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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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4李廷康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和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七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4申請就本案的保釋撤銷。本席因其餘被告的審訊而把判刑押後至今天3月27日。但由於D3的病情,這宗案件的審訊因而被押後。本席仍然維持在今天3月27日把D4判刑,以免D4再要押後等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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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4/2023 [2025] HKDC 7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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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D4李廷康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和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七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4申請就本案的保釋撤銷。本席因其餘被告的審訊而把判刑押後至今天3月27日。但由於D3的病情,這宗案件的審訊因而被押後。本席仍然維持在今天3月27日把D4判刑,以免D4再要押後等候判刑。 控方案情摘要 第一項控罪 2.2017年10月12日凌晨,一名綽號為「肥軒」的人告訴控方第一證人,他相約了一名「尖沙咀老新」成員,就一名綽號「飛機」的人還債的事件商討解決方法。由於可能發生打鬥,肥軒召喚A和D4到現場。 3.隨後,控方證人和肥軒到達荃灣楊屋道爵悅庭地下翠河餐廳附近。肥軒指示控方第一證人致電D4,問他身在何處。接著,肥軒和D5在餐廳外的路邊交談。 4.同日大約凌晨3時20分,A、B、C和D4到達餐廳外邊與肥軒會合。D4和肥軒和D5說話,期間D5介紹自己是「尖沙咀老新」的傻強。D5說飛機是他的手下,他前來是為了代表飛機了解事件。D4自我介紹,說他和肥軒來自「荃灣勝和」。 5.最後D4和肥軒與D5達成協議。D5離開現場。第一控方證人、A、B、C、D4和肥軒亦一起離開現場。 6.D4在警誡下承認,肥軒因金錢糾紛和其他人進行談判,肥軒叫他到場提供支援。肥軒是他的兄弟,兩人的保家是同一人。他知道D5是「新義安」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第一項控罪) 第三項控罪 7.2017年10月14日凌晨大約12時20分,第一控方證人、A、B、D4和其他人身處荃灣聯仁街82酒吧內,D4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和D1跟隨他到外面去,理由是一名綽號為「藍妹」的人和別人有糾紛,對方很可能已經「吹雞」。 8.A、B、D4和控方第一證人走到酒吧外。當時,F和一名綽號「茶茶」的女子正在酒吧外。在F和茶茶不遠處站著五名女子和四名男子。 9.F對D4說:「你就係『荃勝』『炸彈』」呀,你大佬邊個呀?」D4說:「我大佬『肥希』,藍妹就跟我大佬嘅,我實保硬佢。」 10.F叫D4打電話給他大佬,打算和D4的大佬通電話。D4未能打通。 11.F說他屬於「和勝和」,勢力主要在佐敦區。他追隨一名綽號為「依人」的人。F說藍妹沒有表明自己是「和勝和」成員,卻表明自己是追隨「師姐」的“14K”三合會成員,F質疑D4可以怎樣保護藍妹。 12.A跟著D4的指示打電話給藍妹。A告訴D4:「大佬,藍妹話佢響『師姐』喎。」A依D4的吩咐叫藍妹自己處理事件。 13.隨後D4指示A和控方第一證人在酒吧外面等候,而D4和A則進入酒吧談判。 14.在警誡下D4承認當時他與控方第一證人、A和其他人在案發現場。他叫A和控方第一證人到酒吧外,並告訴他們他的朋友藍妹和茶茶有糾紛。茶茶叫一些人來支援。他對控方第一證人說因為他們身處的荃灣是「和勝和」的範圍,他們也應叫人來支援。然後F帶了六至七人到酒吧和他商討解決方法。 第五項控罪 15.2017年12月27日凌晨大約2時52分,D4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問他身在何處並叫他協助。控方第一證人回答說:「大佬,我喺「82」呀,做乜事吹雞?」D4回答:「肥軒個𡃁仔喺沙田畀人「種」,轉頭我過嚟同你一齊過去。」 16.跟著肥軒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問他「你大佬打咗畀你未?」控方第一證人答已經打了電話。肥軒便說他會到沙田禾輋邨7-11便利店等候控方第一證人。 17.隨後,控方第一證人、D4和一名綽號叫「阿鋒」的男子到達前述便利店。當時,肥軒、B、一名叫做「德仔」的人和另外五人在該處聚集。 18.控方第一證人問肥軒發生什麼事。肥軒回答:「我𡃁仔頭先喺度畀人「種」,之前有個133電話打嚟講夠薑就出嚟覆桌,咁我咪吹雞約佢哋12點喺度等囉。」控方第一證人說現在已經凌晨3時了。B回應他說:「係呀,我都喺度等咗三個鐘。」肥軒便說:「我打咗畀「Peter哥」講㗎喇,佢叫我掃邨,見到對家就打X佢。我哋而家去掃邨,搵個叫「細鈞」嘅人,見到佢就衝過去打X佢喇。到時我認得㗎喇,我喐手你哋跟住喐就得。」 19.在凌晨3時15分左右,肥軒帶領眾人在沙田禾輋邨到處尋找對立一方。 20.其後,肥軒說:「今日都冇架打㗎喇,你哋走喇。」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和德仔一齊離開現場。 21.在警誡下,D4承認以下事項:—
第六項控罪 22.2018年1月24日凌晨2時,當控方第一證人和C在一間房間內打撲克時,一名綽號叫「菜哥」的人指示D3和控方第一證人在上午11時跟隨他到一個建築地盤。 23.同日上午11時,C、D4、菜哥和控方第一證人到達荔枝角興華街西一個建築地盤外一道行人天橋附近。 24.莱哥指示C、D4和控方第一證人阻止外賣送遞員送外賣飯盒到建築地盤,理由是「和勝和」有份擁有建築地盤的飯盒攤檔。菜哥補充,「大舊哥」不想看見有人點外賣,如果建築工人外賣,他們便要走到天橋上拿取他們的外賣。 25.D4和控方第一證人站在天橋上,而菜哥和C則站在建築地盤的入口附近。 26.上午11時20分,D4和控方第一證人在天橋上截停一名女子。該女子正推著載有飯盒的手推車走向建築地盤。D4對該女子說:「喂,阿姐,你打電話叫佢哋上嚟攞(飯盒)喇,老細話唔畀你哋推落去呀。」該名女子照做。 27.大約10分鐘後,D4和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一名正推著籃子載有兩袋飯盒的單車的男子。控方第一證人對該男子說:「阿叔,打電話叫佢哋上嚟拎(飯盒)喇,唔好要我哋難做。」該名男子照做。 28.同日約下午12時05分,C、D4、菜哥和控方第一證人一起離開現場。 29.在警誡下,D4承認一些事項,包括:—
求情理由 30.現年33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程度,未婚。辯方說被告並不是第一時認罪,但希望有較大的減刑扣減。D4並沒有使用暴力,亦沒有管有任何攻勢性武器。辯方說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一類,希望法庭能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亦把各項判刑同期執行,好讓D4可以盡快重新做人。 判刑 31.現年33歲在香港出生的被告就本案而言,他在2018年8月18日被捕,他是「和勝和」的成員。D4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他在2023年10月3日仍然不認罪,因此案件排期審訊。而控罪書的D5陳志強一早認罪,在2024年6月4日被本席判監6個月。D4則在本案審訊首日(2025年1月6日)才認罪,而餘下的第七項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正如前述,本席把D4的判刑押後至今天2025年3月27日,打算和餘下受審的被告的裁決同日處理,但由於D3的身體狀況,而有關審訊亦有所延期。因此為公平起見,本席維持在今天把D4判刑。 32.D4從2009年1月開始總共有11項定罪,2021年和2023年都有涉及黑社會的定罪。 33.D4所承認的控罪大多是「吹雞」的行為,只有第六項控罪涉及干擾一男一女送外賣的行為,全部都沒有暴力或帶備武器行事的情節。 34.D4現在所面對的控罪是「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罪行,而不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雖然這兩項罪行涉及同樣的《社團條例》第20(2)條,但由於D4早前的定罪是「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的罪行,因此,嚴格上D4是首次「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而被定罪,所以最高的刑罰是3年,而不是7年。 35.D4的犯案時段是由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D4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是本席打算從輕發落,給予他25%的刑期扣減。就第一、第三及第五項控罪,D4的行為並不涉及其他普通市民,亦沒有涉及大量黑社會成員聚集「曬馬」的情節。因此,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減刑25%至9個月。這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36.就第六項控罪,這涉及運送外賣飯盒的一男一女,他們亦自稱是控制地盤的黑社會份子,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減刑25%至13.5個月,本席亦從輕簡化為13個月。由於性質有點不同,本席頒令早前三項控罪的9個月判刑當中的3個月與這第六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刑期為16個月。 37.另一方面,本席考慮到案件有一定程度的延誤,雖然辯方並沒有對控方有任何指責,但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即是說本席判D4入獄14個月。 38.D4在2024年10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20個月。由於罪行性質截然不同,本席頒令本案的14個月的判刑與D4現在服刑的20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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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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