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冠言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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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早前排期審訊,但因D3李冠言的身體狀況而押後到本年(2025年)6月16日。D4李廷康及D5陳志強已經分別在2025年3月27日及2024年6月4日判刑。D3及D6在6月16日之前通知法庭他們會認罪,本席把他們的判刑押後到今天6月24日。D1吳皓天及D2洪梓軒不承認控罪,因此審訊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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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4/2023 [2025] HKDC 12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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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案件早前排期審訊,但因D3李冠言的身體狀況而押後到本年(2025年)6月16日。D4李廷康及D5陳志強已經分別在2025年3月27日及2024年6月4日判刑。D3及D6在6月16日之前通知法庭他們會認罪,本席把他們的判刑押後到今天6月24日。D1吳皓天及D2洪梓軒不承認控罪,因此審訊繼續。 2.D3李冠言,他承認第一及第六項控罪。案情指出:— 第一項控罪 3.2017年10月12日凌晨,一名綽號為「肥軒」的人告訴控方第一證人,他相約了一名「尖沙咀老新」成員,就一名綽號「飛機」的人還債的事件商討解決方法。由於可能發生打鬥,肥軒召喚A和D4到場。 4.隨後,控方證人和肥軒到達荃灣楊屋道爵悅庭地下翠河餐廳附近。肥軒指示控方第一證人致電D4,問他身在何處。接著,肥軒和D5在餐廳外的路邊交談。 5.同日大約凌晨3時20分,A、B、C、D3和D4到達餐廳外邊與肥軒會合。D4和肥軒和D5說話,期間D5介紹自己是「尖沙咀老新」的「傻強」。D5說飛機是他的手下,他前來是為了代表飛機了解事件。D4自我介紹,說他和肥軒來自「荃灣勝和」。 6.最後D4和肥軒與D5達成協議。D5離開現場。第一控方證人、A、B、D3、D4和肥軒亦一起離開現場。 7.D3和其他人士一起以「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參與這活動。 第六項控罪 8.2018年1月24日凌晨2時,當控方第一證人和D3在一間房間打撲克時,一名綽號「菜哥」的人指示D3和控方第一證人在上午11時跟隨他到一個建築地盤。 9.同日早上11時,D3、D4、菜哥和控方第一證人到達荔枝角興華街西一個建築地盤外一道行人天橋附近。 10.菜哥指示D3、D4和控方第一證人阻止外賣送遞員送外賣飯盒到建築地盤,理由是「和勝和」有份擁有建築地盤的飯盒攤檔。菜哥補充,「大舊哥」不想看見有人點外賣,如果建築工人點外賣,他們便要走到天橋上拿取他們的外賣。 11.D4和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天橋上,而菜哥和D3則站在建築地盤的入口附近。 12.上午11時20分,D4和控方第一證人在天橋上截停一名女子。該女子正推著載有飯盒的手推車走向建築地盤。D4對該女子說:「喂,阿姐,你打電話叫佢哋上嚟攞(飯盒)啦,老細話唔畀你哋推落去呀。」該名女子照做。 13.大約10分鐘後,D4和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一名正推著載有兩袋飯盒的單車的男子。控方第一證人對該男子說:「阿叔,打電話叫佢哋上嚟拎(飯盒)啦,唔好要我哋難做。」該名男子照做。 14.同日下午12時05分,D3、D4、菜哥和控方第一證人一起離開現場。 15.D3和其他人以「和勝和」成員身分參與這活動。「和勝和」是香港的三合會社團。 第四項控罪 16.第六被告葉梓揚則面對和承認第四項控罪。 17.2017年10月14日凌晨大約12時20分,偵緝警員19146(控方第一證人)、A、B、D4和其他人身處荃灣聯仁街24號地下82酒吧內。D4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和A跟隨他到外面去,理由是一名綽號為「藍妹」的人和別人有糾紛,對方很可能已經「吹雞」,即召喚支援。 18.A、B、D4和控方第一證人走到酒吧外。當時,D6和一名綽號為「茶茶」的女子正在酒吧外。在D6和茶茶大約10米外站著5名身分不明的女子和4名身分不明的男子。 19.D6對D4說:「你就係『荃勝』『炸彈』喇?你大佬邊個呀?」D4說:「我大佬『肥希』,『藍妹』就跟我大佬嘅,我實保硬佢。」 20.D6叫D4給他的大佬打電話,好讓自己和D4的大佬通電話。D4嘗試打電話給大佬但不成功。 21.D6說他亦屬於「和勝和」,其勢力主要在佐敦區。他追隨一名綽號為「依人」的人。D6說藍妹沒有表明自己是「和勝和」成員,卻表明自己是追隨「師姐」的「14K」三合會成員。D6質疑D4可以怎樣保護藍妹。 22.D4於是指示A給藍妹打電話,A照做。然後A告訴D4:「大佬,『藍妹』話佢響『師姐』喎。」D4於是吩咐A叫藍妹自己處理事件。A照做。 23.隨後,D4指示A和控方第一證人在酒吧外面等候,而D4和D6則進入酒吧傾談。 24.D6在警誡下承認,因為茶茶叫他到現場提供支援,所以案發時他去了現場。他到達現場時,茶茶和D4正在商討事情。現場共有8至9人。他相信茶茶和藍妹有糾紛。依人是D6的朋友,是一名「新義安」成員。 25.D6在參與上述活動聲稱他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 求情理由 D3李冠言 26.他現年24歲,未婚,但與女友育有一名2歲半兒子。女友已經離開家庭,兒子由D3父母照顧。2025年4月,D3被判入獄3個月至5月30日出獄。但D3身體抱恙,曾數度入院治理。 27.就本案而言,D3當時17歲,因誤交損友而被招攬加入黑社會,從而干犯第一及第六項控罪。辯方指D3並非是主事人或策劃者,只是有「士兵」的角色,聽從指示。事件沒有發生毆鬥,沒有暴力,沒有人受傷。本案距今約7年多,D3已經痛改前非,現時並非三合會成員。D3從2018年已經有正當職業,任職跟車和裝修工人。D3有了兒子,肩負養家責任。案發時D3並沒有刑事紀錄。 28.D3因為黑社會成員性質的罪行而分別在2023年8月及2025年4月被判入獄。辯方說這兩宗案件均與本案源於同一的臥底行動。 29.辯方認為D3早前所判刑的案件源於同一臥底行動,如果所有案件一併處理,D3理應有整體量刑原則下的寬大處理。今天辯方亦呈上D3、D3母親、中學老師及早前小學校長就DCCC 135/2023所呈交的求情信。 D6葉梓揚 30.現年25歲的D6與太太育有一名6歲的女兒。太太在內地居住,現在已經分居多年,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現在D6和女友育有一名3歲兒子。D6打算與女友結婚,今天辯方說女友及家人都出庭支持D6。D6現在有一個固定職業,月入約3萬。 31.D6在本案發生時只有17歲,並沒有刑事紀錄。D6亦因同一臥底金輝行動而被判有罪,判監10個月、緩刑3年(DCCC 135/2023)。D6是該案中唯一得到緩刑的定罪者。辯方說D6做了不少義務工作,亦出錢出力做義工。 32.辯方呈上D6、其父親、女友、工作夥伴、區議員及牧師的求情信。D6已經表示悔意,亦知道因遲來的認罪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辯方亦說案件有一定程度的延誤。D6在2018年6月被捕,這7年多的困擾使D6帶來焦慮、不安和沉重壓力。現在D6要肩負養育兩名孩子的責任,他亦準備籌組新家庭,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33.本席接受本案發生時D3並沒有刑事紀錄,亦只有17歲。D3身體抱恙,亦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本案審訊的延期,但畢竟D3的認罪並不是第一時間,而是在案件開審前不久才作出。因此,D3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亦考慮本案的延誤,打算因為D3的認罪而給予25%的刑期扣減。 34.D3的角色並不嚴重,亦沒有使用暴力及威嚇。就第一項控罪,本席認為D3與D4的情況不同,因此酌情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D3遲來的認罪減刑25%,而減至4.5個月,簡化為4個月。 35.就第六項控罪,本席亦打算輕判D3。D3在第六項控罪的角色和D4不同,本席酌情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認罪而減刑25%,減至6.75個月,簡化為6個月。這刑期的1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判刑分期執行,即判監7個月(6個月+1個月)。 36.本席亦有如判罰那些在本席被定罪的被告,因為案件的延誤而減刑2個月,刑期減至5個月。 37.但D3的情況有其特殊之處。D3因為同一的金輝臥底行動而在2023年8月和2025年4月分別被判監4個月及3個月,總共7個月。D3在2025年5月30日出獄,這對身體有疾患的D3都是一個很大的壓力和折騰。這亦表示如果D3面對三宗案件同時處理的話,D3在整體量刑原則下,不論認罪與否而在被判有罪之後,都應該得到較大的刑期扣減。 38.D3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因為這宗案件入獄兩次,不會再犯錯,只想做一個對家庭有責任的人。D3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這宗案件使他們家人困擾7年之多,兒子會改過自新。本席信納D3已經因為有幼子要肩負父責而有所改變,亦考慮到D3在案發時只有17歲,誤入歧途,相信D3已經知錯,他會改過自新,做個孝順兒子,做個負責任的父親,及一個守法有貢獻的男兒漢。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把5個月的判監緩刑15個月。本席希望這是對D3而言一個機會,把過往犯罪行為一刀兩斷,而可以重新上路。本席相信辯方大律師會就這項緩刑令詳細解釋給D3。 D6葉梓揚 39.D6只面對第四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而案情亦沒有涉及武力及糾集大批人士對峙的情況。 40.D6在其求情信中說,他自從2018年被捕後一直感到焦慮、不安和負上沉重壓力。D6說他已經遠離不良份子,做個循規蹈矩的巿民,他不會再犯。現在他有一份穩定工作,有兒有女,亦和女友一起居住。D6說他曾經被還押一個月,深感對家人的歉疚,亦對兒子的思念,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他可以和家人好好生活。 41.D6的父親說D6是他唯一的兒子。兒子是一個有愛心、守規矩、有上進心的人。他是家庭的支柱,希望兒子和女友有一個美好家庭。D6的女友在求情信中說她了解D6,他是一個十分稱職的爸爸,亦愛𡃶妻兒。D6心地善良,他們大家一起做義工到各區派飯,參加教會活動。D6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希望法庭從輕發落。區議員及牧師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D6。辯方亦呈上一些D6進行義務工作的照片。 42.本席相信D6已經因為他年幼時的行為負上刑責。這亦使他能夠痛定思痛、重新做人。雖然D6尚未離婚,他和女友已經有一名3歲兒子,而D6亦打算在離婚後和現任女友結婚。兩人都期望新生活、新家庭的確立。 43.D6(其實與D3一樣)都曾因本案的金輝臥底行動而在另一宗案件負上刑責。D6在2025年4月因為聲稱和作為黑社會成員行事而判監15個月、緩刑3年。因此有如D3一樣,如果D6在本案的第四項控罪可以和DCCC 135/2023一併處理的話,本席相信判刑並不會有太大分歧。 44.本席相信D6在自己的成長過程中得到沉重而深刻的教訓。在家人和女友的強力支持下,D6會改過自新。在對幼子的關愛下,本席相信D6會努力積極地使自己成為一個孝順的兒子、顧家的丈夫和親子的父親。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就第四項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D6遲來的認罪減刑25%至6.75個月,簡化為6個月。另外,亦因為案件的延誤而再減刑2個月至4個月。 45.誠如前述,本案是金輝臥底行動所產生的一連串的檢控行動的延續。本席決定酌情輕判,把這4個月的刑期緩刑12個月。本席相信辯方亦會向D6詳細解釋這緩刑令的目的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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