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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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為同學。案發於2002年1月18日,在元朗某中學3樓女厠外。上訴人從後抱着受害人的頸項。受害人拉開上訴人的手及蹲下閃避他。當蹲下時受害人的面正向着上訴人的私處大約相距2呎。上訴人把他的褲子拉鍊完全拉開,並且把內褲拉到一邊,暴露了他的陰莖,他更以粗言穢語着令受害人含他的陰莖。受害人見狀便走進女厠內,她把厠格的門關上,並躲在厠格內哭泣。上訴人則以腳踢厠格的門,並着令受害人出來。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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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32/2002 HCMA 53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53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0002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8日 判案日期: 2002年8月2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本案的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為同學。案發於2002年1月18日,在元朗某中學3樓女厠外。上訴人從後抱着受害人的頸項。受害人拉開上訴人的手及蹲下閃避他。當蹲下時受害人的面正向着上訴人的私處大約相距2呎。上訴人把他的褲子拉鍊完全拉開,並且把內褲拉到一邊,暴露了他的陰莖,他更以粗言穢語着令受害人含他的陰莖。受害人見狀便走進女厠內,她把厠格的門關上,並躲在厠格內哭泣。上訴人則以腳踢厠格的門,並着令受害人出來。 上訴理由一: 2.上訴人的首項上訴理由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接納證供而作出錯誤的事實裁決或推論。代表上訴人的鄧大律師指案中沒有或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暴露了他的陰莖;鄧大律師的交替陳述為上訴人暴露他的陰莖並非唯一無可抗拒之推論。鄧大律師的主要理據為受害人當時所處的地方光線暗淡,不能使她作出清楚的觀察。雖然當時燈光暗淡,但據受害人的證供亦不至看不見事物。受害人在被盤問時明確否認她所見到的只是上訴人的手指或內褲的花紋。她當時蹲下,正面對着上訴人的陰莖僅2呎。她清楚見到上訴人拉下他的褲拉鍊並把內褲拉開以暴露他的陰莖。在這近距離正面的觀察下,她的證供並不存有內在不可能之處。 3.鄧大律師指受害人除在上課時看過男性性器官外並沒有見過真的男性性器官。所以鄧大律師陳述指她沒有足夠經驗判斷她所見到暴露的部位是男性的陰莖,而不是上訴人身體的其他部份,比方說是手指。本席認為這陳述似是而非。縱使受害人沒有見過真的男性陰莖,她一定不會把日常見慣的手指視為異物而誤把它作為陰莖。在被盤問時,她亦清楚地否定了這個可能性。 4.鄧大律師又指原審裁判官不可信賴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因為她從後觀察而不能看得清楚。但從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陳述書可見,原審裁判官並沒有依重第二證人的證供。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原審裁判官亦沒有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斷。但是,他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使原審裁判官對受害人的證供有所置疑。在這情況下,原審裁判官信納受害人的證供並無不妥。原審裁判官亦無須作任何推斷才可裁定受害人所見到的是上訴人的陰莖。此乃原審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有機會觀察證人在庭上作證時的神態與語氣,這是上訴法庭所沒有的。一般而言,上訴法庭對原審法庭關於事實的裁決不會輕易干預:見HKSAR v LEE Hon-shun,CACC 626/1999。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未能提供足夠的理據以質疑原審裁判官的裁斷。 上訴理由二: 6.鄧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幾乎主導控方證人的主問,而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他主要的投訴是集中在上訴文件第18頁至20頁和35至40頁。謄本確實顯示原審裁判官曾向控方證人發出一連串的問題。他引述HKSAR v Lam Chin Cheung, CACC 126/2000以支持他的說法。 7.其實在該案例中上訴法院從沒有禁止主審法官或裁判官參與控方證人的主問。上訴法院副庭長梅賢玉在第19 - 23段也指出:
8.在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1999] 2 HKLR 468 上訴法院在第473頁就主審法官參與證人的主問或盤問定下以下的原則:
9.雖然鄧大律師列舉原審裁判官多次參與主問受害人。但經細閱謄本後,本席確認原審裁判法官的問題並非引導性問題。早前在檢控主任引導下,受害人已提供了一些零碎及片面的證供。原審裁判官只是提醒受害人她先前的證供,然後向她發問澄清的問題,以協助受害人提供較全面的證供,如現場光暗程度,上訴人有沒有穿著褲子,受害人怎麼看見上訴人的陰莖及看到多少及要求證人重覆她的答案。 10.本案是一宗風化案,受害人是一名年僅14歲的女童。她在法庭上作證時定會感到驚慌及尷尬。從經驗而言,受害人對回答主審裁判官的提問比回答檢控主任的提問會感到較為安心。在這情況下,原審裁判官主動發出提問亦無可厚非。在這情況下,若原審裁判官參與主問,只要他沒有發問引導性問題,他亦不應招致批評。 11.當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盤問受害人時,原審裁判官沒有作任何干預,也沒有對上訴人及其代表律師持敵對或譏諷的態度。 12.原審裁判官也有同樣參與控方第二證人的主問。她也是年僅14歲的女童。原審裁判官的參與是可以理解的。此外,由於她是站在上訴人的背後,加上陰暗的照明情況,原審裁判官沒有對她的證據予以依重。當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盤問她時,原審裁判官也沒有持敵對或譏諷的態度。 13.正如上訴法院副庭長梅賢玉在Lam Chin Cheung一案中指出,每件案件的情況各有不同;單一而言,主審法官的多次干預不一定表示審訊的程序有不恰當之處。本案亦有其特殊的情況,如控罪的性質、受害人的年紀與證人的年紀等。原審裁判官只參與受害人及控方第二證人的部分主問,而他的提問亦不涉及引導性問題。他沒有干預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盤問受害人及控方證人。他的態度持平,沒有對上訴人持敵對或譏諷態度。在這些情形下,一名身處法庭的知情旁觀者,考慮到所有的情況,必然會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參與只屬澄清性質,而不會認為上訴人因此而未能得到一個公平的審訊。 上訴理由三: 14.鄧大律師稱上訴人着令受害人含他的陰莖只是說笑,並無猥褻成份。他的陳述是基於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但受害人的感受並非如此。她目睹上訴人已暴露的陰莖,耳聞上訴人的粗言穢語。受害人慌忙逃入厠格內哭泣。在這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斷為她不認為上訴人在說笑。在場的合理旁觀者亦會推斷上訴人意圖迫受害人就範。本席認為即使上訴人當時是說笑,這並不減這句話的猥褻成份;尤其是上訴人所說的是粗言穢語。但不管這句話有沒有猥褻成份,控罪的要素不在乎這句話的猥褻性,而在乎上訴人有沒有向受害人暴露他的陰莖。因此鄧大律師的陳述並不構成任何上訴理據。 15.此外,這句話亦為受害人的證供提供了佐證。這句話正反映了上訴人確實意圖向受害人作猥褻行為。他自然必需暴露他的陰莖。這亦支持了受害人的證供,即上訴人確實暴露了他的陰莖,而受害人所見到的不是上訴人的手指或內褲的花紋。 16.基於上述各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羅家英律師事務所轉聘鄧理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