喇
記項251 吹雞
記項257 召集人馬
記項276 (有冇幫炸彈召集人馬)有
記項375 (到翠河餐廳)佢哋傾偈,傻強、肥軒同埋炸彈、賢仔企埋一邊傾
記項415 (2017年10月14日凌晨在荃灣聯仁街82酒吧出現)有
記項416 (見到狗仔、炸彈、阿程、蛋蛋)有
記項421、423 (藍妹)認識(茶茶)認識
記項425 (炸彈吹定雞)有(聽到)
記項463 (吹雞)召集人馬
記項506 (對方)嗌咗十幾人落嚟
記項620 (佐勝)黑社會,佐敦勝和
記項650 (有冇參與)圍觀算唔算
記項663 (2018年1月26日出現荃灣海盛路TML廣場22樓B1室)應炸彈吹雞
記項678 (會合)王子哥
記項696 (上到上址)王子哥同嗰啲公司嘅人嘈交
記項698 (有人話佢哋全部係我勝和兄弟,唔帶咁多人上嚟,我點攞人呀)有聽過
記項704 帶番佢朋友
記項710 帶走佢朋友,跟住就走咗喇我哋
記項714 (應炸彈召集人馬進行活動)係

32.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D1和D2並沒有中段陳詞。在表面證供成立後,D1選擇不出庭作供,D2則選擇出庭作供。

D2洪梓軒的證供

33.他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

34.就第一項控罪,在2017年10月12日發生的翠河餐廳事件。當天凌晨2時許,軒仔打電話叫他到荃灣82酒吧與兩名女子喝酒。那時D2在北角居所,軒仔叫他快些到。D2於是搭乘的士到荃灣。D2所搭的士途經翠河餐廳外邊。D2看見炸彈、肥軒、天仔、阿狗等人。D2叫的士司機停一停,弄低窗。D2與天仔打招呼說「天仔」。天仔打了眼色。D2便逕自叫的士到附近的82酒吧。

35.到了酒吧,D2看見軒仔和兩名女子。D2準備再叫酒,兩名女子說肚餓。D2提議到大角咀英記吃油渣麵。他們一行4人便去到大角咀。D2不認識那些女子。

36.就10月14日事件(第三項控罪)。10月13日D2從荃灣遠東中心2樓公司下班。晚上7時許,炸彈打電話叫D2一起喝酒。D2在10時至11時左右到達82酒吧。D2看見炸彈、天仔和阿狗正在喝酒。D2在左邊第一張檯坐下,和他們一起玩酒‘game’、打骰、猜枚等。D2輸了便要喝酒,包括威士忌。那晚D2輸了很多,因此在一小時多便喝了很多酒。D2去廁所嘔吐。在返回酒檯的時候卻不見了其他人。D2打電話給炸彈問他們在哪裡。炸彈說「轉頭」會回來找D2。D2怕沒有錢結帳。平時他們是AA制結帳,大家支付約$300元至$600元。那晚D2在檯上睡著。後來炸彈拍醒他。D2覺得不舒服,於是便自己離開酒吧。D2坐的士由荃灣返回北角,車資約為$100多元。

37.就12月27日的事件(第五項控罪)。D2說在12月26日,肥軒打電話給他,叫D2出來「hea」一會。D2那時在家中。於是由北角到沙田找他。肥軒住在沙田禾輋。大約在5時至6時左右,他和肥軒會面。他們在沙田廣場閒逛到晚上11時許。他們打算喝酒。肥軒提議到他家中。肥軒打算約朋友喝酒。D2不想做搞手。D2和肥軒2人在肥軒家中打遊戲機和「碌」抖音,打遊戲機到凌晨3時。D2看見沒有人到來,有點肚餓,便說要離開。他們在沙田廣場吃小食。肥軒說「佢哋到咗」。D2覺得太疲倦,認為太晚,不打算參加。D2和肥軒一起落樓,到了7-11門口。他們看見炸彈、阿狗和一班陌生人。D2感到奇怪。阿狗對D2說「蛋蛋你都係度」。D2回應說「係呀,我和肥軒3個幾鐘」。D2到了7-11裏面買雞腿吃,吃完後才離開7-11。出來時,那班人包括炸彈和肥軒都不見了,於是D2坐的士返回北角。

38.在盤問下,D2說他沒有聽過「和勝和」,沒有聽過「新義安」。D2認識「菜哥」,但D2不知82酒吧屬於「菜哥」。2017年10月12日他到82酒吧的目的不是喝酒,而是想認識那兩個女子。D2否認那晚他在翠河餐廳外與炸彈和狗仔等人一起。

39.2017年10月13日晚,D2喝酒到凌晨,甚至要到廁所嘔吐。由廁所返回吧檯的時候,D2不見了其他人。D2不知道其他人在酒吧門外。D2有吸煙習慣。D2那時有$1,000至$2,000元在身。D2在2時至3時離開。他曾在酒吧睡著,並沒有酒吧工作人員打擾他。D2可說是酒吧的熟客。D2沒有聽過「茶茶」和「藍妹」。

40.就12月27日事件(第五項控罪)。D2在12月26日到肥軒家,肥軒一向都是搞手。D2不會單獨和肥軒喝酒。D2在晚上11時之前在沙田廣場吃小食,燒賣、魚蛋之類。到凌晨3時,D2說不再等其他人。他沒有聽過有人被「種」這事。D2亦否認他和其他人士共同行事。

證供分析

41.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們並沒有舉證責任。兩名被告並沒有犯罪紀錄,在法理上他們有良好品格,這亦表示他們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而犯罪的傾向性較低。D1選擇在一般事項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D1作出不利的推論。D2出庭作供,他的證言亦會適用於D1。本案涉及其他的認罪的被告,本席只會因本案的證據而獨立地考量,作出裁斷,不會因為其他被告的認罪而對兩名被告作出偏頗的推論。

42.D1面對第一、第三及第七項控罪,分別發生於2017年10月12日、10月14日和2018年1月26日。案件並沒有涉及暴力,而控方指D1身為「和勝和」黑社會成員參加「吹雞」的行動。控方依賴臥底警員的指證以及D1的錄影會面紀錄(當然D1的錄影會面並不適用於D2)。

43.代表D1的嚴大律師指D1在翠河餐廳的對話不能夠有效指D1正在以三合會成員行事(見D1陳詞第7段)。同樣地,D1在82酒吧的行為亦不足以構成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結案陳詞第9段)。辯方認為僅僅在酒吧內打電話和稱呼一個人為大佬並非犯法,亦不能構成任何犯罪行為(結案陳詞第11段)。同樣地,辯方說D1在2018年1月26日當他收到炸彈電話才去荃灣的海盈水療,然後再去荃灣的TML廣場的飛進貿易公司。D1並不知發生甚麼事。他們到達飛進公司,王子哥自己和公司內一名男子傾談。之後,他們一行人便帶著一名男子離開。辯方說案情有合理疑點。

44.第二被告涉及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分別發生於2017年10月12日、10月14日和12月27日。辯方說就翠河餐廳事件,D1在其被法庭接納的錄影會面和D2在庭上的作供供詞吻合。D2只是路經翠河,並沒有和其他人一起行事。辯方說D2的版本合情合理。那次吹雞者是肥軒,狗仔和炸彈有參與。

45.就第三項控罪,吹雞者是炸彈。辯方認為D2的版本是合情合理。他因為喝酒過多而去廁所嘔吐。D2並沒有參與應雞。

46.就第五項控罪,辯方說D2無端參與是不合理(見結案陳詞第13段)。D2和PW1有短暫的傾談,只說曾在肥軒家中3個小時。他打算離開,和到7-11吃東西。D2並沒有參加「覆卓」行為。辯方說PW1的說法充滿疑點,違反常理。

47.最後辯方指即使D2在涉案時確曾與三合會成員一起,這並不一定進行三合會行動。D2只是在那場合出現而已。

48.首先,本席認為PW1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作為臥底探員,本席相信PW1會接受訓示及專責刻意記著各涉嫌人士在不同日子的所作所為,這是臥底的重要職責。作為臥底警員,他知道有很大機會要出庭作供指證涉嫌人士。無論吹雞是由誰發起,但D1和D2的確在現場出現。當然就D2而言,他說他是順路經過或是酒醉未醒而沒有在酒吧外出現。

49.這類「吹雞」和「應雞」的行為並沒有特定的方式,但大多是由有權話事的人或者頭領發起。D1在錄影會面說他是「應雞」到翠河餐廳(第一項控罪)。他亦是「應雞」到82酒吧(第三項控罪)以及到荃灣的飛進貿易去取人(第七項控罪)。

50.就第一項控罪,D2試圖解釋,他只是應希仔之約到翠河餐廳不遠的82酒吧去結識兩名女子,甚至想有如他人所說「灌醉」那些女子。那時已是凌晨時分,D2竟然說要到大角咀吃油渣麵,到達時候已經是4點,這些都是不可信。D2首先說要喝酒,想認識女子,甚至想灌醉那些女子,他的目的不言而喻,但他竟然轉去搭車到大角咀吃麵。D2有權傳召證人,但並沒有這樣做,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並不接納D2就這些事件的說法。

51.就10月14日(第三項控罪)的事件,D2說他沒有到酒吧外抽煙,他甚至在檯上睡著。炸彈他們在酒吧外,D2竟然不知道他們都在酒吧外。D2說是炸彈拍醒他。D2沒有查問究竟,亦沒有付款,事件不了了之,跟著便沒有下文。D2的說法並不可信。

52.就12月27日(第五控罪)的事件,D2說他在肥軒家中逗留了3小時以上。在7-11看見其他人,包括PW1竟然若無其事,在7-11吃東西,然後就離開。這是不合常理。那時已經是凌晨3時許,10多人在7-11外聚集。正如PW1所言,他們一夥人跟著便「掃邨」。因為肥軒說早前有人被「種」,要「覆卓」,所以肥軒便要吹雞。D2說他當時不知甚麼是「和勝和」,甚麼是「14K」,甚麼是「新義安」的社團名字。這實令人難以置信。

53.總括而言,綜觀上述所有的證據以及作出的合理推論,本席裁定D1就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七項控罪罪名成立。而D2就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罪名亦成立。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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