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5714/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February 2001.
1. 原告人為巴富街巴富花園宜富閣7樓C座(“7C”)的業主,該單位由原告人的董事脫學明先生(“脫先生”)和他的家人居住。原告人在1994年12月28日購入7C,在1995年2月開始裝修該單位。該單位有兩個厠所, 在裝修期間,裝修公司負責人黃華峰先生(“黃先生”)發現分隔兩個厠所的磚牆有部份突然脫落,並發現磚牆滲滿了水,他建議脫先生將該牆拆掉,重新再建一幅磚牆。脫先生同意這個做法。厠所內有一個舊煤氣爐,該煤氣爐因為生銹需要拆掉。在拆去煤氣爐後,發現爐後面的氣窗有漏水的情況。脫先生向他樓上8C單位(“8C”)的業主麥平堯先生(“麥先生”)投訴。麥先生到7C檢查漏水的情況,在檢查後一兩天,漏水終止。但過了幾日,漏水的情形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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