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5074/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February 2003.
1. 馬女士是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01號及2001年第5074號的原告人。於2002年3月9 日,她就本案(即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5074號案件)發出一張傳票申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9 號命令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於2002年4月29日經聆訊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命令將本案的程序擱置直至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01號案件審訊完結。於2002年8月24日,馬女士針對司法常務官陳爵的命令而提出上訴。該上訴已被安排於2002年10月7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席前聆訊。當日暫委法官張舉能指令將2002年4月11日及29日於司法常務官陳爵席前聆訊的錄音記錄予以謄寫,並將該上訴聆訊押後至另定日期聆訊。這是一項就審理該上訴的中間命令。馬女士不滿暫委法官張舉能的決定。她在尚未獲得有關在司法常務官陳爵席前聆訊的謄本及尚未就該上訴定下聆訊日期前,轉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針對暫委法官張舉能於2002年10月7日的決定。該上訴將於2003年3月7日在上訴法庭聆訊。
Cited by 11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