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Dr. Lau Chu Pak及另一人

Case No.CACV 162/2021[2026] HKCA 164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Sep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162/2021, [2026] HKCA 1648

原案件 [2020] HKCFI 29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62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6年第669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LIU HUA 劉華  
  及  
被告人 DR. LAU CHU PAK  
  及  
第三方 養和醫院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袁家寧
判案書日期: 2026年9月 15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2021年9月28日,本庭批准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吳法官」)2020年11月23日撤銷她的第三方披露文件申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並作出以下命令:

(1)  批准原告人的上訴。

(2)  撤銷2020年11月23日的命令,及2021年2月26日、2021年6月11日及2021年8月27日的訟費命令。

(3)  第三方須在命令作出後56天,在HCPI 669/2016案存檔及送達誓詞,就2013年7月24日原告人在醫院由被告人進行「心臟電生理學檢查」期間,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的處理及保存,以及醫院的相關政策,作進一步披露。

(4)  原告人在14天內提交及送達有關訟費申請的書面陳述(篇幅限於2頁)。第三方可在其後7天內提交及送達回應及有關訟費申請的書面陳述(篇幅限於2頁)。

2.原告人在2021年10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動議通知書 (1)」),申請准許就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其後,本庭在2023年2月27日就上述判決頒發判案理由書(「本庭判案理由書」)[1],及作出下述訟費命令(「訟費命令」):

(1)  就本上訴(連同上訴許可申請[2]),及HCPI 669/2016案2020年8月31日傳票、2020年12月1日傳票及由此衍生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2)  撤銷CAMP 377/2021案2021年9月8日的傳票[3],及不作訟費命令。

4.原告人在2023年3月27日存檔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動議通知書 (2)」),申請准許就訟費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5.第三方反對兩項上訴許可申請。被告人對兩項申請持中立立場。原告人及第三方均提交了書面陳詞。

6.本庭經考慮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認爲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的規定,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兩項上訴許可申請。

7.本庭判案理由書已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本庭只扼要總結與兩項上訴許可申請有關的議題及判決理由:

(1)  第三方就原告人的第三方披露申請,提供了一份黎錦偉先生的非宗教式誓詞(「黎1誓詞」),主要述明醫院記錄中只有4張靜態X光影像和4張動態X光影像,及手術進行期間的實時X光影像於手術一星期後已自動銷毀。上訴的法律議題主要針對法庭評估第三方披露誓詞的結論性或充分性的法理原則和應用。本庭裁定,評估第三方披露誓詞的結論性或充分性,不應局限於UOB Kay Hian Futures (Hong Kong) Limited v. Lai, Lawrence & Anor[4]案第45段提及的3類文件和材料[5],而應視乎案件的情況及提出的證據和材料予以彈性處理。[6]

(2)  基於上述法律原則,本庭認爲可以參考原告人所依賴的材料[7],以評估黎1誓詞的披露是否充分。[8]

(3)  本庭裁定,第三方應就2013年7月24日原告人在醫院由被告人進行「心臟電生理檢查」期間 ,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的處理及保存,以及醫院的相關政策,作進一步披露。本庭因此行使酌情權力,命令第三方在HCPI 669/2016案存檔及送達誓詞,就以上提及的議題作進一步披露。[9]

(4)  就披露當值護士及X光技師姓名的申請,第三方已透過代表律師向原告人提供涉及檢查程序的醫療人員和X光機技師的姓名。[10]

(5)  至於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庭認為無一成立。其中,原告人的心臟是否被刺穿一個洞是HCPI 669/2016案中的爭議點,並非吳法官在非正審階段可以裁決,或視之為已獲接納或沒有爭議的事實。此外,黎1誓詞第7段已明確說明醫院沒有管有原告人所指的兩隻VCD光碟。本庭命令第三方進一步披露有關醫院為何沒有備存和貯存記錄整個手術過程及X光機系統自動攝錄的實時X光影像,這是另一獨立議題,不等於本庭認同原告人指第三方管有載有記錄檢查過程的兩隻VCD光碟的主張。[11]

(6)  訟費方面,根據一般法律原則,法庭命令訴訟以外第三方作出披露,會同時判給他該等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按原則,原告人應該支付第三方關於披露傳票申請,及第三方應她的要求提交披露誓詞(包括進一步披露誓詞)的訟費和附帶費用。另一方面,第三方雖然在吳法官席前對原告人的申請持中立立場,但其後反對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按原則,原告人上訴成功應可獲判給上訴的訟費。綜觀整體情況,本庭認爲原告人和第三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是合適和公平的做法,因此不就上訴及相關訴訟和申請作訟費命令。[12]

法律原則

8.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動議通知書 (1)

9.按動議通知書 (1)的上訴理據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她提出的申請理由可歸納如下:

(1)  上訴法庭的判決侵犯原告人在《基本法》第25、28及35條下的權利,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及22條、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41及42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7A條規則的知情權。[13](「申請理由 (1)」)

(2)  上訴法庭錯誤接納第三方誓詞謊稱「存檔VCD光碟在手術後一星期内自動銷毀」,拒絕要求第三方披露VCD光碟的直接證據。上訴法庭忽略第三方在手術後故意隱瞞真相的不法行爲,損害原告人的權益。[14](「申請理由 (2)」)

(3)  上訴法庭忽略第三方作爲公共醫療機構的不法行爲,有涉及廣大公衆生命權利的重要性。[15](「申請理由 (3)」)

10.首先,原告人提出的申請理由都是環繞她的第三方披露申請的是非曲直,沒有提出任何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具體法律議題,遑論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議題。動議通知書 (1) 因而不符合22(1)(b)條的規定。

11.再者,原告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就申請理由 (1),原告人只是籠統地陳述所援引的法律條文涵蓋的權利,沒有具體説明本庭的判決及命令實質如何違反該些條文下的保障。本庭判案理由書已分析上訴涉及的法律議題,並解釋批准原告人上訴的原因。[16] 本庭判決沒有損害原告人的訴訟權利,或《基本法》下或其他法例賦予的保障。無論如何,原告人的衆多指控只是重複她的上訴理由,而本庭判案理由書已説明不接納的理由[17]。原告人重複她的主張之餘,並沒有指出本庭判決及理由有甚麼法律錯誤。

12.原告人亦列舉一些案例[18],但沒有具體説明該些案例如何支持或幫助她的主張。事實上,該些案例的情況及涉及的法律議題及判決理由,都有別於本案:

(1)  原告人引述Leung Yiu Ting v  MTR Corporation Limited第13及14段有關Norwich Pharmacal命令的原則,卻沒有進一步説明該案如何有助她的申請。事實上,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4段引述該案的第15至19段,以説明原告人進行檢查期間在場的醫護人員和X光機技師實際上是參加、協助和牽涉在檢查過程,並非無關的旁觀者。

(2)  Carol Klaine and Keith Klaine v Southern Illinois Hospital Services案是一宗醫院醫生被指醫療疏忽,及醫院被指在醫生資格認證上有疏忽(negligent credentialing) 的案件。因應該案原告人指稱醫院沒有披露文件構成藐視法庭,美國伊利諾州上訴法院 (Appellate Court of Illinois)命令醫院公開關於醫生申請員工特權 (staff privileges) 的信息。該案的法律議題,包括披露原則及法律條文,有別於普通法下第三方披露的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3)  在Cheung Kai Wing v Mok Sheung Shun案,上訴議題的焦點是被要求披露的文件的關聯性及必要性,及該些文件是否能夠被具體識別 (identification by class)。該些議題與本案的法律議題不同。

13.就申請理由 (2) ,原告人不滿意本庭沒有命令第三方披露記錄手術過程的VCD光碟,主要因為她認爲黎1誓詞謊稱手術進行期間的實時X光影像於手術一星期後已自動銷毀,及第三方其實管有記錄手術過程的兩張錄影(VCD)光碟,因此應該按她的要求作出披露。原告人的說法都只是重複上訴時提出,但不為本庭接納的陳述。基於本庭判案理由書提及的原因(見上文第7(5)段),原告人這些陳述,包括回應陳詞第9段提出的說法及案例,不構成有效的申請理由, 亦無助她擬提的上訴。

14.有關申請理由 (3) ,原告人提出的陳詞都是針對2013年7月14日手術過程中衍生的證據,及環繞HCPI 669/2016案情的是非曲直,這些並非本庭在上訴階段需要審理的議題,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議題。

15.總括而言,動議通知書 (1) 不符合22(1)(b)條的規定,原告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擬提出的上訴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撤銷動議通知書 (1) 。

動議通知書 (2)

16.動議通知書 (2) 是針對上文第3段的訟費命令。總括動議通知書(2)及她的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原告人的主要論據爲:

(1)  訟費命令違反一般訟費原則,即敗訴方應支付勝訴方的訟費,及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及7條規則,及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規定。

(2)  原告人及第三方各自承擔有關訟費的命令有違公義,忽略第三方的欺騙行爲觸犯刑事罪行,及違反《私家醫院實務守則》有關醫療記錄存放期限的法律規定及《香港注冊醫生專業守則》的規則。

(3)  本案符合22(1)(b)條的規定,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7.原告人提出的論據不構成可以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首先,亦是最重要的,動議通知書(2)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都是環繞她的案件的案情和情況,以及應該怎樣處理有關的訟費,並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原告人的許可申請並不符合22(1)(b)條的要求。

18.其次,本庭的訟費命令涵蓋原告人的第三方披露申請,以及本上訴及相關的上訴許可和其他申請,適用的一般訟費原則除了原告人依賴的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之外,還包括申請第三方披露的申請人需要支付第三方該申請及作出披露而衍生的訟費和費用的訟費原則。本庭判案理由書第53和54段已闡述後者的法律規定和原則,包括《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12)條規則,及Totalise Plc v The Motley Fool Ltd and Anor [2002] 1 WLR 1233第29及30段。原告人在本申請的陳述並未有顧及第三方披露申請適用的訟費命令。

19.此外,訟費判決是法庭行使酌情權力的決定。法庭除了考慮適用的法律原則外,亦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及其他相關考量,並顧及所作的命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成本效益、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為本及對訴訟各方公平等基本目標。就本案而言,假若本庭遵循上文述及的一般訟費原則,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三方披露申請及作出披露產生的訟費和費用及其他不應提出或失敗的申請的訟費,及命令第三方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必然產生多重訟費計算和訟費評估的過程及法律程序,除了花費時間,亦可能引發爭端,以及會衍生法律和其他費用,不符訴訟各方的最佳利益。本庭經考慮相關法律原則,案件實際情況及其他相關考量,認為不作訟費命令,是合適和公平的酌情判決。原告人指本庭訟費命令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及7條及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說法不成立。

20.至於原告人指本庭應考慮訴訟各方的行爲,包括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引致的訟費,本庭不認爲第三方在原告人的披露申請中有足以影響訟費判決的不當或疏忽行為。而且,如英國上訴庭在 Totalise Plc v The Motley Fool Ltd and Anor案裁定,《高等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5(2) 條規則(相當於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 44.3 條規則)下,有關訴訟各方行爲的考量不適用於這種向第三方尋求披露的申請,因為它們並非真正涉及訴訟各方之間對訴及爭議的法律程序。再者,本庭判案理由書亦提及,第三方對原告人的披露申請先持中立立場,後來反對她的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由此衍生需要考慮訟費跟從訴訟結果訟費原則。本庭沒有忽略第三方的訴訟行為。

21.就原告人有關第三方觸犯刑事罪行及違反私家醫院或醫生專業守則等指稱,這些僅是原告人的指稱,與如何處理第三方披露申請及由此衍生的申請和上訴的訟費無關,亦不是本許可申請及擬提的上訴的議題。本庭不同意原告人的陳述,不認為本案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再者,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行使酌情權,根據22(1)(b)條下「或因其他理由」的條款批准上訴許可。上訴法庭的既定做法是交由終審法院上訴委員裁決是否基於「或因其他理由」這一條款給予上訴許可。

22.基於上述理由, 總括而言,動議通知書(2)不符合22(1)(b)條的規定,原告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擬提出的上訴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撤銷動議通知書(2)。

訟費

23.按照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的申請失敗,應該支付第三方的訟費。本庭因此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三方是次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予以評定。

命令

24.本庭命令如下:

(1)  撤銷原告人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2)  原告人支付第三方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予以評定。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第三方:由的近律師行轉轉聘王星大律師代表。



[1] [2023] HKCA 262

[2] CAMP 76/2021。

[3] 原告人在CAMP 377/2021 案向上訴法庭申請,准許就吳法官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4] (未經彙編)HCA 1946/2011,2015年6月4日

[5] 該3類材料為: (a) 狀書、文件清單及核實文件清單的誓詞或清單裏的文件;(b) 任何來源的文件,當中顯示有其他可披露、但仍未披露的文件的存在;及 (c) 因訴訟其中一方對案件的誤解而明顯地被排除、沒有披露的文件(詳見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9段)。

[6]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9至29段

[7] 包括新聞公佈、立法會討論文件、《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有關病人個人資料及知情權的法律

[8]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30至31段

[9]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32至42段

[10]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3段

[11]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8至50段

[12]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53至58段

[13] 動議通知書(1)第3至18,39及31段

[14] 動議通知書(1) 第19至38,42至44段

[15] 動議通知書(1) 第40至41段

[16]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7至45段

[17]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6至50段

[18] Leung Yiu Ting v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2020] HKCFI 460 (原告人2023年4月17日書面陳詞第7段);Carol Klaine and Keith Klaine v Southern Illinois Hospital Services 2014 IL App (5th) 130356(原告人2023年4月17日書面陳詞第17段);  Cheung Kai Wing v Mok Sheung Shun CACV 20/1993(原告人2023年4月17日書面陳詞第4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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