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潤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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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及第200章第159G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303/2019[2019] HKDC 12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3/2019

[2019] HKDC 12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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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潤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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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9年9月20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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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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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9條及第200章第159G條。被告認罪而被定罪。

案情

2.案發期間,“順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新界將軍澳日出康城6期一個面積約13,600平方呎的建築地盤(“該地盤”)。該地盤以金屬圍欄及鐵絲網等物圍封,只限建築地盤工人等職員及僱員進入。

3.案發期間,司徒先生在該地盤擔任技工,負責一些職務,當中包括在該地盤內檢查電線。另外,呂先生是該地盤保安員。

4.被告曾在該地盤擔任技工,但2018年12月已被解僱。

5.2019年2月2日凌晨1時10分左右,被告作為侵入者未經授權進入該地盤,即用所帶工具(包括兩把鉗)鬆開用以固定該地盤圍欄上金屬板的螺絲,然後移除金屬板,再從露出的缺口爬進該地盤。

6.進入該地盤後,被告未經授權進入一處混凝土建築物,該處放置了發電機及其他工具(“發電機房”)。

7.被告在發電機房內用鎖匙開啟一個灰色上鎖工具箱,取出一部電動磨機及兩塊磨碟。那條鎖匙是被告從前受僱在該地盤工作時僱主給他的,他被解僱後仍然保存那鎖匙。

8.被告其後把電動磨機及磨碟帶離發電機房,用電動磨機將放置在該地盤空地的銅電線卷上部分電線割下。

9.在該地盤值勤的司徒先生聽聞巨響,看見被告在地盤內干擾電線。司徒先生立即通知呂先生報警。

10.警務人員抵達該地盤,此時仍見到被告在切割電線。被告看見警務人員後,試圖經原來路徑逃離現場,但被警方截停。

11.警方在發電機房內灰色工具箱附近發現被告的背囊,內有一個黃色袋、一對工作手套及一把鎅刀等。另在被告進入該地盤的缺口附近發現兩組螺絲及兩把鉗。

12.被告立即被拘捕。他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非法進入該地盤,並拿取電動磨機等工具來偷電線。

13.該地盤相關職員證實涉案電線價值港幣約4,000元。事件中亦證實並無物品遺失。

被告背景

14.被告於1989年7月出生,現年30歲,受教育至高中程度,已婚,育有一位兩歲大的兒子。

15.被告在干犯本案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求情陳詞

16.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一份“Submissions for Defendant for Mitigation”,要點如下:—

(i) 被告在控方修訂本案控罪為「企圖盜竊罪」後的最早階段向法庭表示會認罪;

(ii) 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iii) 被告育有一名兩歲大的兒子,而被告的妻子現正懷孕,預產期是2020年1月;

(iv)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v) 被告最終沒有偷取到任何物品;及

(vi) 李大律師請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

17.李大律師提出下列案件的判案書給法庭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國和 CACC 42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Luu The TruongHCMA 34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蔣美月 HCMA 1151/2004

18.本席認為本案案情與林國和一案類似,雖然本案被告在案發時已不再於該地盤工作,但他仍持有前僱主給他的鎖匙,用以在凌晨時份開啟工具箱取出電動磨機用以把銅電線卷的電線割下,本席認為被告是有預謀有計劃去進行盜竊的。

19.本席亦參考過HKSAR v Lee Chun Kit DCCC 820/2011一案的判刑理由書,該案的第二被告就第七、八項控罪(盜竊罪),經審訊後被判處18個月監禁,而該控罪是關於第二被告在大埔某地盤盜竊了約值港幣4,000元的鐵枝(該案案情可參閱其定罪上訴CACC 540/2011第2段),該案第二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並無刑事定罪記錄。

20.考慮了本案案情,參考了林國和Lee Chun Kit的判刑,本席採用13½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1.被告及時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刑期扣減至9個月監禁。這三分一判刑折扣亦包含了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的因素在內。

22.本席念及被告家有懷孕的妻子及兩歲兒子,故此把判刑再下調1個月,至8個月監禁。

23.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案判刑有進一步折扣,因此本席判處被告監禁8個月。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