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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提出警告的人周順鏞先生針對龍劍雲聆案官2002年3月2日作出之命令,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十章)第62(1)條提出上訴。聆案官席前之聆訊,是聆案官依據本宗知會備忘登記及警告所引起之訟費命令, 對訟費作出評定。該評定聆訊原本定於2002年3月1日進行。但整個評定程序在3月1日並未能完成,聆案官指令聆訊在3月2日上午(星期六)繼續進行。3月2日之聆訊仍未完全解決訟費評定,故聆案官頒令從2002年3月4日(星期一)開始,每天下午4時30分於聆案官席前繼續訟費評定聆訊,直至訟費賬單評定結束為止。周先生不滿意上述命令,遂向本法庭提出上訴。另外周先生亦指聆案官在聆訊時針對他作出「不人道」對待,故要求訟費評定由另外一位聆案官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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