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40/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05.
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他襲撃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第二項控罪指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同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人亦被控相同罪行並被加控普通襲撃以及襲撃致造成身體傷害等罪行。於審訊當日,他們由律師代表。他們承認部份控罪,至於其他控罪則控方不作起訴而獲原審裁判官撤銷。上訴人承認一項襲警控罪而獲撤銷另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原審裁判官把上訴人定罪及還押懲教署看管以便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在判刑當日,上訴人及各被告人轉換了代表律師,並申請推翻原先的認罪答辯。原審裁判官拒絶了該申請後,他們解僱了當時的代表律師及表明不作求情陳述。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勞教中心令,其他被告人則被判處六個月至十四個月監禁不等。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而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