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志荃及另一人 訴 周順鏞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A 780/1998 on BabelCite. This HCCA judgment.

1. 申請人周順鏞先生在2002年6月21日的內庭聆訊中,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拒絕周先生的下列要求:

Case No.HCCA 780/1998
Court
HCCA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A000780D/1998

HCCA780/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遺囑檢定裁判權

知會備忘申請書1998年第780號

----------------------

知會備忘登記人(1) 畢志荃 (WEI PIH STELLA)
知會備忘登記人(2) 周冠華 (ETHEL LEW)
提出警告的人 周順鏞 (CHOW SHUN YUNG)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7月5日

------------------

判 決 書

------------------

1.申請人周順鏞先生在2002年6月21日的內庭聆訊中,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初拒絕周先生的下列要求:

(1) 撤銷聆案官羅雪梅在2002年6月10日所發出的命令;

(2) 要求將訟費清單的評核押後至本案有最終結果為止;及

(3) 知會備忘登記人等各自呈交其訟費單,交由司法常務官評定。

潘暫委法官並裁定周先生需即時支付該項聆訊的訟費。

2.周先生不滿暫委法官的裁決,在2002年7月4日要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5條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審訊申請。同日下午,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去信周先生通知他應以上訴通知書形式,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條申請進行上訴。周先生拒絕遵守司法常務官的指令,並要求本席裁定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錯誤的。

3.周先生在本席前聲稱潘暫委法官的判決是一項最終判決或命令,因此基於《高等法院條例》第14(3)(c)條,他不能根據該條例提出上訴申請,而正確的做法是只可以根據第15條申請重新審訊。

4.據本席了解,本案明顯是具有爭議性的訴訟,而並非是周先生聲稱是屬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第2(2)條列表3:

「無爭議或普通形式遺囑認證程序。」

5.上訴法庭在2001年11月13日的判案書內,已清楚認定本案並非屬無爭議性的遺囑認證的程序。如申請人不滿潘兆初暫委法官在2002年7月2日的判決的話,理應以上訴方式要求推翻他的裁決。正確手續是由周先生根據法例第14條呈上上訴通知書,而非根據法例第15條要求把案件重審。本席裁定司法常務官在7月4日的決定並無犯錯。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提出警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