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玲 對 簡兆祺及另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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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71/2024, [2026] HKCA1484 On Appeal From [2024] HKCFI 30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471號 (原傷亡訴訟案件2023年第32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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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2026年5月14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2026] HKCA 944), 駁回原告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俊文在HCPI 323/2023案中2024年10月30日頒發的判決 ([2024] HKCFI 3062) 的上訴。 2.原告人擬上訴至終審法院,於2026年5月1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3.本庭已閱讀其6項理由、以及之後存檔的書面陳詞,認為內容對本庭的判案書沒有提出任何實質性的挑戰,而原告人對美國政府、長和集團,與其他非訴訟人的指責,與本案無關。 4.原告人的申請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沒有指出擬提的上訴涉及甚麽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本案的情況也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她擬提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本庭不給予上訴許可,並作出暫准命令,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另外,各被告人都要求以彌償標準評估訟費,及提供了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陳述書。 6.本庭命令,如果原告人對暫准命令及/或彌償標準及/或訟費陳述書內的項目有異議,必須在本判案書日期後14天內,提供書面陳詞,篇幅不得超過五頁。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劉卓言、蘇瑋珽大律師代表 第三被告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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