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志荃及另一人 訴 周順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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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警告人周順鏞(申請人)就法庭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該上訴在2002年11月11日被本庭駁回。現在他申請許可,要針對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ase No.HCCA 780/1998
Court
HCCA
Date03 Jan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A000780F/1998

HCCA78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申請

知會備忘申請書1998年第7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知會備忘登記人 畢志荃
第二知會備忘登記人 周冠華
提出警告的人 周順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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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提出警告人周順鏞(申請人)就法庭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該上訴在2002年11月11日被本庭駁回。現在他申請許可,要針對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上訴終審法院,有以下的規定:

"22. 民事上訴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出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c) ..."

3.由於本庭在2002年11月11日處理的是訟費命令及上訴通知書的問題。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必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應該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4.申請人在他提出的動議通知書陳述的理由,都不足以顯示他的上訴涉及的問題是符合第22條的規定。因此,本庭拒絕他的申請。

(梁紹中)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提出警告人 : 無律師代表 (單方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