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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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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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48/2002 HCMA44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4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41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9月3日 裁決日期:2002年9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知道他輸入中國大陸的貨櫃內是未曾報關的貨物。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上訴人知情與否,但是裁判官最後的結論是上訴人是知情的。 3.本席認為並沒有法律或事實的理據或根據來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這項罪名是一項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2)條說明,「被告人如證明他並不知道和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知道貨物並未列於艙單內,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4.案發當日上訴人運載的貨物,價值$21,000,000之鉅。裁判官認為在本案的嚴重情況下,除即時監禁之外,其他刑罰對中港之間的猖獗走私情況,不能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5.上訴人的大律師陳詞時稱,即時監禁12個月的刑期明顯地過重。在考慮過貨物的價值後,本席認為即時監禁12個月的量刑並沒有違反任何判案原則或是明顯過重,所以駁回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韋雅成律師行委派馮振華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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