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92/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y 2005.
1. CACV 292/2003及CACV 371/2003兩宗上訴於2004年9月20日被上訴法庭(由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張舉能 組成)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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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9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29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CV 371/2003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37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1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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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CACV 292/2003及CACV 371/2003兩宗上訴於2004年9月20日被上訴法庭(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組成)駁回。 2.2004年12月2日,該庭亦拒絕了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該命令於同日被登錄。 3.2004年12月9日上訴人發出傳票,申請: “(1) 請求上訴法庭將2004年12月2日的判決作廢。 4.就本傳票第(1)段中的申請,由於2004年12月2日上訴法庭的命令已於同日被登錄,所以無論如何,上訴法庭都再沒有司法管轄權作出在本傳票第(1)段上訴人所申請的命令。 5.就本傳票第(2)段中的申請,本庭於2005年5月11日聆訊傳票,但於2005年2月21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已駁回了上訴人上訴終審法院的申請,因此,上訴人在傳票的第(2)段所作的申請已無意義,亦須被拒絕。 6.就本傳票第(3)及第(4)段中的申請,本庭已考慮了2004年12月2日的判決,本庭看不到有甚麼合理的理據將訟費命令更改或命令被告人須付訟費,遑論懲罰性的訟費。上訴人誓章中針對某些法官的指稱,全無證據支持,而上訴人在聆訊中的口頭陳詞,亦全不切題,本庭不能接納。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上訴人的傳票。 8.本庭頒令2004年12月2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本庭並命令本傳票的訟費由上訴人支付答辯人(因答辯人沒有出席2005年1月12日的聆訊,該天訟費不包括在內)。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由陳鈞洪律師行轉聘陳聰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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