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226/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公司被控以下罪行:有人告發展示登記號碼KR 3367的車輛的司機被懐疑於2004年6月2日在東區走廊 ( 東行線 ) 近鰂魚涌公園曾觸犯有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即超速駕駛罪), 而上訴人身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 (即該公司),沒有在2004年6月29日依照在2004年6月7日以郵遞方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務人員提供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書寫及經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指控罪行發生時司機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號碼及與上述司機的關係,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 (1)(a) 及 (6)(a) 條 。上訴人公司當時派出代表承認控罪 ,被判罰款6,000元。上訴人公司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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