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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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涉及6名被告。第五被告只面對第二項修訂控罪,即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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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34/2023[2024] HKDC 10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u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4/2023

[2024] HKDC 10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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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強 CHAN Chi-keung(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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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4年6月4日
出席人士:  劉智慧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虞鎮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蕭一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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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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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控罪書涉及6名被告。第五被告只面對第二項修訂控罪,即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控方案情指出於2017年10月12日凌晨時分,一個綽號為「肥軒」的人告訴控方第一證人他們相約了一名「尖沙咀老新」成員,就一名綽號為「飛機」的人償還欠債一事商討解決方法。由於可能會發生打鬥,「肥軒」召喚A和D到現場。

3.隨後,控方證人和「肥軒」到達荃灣楊屋道爵悅庭地下一翠河餐廳附近。「肥軒」指示控方第一證人致電D,問他身在何處。接著,「肥軒」和第五被告在餐廳外的路邊交談。

4.同日大約凌晨3時20分,A、B、C和D到達餐廳外與「肥軒」會合。D和「肥軒」跟第五被告說話,期間第五被告介紹自己是「尖沙咀老新」的「傻強」。第五被告說「飛機」是他的手下,他前來是為了代表「飛機」了解發生甚麼事。然後,D自我介紹並說他和「肥軒」來自「荃灣勝和」。

5.最終D和「肥軒」與第五被告達成協議。然後,第五被告離開現場。第一控方證人、A至D和「肥軒」亦一起離開現場。

6.A在警誡下承認,因為他受到D召喚,所以他去了案發現場,而他和C召喚了其他人幫忙。

7.D在警誡下承認,「肥軒」因金錢糾紛和其他人進行談判。「肥軒」叫他過去提供支援,因此他去了案發現場。「肥軒」是他的兄弟,兩人的保家是同一人。他知道第五被告是「新義安」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求情理由

8.第五被告現年34歲,在香港出生,中一畢業,未婚,但和女友育有兩名4歲的子女。第五被告自小和六名同父異母的哥哥姐姐一同長大,家庭融洽。辯方說第五被告在案發時只是一個人和對方商討,並不是「吹雞」行動。辯方亦引述一名化稱D的口供的陳述(見求情文件第18段)。可見第五被告只是為所謂「細佬」欠債的事情說項,甚至說他會承擔責任,「如果佢唔還,咪我還囉,我『傻強』話嘅。」辯方說本案並沒有恐嚇成份,亦不是壯大聲勢的講數行為。

9.辯方同意法庭的觀察,就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分而言,第五被告屬於首次犯案(注:第五被告在2022年2月曾經因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而被判監12個月)。辯方亦同意第五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辯方今天呈上第五被告未婚妻的求情信。本席亦在此將一份求情信的副本給予第五被告。

判刑

10.控辯雙方是在協商後,第五被告改為承認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罪行。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第五被告是首次因聲稱三合會成員而定罪。因此,最高刑罰是3年,否則便是7年。

11.第五被告從2007年5月開始總共有六項定罪。在今年(2024)1月,第五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而在原訟法庭判監8年2個月。

12.第五被告在2014年干犯兩項以三合會成員行事的罪行,但在2021年才被起訴,最後被判監12個月。本案在2017年10月干犯,這表示第五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罪。

13.第五被告的未婚妻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幫老公求情。他們育有一對龍鳳胎,現在剛4歲。她說第五被告是一個好爸爸。她現在獨力養育兩名子女,十分吃力。第五被告已經非常後悔,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使他能夠早日和家人團聚。

14.本席同意本案並不涉及「吹雞」或「曬馬」的情況,亦沒有恐嚇、暴力的行為。從D的陳述,第五被告是為「細佬」出頭,希望能平息事件,甚至最後同意為細佬埋數。但第五被告現在正在服刑8年2個月,第五被告未婚妻所希望的早日團聚似乎仍有一段距離。

15.本案的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第五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本席以寬大的角度視本案為第五被告的第一次因聲稱三合會成員而犯案。在特區訴陳爵康 CACC 5/2016,該上訴人其中一項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而被改判11個月。

16.本席在考慮第五被告犯本案的性質,亦有考慮第五被告現在的服刑,決定從輕發落,以9個月為起點。本席給予他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監6個月。

17.本案的性質和案發日期及涉案的人物,無論從任何角度而言,都和第五被告的販毒定罪並無關連。因此,本席頒令本案的6個月判刑和第五被告的販毒罪判刑分期執行。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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