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Luu the Tr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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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及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入獄8個月,其中4個月同期執行,即合共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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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40/2003 HCMA 34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4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23和7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6月18日 裁決日期:2003年6月18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及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入獄8個月,其中4個月同期執行,即合共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上述的控罪,源自兩件獨立事件。“盜竊”那項控罪發生於本年2月15日早上。某劏車塲的東主在返回工地時,發現上訴人正以手推車載着6條工字鐵離開,於是報警將上訴人捕獲。至於“企圖盜竊”那項控罪,則發生於3月7日即3星期後的下午。上訴人被發現正在一地盤的油壓機上將一些鐵皮剪下,結果又被報警拘捕。 3.至於上訴人本身,他今年36歲,曾於2002年10月因“管有危險葯物”而被判處入獄3個月。 4.無論如何,裁判官是在考慮過以下的因素才作出上述判刑的:
5.綜合以上種種因素,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是合適的,亦無明顯過重。相反,上訴人聲稱刑期太重,則不能成立。 6.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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