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華 對 Dr. Lau Chu Pak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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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162/2021, [2026] HKCA 1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62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2016年第66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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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2021年9月28日,本庭批准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吳法官」)2020年11月23日撤銷她的第三方披露文件申請的判決提出的上訴,並作出以下命令:
2.原告人在2021年10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動議通知書 (1)」),申請准許就上述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其後,本庭在2023年2月27日就上述判決頒發判案理由書(「本庭判案理由書」)[1],及作出下述訟費命令(「訟費命令」):
4.原告人在2023年3月27日存檔第二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動議通知書 (2)」),申請准許就訟費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5.第三方反對兩項上訴許可申請。被告人對兩項申請持中立立場。原告人及第三方均提交了書面陳詞。 6.本庭經考慮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認爲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的規定,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兩項上訴許可申請。 7.本庭判案理由書已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本庭只扼要總結與兩項上訴許可申請有關的議題及判決理由:
法律原則 8.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動議通知書 (1) 9.按動議通知書 (1)的上訴理據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她提出的申請理由可歸納如下:
10.首先,原告人提出的申請理由都是環繞她的第三方披露申請的是非曲直,沒有提出任何要求終審法院裁決的具體法律議題,遑論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議題。動議通知書 (1) 因而不符合22(1)(b)條的規定。 11.再者,原告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就申請理由 (1),原告人只是籠統地陳述所援引的法律條文涵蓋的權利,沒有具體説明本庭的判決及命令實質如何違反該些條文下的保障。本庭判案理由書已分析上訴涉及的法律議題,並解釋批准原告人上訴的原因。[16] 本庭判決沒有損害原告人的訴訟權利,或《基本法》下或其他法例賦予的保障。無論如何,原告人的衆多指控只是重複她的上訴理由,而本庭判案理由書已説明不接納的理由[17]。原告人重複她的主張之餘,並沒有指出本庭判決及理由有甚麼法律錯誤。 12.原告人亦列舉一些案例[18],但沒有具體説明該些案例如何支持或幫助她的主張。事實上,該些案例的情況及涉及的法律議題及判決理由,都有別於本案:
13.就申請理由 (2) ,原告人不滿意本庭沒有命令第三方披露記錄手術過程的VCD光碟,主要因為她認爲黎1誓詞謊稱手術進行期間的實時X光影像於手術一星期後已自動銷毀,及第三方其實管有記錄手術過程的兩張錄影(VCD)光碟,因此應該按她的要求作出披露。原告人的說法都只是重複上訴時提出,但不為本庭接納的陳述。基於本庭判案理由書提及的原因(見上文第7(5)段),原告人這些陳述,包括回應陳詞第9段提出的說法及案例,不構成有效的申請理由, 亦無助她擬提的上訴。 14.有關申請理由 (3) ,原告人提出的陳詞都是針對2013年7月14日手術過程中衍生的證據,及環繞HCPI 669/2016案情的是非曲直,這些並非本庭在上訴階段需要審理的議題,亦不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議題。 15.總括而言,動議通知書 (1) 不符合22(1)(b)條的規定,原告人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擬提出的上訴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撤銷動議通知書 (1) 。 動議通知書 (2) 16.動議通知書 (2) 是針對上文第3段的訟費命令。總括動議通知書(2)及她的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原告人的主要論據爲:
17.原告人提出的論據不構成可以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首先,亦是最重要的,動議通知書(2)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及回應陳詞都是環繞她的案件的案情和情況,以及應該怎樣處理有關的訟費,並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原告人的許可申請並不符合22(1)(b)條的要求。 18.其次,本庭的訟費命令涵蓋原告人的第三方披露申請,以及本上訴及相關的上訴許可和其他申請,適用的一般訟費原則除了原告人依賴的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之外,還包括申請第三方披露的申請人需要支付第三方該申請及作出披露而衍生的訟費和費用的訟費原則。本庭判案理由書第53和54段已闡述後者的法律規定和原則,包括《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12)條規則,及Totalise Plc v The Motley Fool Ltd and Anor [2002] 1 WLR 1233第29及30段。原告人在本申請的陳述並未有顧及第三方披露申請適用的訟費命令。 19.此外,訟費判決是法庭行使酌情權力的決定。法庭除了考慮適用的法律原則外,亦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及其他相關考量,並顧及所作的命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成本效益、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為本及對訴訟各方公平等基本目標。就本案而言,假若本庭遵循上文述及的一般訟費原則,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三方披露申請及作出披露產生的訟費和費用及其他不應提出或失敗的申請的訟費,及命令第三方支付原告人上訴的訟費,必然產生多重訟費計算和訟費評估的過程及法律程序,除了花費時間,亦可能引發爭端,以及會衍生法律和其他費用,不符訴訟各方的最佳利益。本庭經考慮相關法律原則,案件實際情況及其他相關考量,認為不作訟費命令,是合適和公平的酌情判決。原告人指本庭訟費命令違反《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5及7條及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說法不成立。 20.至於原告人指本庭應考慮訴訟各方的行爲,包括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引致的訟費,本庭不認爲第三方在原告人的披露申請中有足以影響訟費判決的不當或疏忽行為。而且,如英國上訴庭在 Totalise Plc v The Motley Fool Ltd and Anor案裁定,《高等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5(2) 條規則(相當於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 44.3 條規則)下,有關訴訟各方行爲的考量不適用於這種向第三方尋求披露的申請,因為它們並非真正涉及訴訟各方之間對訴及爭議的法律程序。再者,本庭判案理由書亦提及,第三方對原告人的披露申請先持中立立場,後來反對她的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由此衍生需要考慮訟費跟從訴訟結果訟費原則。本庭沒有忽略第三方的訴訟行為。 21.就原告人有關第三方觸犯刑事罪行及違反私家醫院或醫生專業守則等指稱,這些僅是原告人的指稱,與如何處理第三方披露申請及由此衍生的申請和上訴的訟費無關,亦不是本許可申請及擬提的上訴的議題。本庭不同意原告人的陳述,不認為本案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再者,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才會行使酌情權,根據22(1)(b)條下「或因其他理由」的條款批准上訴許可。上訴法庭的既定做法是交由終審法院上訴委員裁決是否基於「或因其他理由」這一條款給予上訴許可。 22.基於上述理由, 總括而言,動議通知書(2)不符合22(1)(b)條的規定,原告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擬提出的上訴亦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亦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撤銷動議通知書(2)。 訟費 23.按照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的申請失敗,應該支付第三方的訟費。本庭因此命令原告人支付第三方是次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予以評定。 命令 24.本庭命令如下: (1) 撤銷原告人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2) 原告人支付第三方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予以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第三方:由的近律師行轉轉聘王星大律師代表。 [2] CAMP 76/2021。 [3] 原告人在CAMP 377/2021 案向上訴法庭申請,准許就吳法官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4] (未經彙編)HCA 1946/2011,2015年6月4日 [5] 該3類材料為: (a) 狀書、文件清單及核實文件清單的誓詞或清單裏的文件;(b) 任何來源的文件,當中顯示有其他可披露、但仍未披露的文件的存在;及 (c) 因訴訟其中一方對案件的誤解而明顯地被排除、沒有披露的文件(詳見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9段)。 [6]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9至29段 [7] 包括新聞公佈、立法會討論文件、《私家醫院實務守則》,及有關病人個人資料及知情權的法律 [8]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30至31段 [9]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32至42段 [10]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3段 [11]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8至50段 [12]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53至58段 [13] 動議通知書(1)第3至18,39及31段 [14] 動議通知書(1) 第19至38,42至44段 [15] 動議通知書(1) 第40至41段 [16]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17至45段 [17] 本庭判案理由書第46至50段 [18] Leung Yiu Ting v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2020] HKCFI 460 (原告人2023年4月17日書面陳詞第7段);Carol Klaine and Keith Klaine v Southern Illinois Hospital Services 2014 IL App (5th) 130356(原告人2023年4月17日書面陳詞第17段); Cheung Kai Wing v Mok Sheung Shun CACV 20/1993(原告人2023年4月17日書面陳詞第45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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