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唐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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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HCA 5074/2001中,原告人是馬桂珍女士(“馬女士”)而被告人是陳鈞洪律師行的唐怡清律師(“唐律師”)。在這宗案件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杜法官”)於2003年2月28日駁回馬女士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源麗華聆案官(“源聆案官”)於2002年12月2日所作的命令。馬女士隨即向本庭上訴,要求本庭作出命令“(1) 撤銷[杜法官]上述判決,維持原告對上述案件[即HCA 5074/01]全部訴訟及申索的請求。(2) 要求上訴法庭即時制止被告人瘋狂殘酷的濫用法庭程序。(3) 訟費由被告支付。”本庭經聆訊後,宣佈押後以書面形式宣判。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68/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Jun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068/2003

CACV 6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3年第 68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1 年第 5074 號)

原告人 馬桂珍
被告人 唐怡清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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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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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1.在HCA 5074/2001中,原告人是馬桂珍女士(“馬女士”)而被告人是陳鈞洪律師行的唐怡清律師(“唐律師”)。在這宗案件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杜法官”)於2003年2月28日駁回馬女士的上訴。該上訴是針對源麗華聆案官(“源聆案官”)於2002年12月2日所作的命令。馬女士隨即向本庭上訴,要求本庭作出命令“(1) 撤銷[杜法官]上述判決,維持原告對上述案件[即HCA 5074/01]全部訴訟及申索的請求。(2) 要求上訴法庭即時制止被告人瘋狂殘酷的濫用法庭程序。(3) 訟費由被告支付。”本庭經聆訊後,宣佈押後以書面形式宣判。

時序表

2.有關本上訴的事宜,可用以下時序表方式,簡略列出(與本上訴判決無關的事宜,不包括在內)。

事項 日期 案件

事宜

(a) 2001年1月9日 HCA 101/01 馬女士對金城銀行提出訴訟,聲稱銀行職員多種行為(如故意不開出信用證等等)令到原告人損失金錢,信譽,等等。

(在該案中,陳鈞洪律師行代表被告銀行)

(b) 2001年2月9日 馬女士聲稱陳鈞洪律師行的唐律師當日向她進行恐嚇行為,擬阻止她進行HCA101/01一案。
(c) 2001年11月26日 HCA 5074/01 馬女士向唐律師提出訴訟,聲稱唐律師威嚇她及妨礙司法公正。馬女士要求 "(1) 法庭禁止被告 [即唐律師] 運用人事關係;

(2) 補償原告 [即馬女士] 的損失; (3) 堂費" 。

(d) 2001年12月5日 HCA 5074/01 唐律師發出傳票,申請剔除HCA 5074/01一案。
(e) 2001年12月19日 HCA 5074/01 陳爵司法常務官(“陳法官”)聆聽(d)傳票,押後至2002年5月10日繼續聆訊。
(f) 2002年3月9日 HCA 5074/01 馬女士發出傳票,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根據為

(1) 第19號命令第3條:-

欠缺抗辯書

(2) 第18號命令第2條:-

抗辯書送達

(3) 第42號命令第1條)

(g) 2002年4月11日 HCA 5074/01 陳法官聆聽(f)傳票,押後至2002年4月29日繼續聆訊。
(h) 2002年4月12日 HCA 101/01 馬女士發出傳票,申請指示及排期。
(i) 2002年4月29日 HCA 5074/01 陳法官聆聽(f)傳票
如上 HCA 101/01 陳法官聆聽(h)傳票
如上 HCA 5074/01 陳法官就(f)傳票作出命令:-

(甲)“有關本案的程序將 擱置直至HCA 101/01審訊完結”;

(乙) 是次申請訟費保留;

(丙) 取消傳票(d)的2002年5月10日聆訊期。

(j) 2002年8月28日 HCA 5074/01 馬女士提出上訴,針對龍劍雲聆案官、陳法官於“2001年12月27日、2002年2月2日”不批准馬女士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的命令。
(k) 2002年10月7日 HCA 5074/01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舉能聆聽(j)上訴,命令於2002年4月11日及2002年4月29日在陳法官席前聆訊(g)及(i)的錄音紀錄予以謄寫,押後至另一日期。
(l) 2002年10月30日 CACV 407/02 馬女士提出上訴,針對張舉能法官(k)命令。
(m) 2002年11月21日 HCA 5074/01 馬女士發出傳票,申請交換文件,檢視文件,及交換證人供詞。
(n) 2002年12月2日 HCA 5074/01 源聆案官鑑於陳法官的(i)命令,而 HCA 101/01審訊尚未完結,命令撤銷(m)傳票。
(o) 2002年12月13日 HCA 5074/01 馬女士提出上訴,針對源聆案官的(n)命令。
(p) 2003年1月6日
至2003年1月10日
HCA 101/01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鍾安德(“鍾法官”)聆訊HCA 101/01正審,押後宣判。
(q) 2003年2月28日 HCA 5074/01 杜法官聆訊(o)上訴,並駁回上訴。
(r) 2003年3月7日 CACV 407/02 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及張澤祐法官聆聽(l)上訴。
(s) 2003年3月13日 CACV 68/03 馬女士提出上訴,針對杜法官的(q)命令。
(t) 2003年4月4日 CACV 407/02 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及張澤祐法官聆聽(l)上訴,押後宣判。
(u) 2003年4月10日 CACV 407/02 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及張澤祐法官將(l)上訴駁回。
(v) 2003年5月27日 CACV 68/03 本庭聆訊(s)上訴,押後宣判。

下級法庭的判決

3.杜法官2003年2月28日的判決書顯示,他判決的理由是因為(1)2002年4月29日陳法官擱置HCA 5074/01的命令尚未被推翻而仍然有效;(2)該命令是將HCA 5074/01 擱置至HCA 101/01「審訊完結」,而他認為HCA 101/01的審訊仍未完結(參閱杜法官2003年2月28日判決書第2及第4段)。

馬女士的上訴

4.在本庭前,馬女士大部份時間用不客套的語氣謾罵了幾位法官和聆案官,但其實她的上訴只基於兩點:-

(1) 陳法官在2002年4月29日擱置HCA 5074/01的命令,她認為是非法及無效的,因她聲稱2002年4月29日那天,法庭根本不是聆訊HCA 5074/01案件,而只是聆訊HCA 101/01案件。她質疑陳法官的誠信,又指稱陳法官與唐律師「互相勾結」。
(2) 即使2002年4月29日的命令合法,但她認為HCA 101/01案件審訊已於2003年1月10日完結(雖然未有判決),所以杜法官的判決是錯誤的。

第一點

5.至於第一點,法庭檔案明顯地顯示2002年4月29日確實是HCA 5074/01案中,馬女士2002年3月9日的傳票被押後聆訊的日期。該傳票首先於2002年4月11日聆訊,但審訊未完,被押後至2002年4月29日繼續聆訊。HCA 5074/01檔案中,可見陳法官在馬女士2002年3月9日的傳票背頁註明:“命令與HCA 4903/01相同”,而HCA 4903/01該日的命令是押後再排期聆訊,而其後排期為2002年4月29日,所以2002年4月29日那天確實是用以聆訊HCA 5074/01案件的。這點亦在CACV 407/02,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及張澤祐法官2003年4月10日的判案書第6段已提及。

6.至於陳法官是否與唐律師「互相勾結」而作出擱置HCA 5074/01的命令,這種指控十分嚴重, 對提出指控的一方, 及被指控的一方, 都可有嚴重的後果。正如在CACV 407/02判案書第22段已提出,儘管2002年4月29日蓋印的命令沒有明文寫為「同意命令」,但從2002年4月29日的謄本可見,表面上馬女士是同意押後審理HCA 5074/01直至HCA 101/01案審訊完結為止。

7.但馬女士聲稱部分謄本是假或不準確的。這點則有待她(j) 上訴中,張舉能法官的判決。如在CACV 407/02判案書第28段所說,張舉能法官對怎樣處理馬女士針對陳法官2002年4月29日的命令的爭議焦點、裁定陳法官所頒下的命令是否因馬女士所聲稱的事被「渲染」之前,還未作出定奪。

8.因此,直至張舉能法官在(j)上訴中作出判決,本席認為對(m)傳票的最省時間、省費用、而最公正的做法,不是撤銷該傳票,而是將其押後聆訊,直至在(j)上訴中,張舉能法官作出關於2002年4月29日陳法官的命令的判決。

第二點

9.至於馬女士的第二點,則視乎「審訊完結」的意思。審訊是否有判決才算完結呢?首先,本席查看過陳法官的筆記(以英文書寫) ,他在2002年4月29日作出的命令是 " all proceedings of this case be stayed until the disposition of Case HCA 101 of 2001" ,即是 "本案件全部程序將擱置直至HCA 101 of 2001案件處理為止 。" 從2002年4月29日的謄本,亦可見陳法官及馬女士本人亦有用「處理」這用詞 。一件審訊在未宣判之前仍未「處理」。所以,從此可見,2002年4月29日登錄的命令若用「處理」則會更準確表達陳法官命令的真正意思。再者,在Brook v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No.1)[1998] 1 HKC 595 一案, 上訴法庭(廖子明法官,梁紹中法官,黎守律法官)在判案書中曾說:

"it is almost unarguable that an action comes to an end when a judgment is delivered and the order the court makes is perfected"(P. 599C).

(譯文為:- "差不多無可爭議的,是一件訴訟當宣判及在法庭的命令蓋印時完結")(第599C頁)。

10.因此,雖然2002年4月29日的命令沒有明文表示審訊是包括宣判才完結,但根據以上理由,「審訊完結」的含意是包括宣判的。故此,杜法官的判決雖然是在鍾法官2003年1月6日至1月10日審訊之後作出,但本席認為審訊有待宣判才完結,所以2002年4月29日的命令並未「期滿」。

命令

11.基於本席對第一點的看法,本席撤銷杜法官及源聆案官應馬女士2002年11月21日的傳票所作出的命令,而命令將該傳票聆訊押後,直至張舉能法官應馬女士HCA 5074/01案中2002年8月28日的上訴作出判決,或HCA 101/01案中審訊宣判及蓋印命令(以較早者為準)。本席作出暫准命令,上訴的訟費及下級法庭聆訊的訟費(即源聆案官席前及杜法官席前聆訊的訟費)歸於2002年11月21日傳票訴訟的訟費。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12.本席同意袁家寧法官的判詞。

(袁家寧) (鍾安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