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志荃及另一人 訴 周順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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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周順鏞先生在2002年6月21日的內庭聆訊中,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拒絕周先生的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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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A000780D/1998 HCCA78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遺囑檢定裁判權 知會備忘申請書1998年第780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7月5日 ------------------ 判 決 書 ------------------ 1.申請人周順鏞先生在2002年6月21日的內庭聆訊中,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拒絕周先生的下列要求:
潘暫委法官並裁定周先生需即時支付該項聆訊的訟費。 2.周先生不滿暫委法官的裁決,在2002年7月4日要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5條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審訊申請。同日下午,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去信周先生通知他應以上訴通知書形式,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條申請進行上訴。周先生拒絕遵守司法常務官的指令,並要求本席裁定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錯誤的。 3.周先生在本席前聲稱潘暫委法官的判決是一項最終判決或命令,因此基於《高等法院條例》第14(3)(c)條,他不能根據該條例提出上訴申請,而正確的做法是只可以根據第15條申請重新審訊。 4.據本席了解,本案明顯是具有爭議性的訴訟,而並非是周先生聲稱是屬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第2(2)條列表3:
5.上訴法庭在2001年11月13日的判案書內,已清楚認定本案並非屬無爭議性的遺囑認證的程序。如申請人不滿潘兆初暫委法官在2002年7月2日的判決的話,理應以上訴方式要求推翻他的裁決。正確手續是由周先生根據法例第14條呈上上訴通知書,而非根據法例第15條要求把案件重審。本席裁定司法常務官在7月4日的決定並無犯錯。
提出警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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