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皓天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4/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November 2025.

1. 兩名被告經審訊後,第一被告所面對的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七項,以及第二被告的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有關的案情在早前(10月27日)的裁決理由書已經有所詳述。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DCCC 134/2023[2025] HKDC 21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Nov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4/2023

[2025] HKDC 21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皓天 Ng Augus (第一被告人)
  洪梓軒 HUNG TSZ-hin (also known as HUNG Chi-hin)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出席人士: 劉智慧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康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馬淑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3]、[5] 及 [7]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經審訊後,第一被告所面對的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七項,以及第二被告的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有關的案情在早前(10月27日)的裁決理由書已經有所詳述。

2.第一被告在本席裁斷那天並沒有出現,聲稱入了醫院,但警方事後亦找不到第一被告。今天第一被告亦一如所料,不出席法庭的聆訊。法庭決定就第一被告缺席及第二被告出席判刑。法庭在聽取了控方就第一被告當天(10月27日)向警方說謊的情況,決定在撤銷第一被告的保釋之外,亦充公第一被告的保釋金。

求情理由

3.第一被告現年24歲,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辯方說第一被告是首次因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辯方說第一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人生價值觀尚未定型,對行為缺乏深刻認識,只是一時衝動所致。辯方說第一被告的罪行都涉及「吹雞」,有關角色並不嚴重。第一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亦沒有威嚇,案情亦沒有涉及大班人士「曬馬」的情況。第一被告沒有帶備武器,性質並不屬於嚴重的三合會活動。第一被告並不是策劃者。

4.辯方說案件已經經歷7年之多,當中第一被告承受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5.第二被告洪梓軒現年25歲,單身,是家中獨子,初中程度,沒有定罪紀錄。

6.辯方說第二被告案發時17歲,生活模式放縱。父親失蹤了一段時間,母親長居內地,第二被告由嫲嫲照顧。第二被告在香港有「抖音」帳戶,有不少稱讚者。第二被告亦受三間公司聘請,負責製作「抖音」及「小紅書」帳戶。第二被告展望未來,將會繼續社交媒體製作,一展所長,有信心成為網紅。

7.就本案而言,辯方說第二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案件亦沒有大班人士「曬馬」。第二被告只是「應雞」而已。案件延誤了8年之多,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8.今天辯方亦呈上3封求情信。

判刑

9.今天,第一被告再次沒有出現法庭。第一被告沒有勇氣去面對和接受犯事後的刑罰,這是第一被告極度愚蠢的行為。因為棄保潛逃一經定罪後都會加監,加監3個月至6個月不等。這會是第一被告現在面對刑期的不少部份。

10.本席認為避免另一法官處理第一被告的判刑,因此在第一被告缺席下作出判刑。當第一被告再被拘捕後,另一法官會處理第一被告棄保潛逃的犯罪行為。

11.24歲的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四程度。第一被告從2018年12月開始,總共有15項定罪,在干犯本案(2017年10月和2018年1月)期間,第一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

12.本席同意第一被告的罪行並不涉及暴力及大規模「曬馬」的行為。

13.本案涉及其他4名被告,他們已經被判刑,因此本席需要維持在判刑上的相對一致性的刑罰。

14.考慮到所有案情,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一如其他已被判刑的被告,本席因案件延誤而減刑2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第一被告因為本案同樣的臥底行動而被判監,因此再減刑2個月。本席不會因為第一被告的棄保潛逃,而加重第一被告的刑罰。因此,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8個月,三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15.第二被告洪梓軒在香港出生,現年25歲,中三程度。第二被告從2023年4月開始有兩項定罪。因此,第二被告在本案發生時並沒有刑事紀錄。

16.第二被告的父母在其求情信中說對兒子因同輩的影響而犯事感到愧疚。第二被告已經知錯,他有能力改正錯誤,重回正途。他們會更加關懷及支持第二被告面對未來的挑戰。第二被告的祖母說孫兒是一時糊塗犯事,他會改過。第二被告的姑姐在求情信中說第二被告已經知錯,亦會疏遠損友,第二被告會重新出發。

17.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同樣面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第二被告亦要面對第五項控罪。考慮到所有的案情,本席同樣地以12個月為起點。第二被告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但因為案件的延誤,本席減刑2個月。本席亦考慮到第二被告曾經因相同的臥底行動而被判監,因此再減刑2個月。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總共8個月,三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