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琴洪 訴 陳炳寬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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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余民先生的前女友。2008 年2 月,她開展本案向被告人等追討賠償。她聲稱,因被告人等在HCB14971/2003一案(該破產案)中誣告余先生,令她蒙受損失,包括兩人戀愛失敗未能如期結婚、墮胎損害,精神損害,及失去樓宇的損失等,超過HK$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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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23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23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30日 判決日期:2010年12月16日 判決書 1.原告人是余民先生的前女友。2008 年2 月,她開展本案向被告人等追討賠償。她聲稱,因被告人等在HCB14971/2003一案(該破產案)中誣告余先生,令她蒙受損失,包括兩人戀愛失敗未能如期結婚、墮胎損害,精神損害,及失去樓宇的損失等,超過HK$5,000,000。 2.2010 年8 月30 日,聆案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她的訴訟。 3.原告人不服,在2010 年10 月14 日,提出逾期上訴。 4.原告人的遲延約1 個月,雖然不算太長,而被告人等亦沒有因她的遲延而受損,但她仍需解釋為何遲延,並且提出充分的上訴理據,法庭才會行使酌情權,讓她逾期上訴。 5.原告人稱因弟弟在四川出了意外,昏迷不醒,所以未能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本席認為,這並非合理的解釋。 6.更重要的是,原告人並無任何合理的上訴理據。 7.在HCA68/2005一案中,余先生稱控被告人等在該破產案中誣告他,令他受損。經審訊後,特委法官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判他敗訴。原告人在本案對被告人等的指控,基本上是重覆余先生在HCA68/2005一案中的說法,可說是舊調重彈,了無新意。 8.在2010 年8 月30 日的判案書中,聆案官說:
9.本席完全同意聆案官的看法和結論。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駁回上訴。本席並且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等訟費,數額訂定為HK$8,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蘇佩敏大律師代表。 Please refer to CACV2/2011 for the relevant appeal(s) to the Court of Appe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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