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014971/2003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November 2003.
1. 本案的破產呈請是在2003年8月7日提出的。該呈請是關於欠債人(「欠債人」)沒有履行司法常務官陳爵在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7741號作出針對他的訟費命令而欠下的債項。欠債人在1991年展開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1年第8334號向他的幾個朋友提出索償。他在該民事案件的訴訟中敗訴,法庭命令他支付訟費。其後訟費經評定為227,766元。他從未支付這筆訟費,因此,本案債權人以原告人身份(「原告人」)在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7741號展開強制執行該訟費命令的行動。原告人得到法庭作出針對欠債人物業的押記令,跟着又得到售樓令。在2003年2月21日,原告人向司法常務官陳爵申請調低拍賣欠債人物業的底價。在2003年3月5日,司法常務官陳爵命令將拍賣欠債人物業的底價調低至500,000元及命令欠債人支付訟費12,000元。這筆未償付的判定債項就成為提出這宗破產呈請的動議。原告人在2003年6月30日已把「法定要求償債書」當面交付送達欠債人。但欠債人沒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裡的要求,也沒有申請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Cited by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