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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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貴明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猥褻侵犯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申請人在2002年8月1日被判入獄18個月。申請人認為刑期明顯過重,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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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25/2002 CACC42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2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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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3年3月19日 宣判日期:2003年3月19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黃貴明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猥褻侵犯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申請人在2002年8月1日被判入獄18個月。申請人認為刑期明顯過重,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根據雙方同意的案情,在2001年11月3日,申請人在新界屯門福亨村猥褻侵犯了一名年齡只有11歲的女童。申請人是受害人的鄰居,在案發當日下午三時許,申請人曾致電給該女童,要求她到申請人的家中和他玩耍,但遭女童拒絕。同日稍後時間,申請人自行到女童家中與女童和她9歲的弟弟玩樸克牌和看電視。女童的母親當時正在睡房中睡覺。 3.其後,申請人趁女童在自己的睡房中喝水時侵犯她。申請人的行為包括從後擁抱女童和拉起她的上衣﹑大力撫弄和緊握女童的乳房﹑用手伸進女童的褲襠內撫弄她的陰部。其間申請人更用手指插進她的陰道,令她感覺驚慌及痛楚。整個侵犯的過程歷時約兩分鐘。稍後,女童把受侵犯的情況告訴她的母親。女童家人後來報警求助,由警方拘捕申請人。 4.女童在同日被送往屯門醫院接受檢驗。三日後,女童接受法醫官病理學家的檢驗。檢驗的綜合結果如下:
上述傷勢是與被異性侵犯的行為吻合。 5.申請人案發時年齡48歲 ,無業,已婚及育有一名七歲大的兒子。他在1976年曾有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的記錄。在判刑前,法庭提取了有關申請人的心理和精神報告。心理報告指出申請人把性侵犯者的責任看得較低。兩個報告中都指出申請人在被問及本案的情況時都盡量企圖把事情淡化。 6.代表申請人的律師在區院求情時引援了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黃子建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1998] 4 HKC 32)的案例。今天代表申請人的張大律師亦同樣援引了該案例,以圖說服本庭認同申請人18個月的刑期是明顯過重。 7.黃子建案中的被告人是一名22 歲的大學生,他在區院承認了兩項猥褻侵犯的罪名,該案受害女童的年齡只有8歲。案中被告人並無刑事記錄。女童的母親把女童交由該案被告的母親托管,而被告人則在托管期間先後兩次侵犯該女童。被告人最初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但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上訴要求覆核。上訴庭最終的判決是基於該案案情嚴重,被告人必須被判以即時監禁的刑罰。就該案的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過往無案底等事實,上訴庭認為正確的刑幅應是9至12個月間。最後,該案被告人被判監6個月。較輕的刑期是由於該案是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的案件,所以最終刑期較一般判刑稍輕。 8.上訴庭在裁定此案的刑幅時,曾強調該案並不涉及暴力行為,及該案的被告人與受害女童並沒有涉及誠信或有長幼的關係,反觀本案則上述三種因素都存在。申請人身為受害人的鄰居,先要求女童到他的家中玩耍,遭拒絕後藉詞到女童家中和她玩樸克牌和看電視,以長輩的身份侵犯女童。再者,事件是在女童的家中發生,一般人當然認為家中是一個比較安全的地方,因此這是一個嚴重破壞誠信的行為。申請人在事發時,不理會女童的抗拒,在侵犯過程中更使用暴力以達到目的,使女童受傷。女童的乳房和下體的傷痕在案發三日後第二次檢查身體時仍然清晰可見,本庭認為本案的情況是明顯較黃子建案為嚴重,所以判刑亦應較黃子建案為重。再者申請人的精神和心理報告中指稱申請人對案件的責任採取逃避的態度,並在會面過程中試圖淡化案件的嚴重性,由此可見申請人對事件並無充份的悔意。 9.本庭參考了代表答辯人的彭大律師呈交的案例,其中包括女皇訴張耀坤 (R. v. Cheung Yiu Kwan, CACC387/1994)及女皇訴陳巨常 (R. v. Chan Kui Sheung [1996] 3 HKC 297)。張案並不涉及誠信的問題。該案的受害人是一名男童,而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受害男童身體上受到任何的傷害。陳案的上訴人是一位教師,他承認了五項猥褻侵犯三名年紀10至12歲的女童,每項控罪被判監兩年半。上訴庭把總刑期減為18個月,但上訴庭在判詞中認為如案中涉及老師侵犯年幼的學童,四年監禁作為起刑點亦並非過長。 10.本案並不存在老師與年幼學童的關係,暫委法官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見判刑理由書第30段),除給予三份一認罪扣減外,他把申請人當作無刑事記錄處理,最後判申請人入獄18個月。以百份比計,已超越一般的三份一扣減。本庭認為暫委法官的量刑起點絕非明顯過重,並已在刑期扣減中作出正確的處理,18個月的刑期並無不妥。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彭寶琴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耀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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