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如娥 訴 張秀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4/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une 2005.
1. 在CACV24/2004一案中, 張 女士就土地審裁處審裁委員在2004年1月15日之覆核裁決, 提出上訴。2005年4月19日,本庭判決上訴得直,但命令將案件發還交由土地審裁處釐定巿場租值,作為佔用物業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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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4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編號2003年第31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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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判決日期:2005年6月22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2005年7月6日 判決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在CACV24/2004一案中, 張女士就土地審裁處審裁委員在2004年1月15日之覆核裁決, 提出上訴。2005年4月19日,本庭判決上訴得直,但命令將案件發還交由土地審裁處釐定巿場租值,作為佔用物業的費用。 2.本庭就上訴的訟費作出了暫准命令:- 訟費納入土地審裁處評估佔用物業費用之訟案中。 3.張女士申請要求本庭更改該暫准訟費令,她申請法庭應就上訴不作出任何訟費的命令。在2005年5月3日的誓章中,張女士提出她申請更改訟費命令的理據。她聲稱自己生意失敗,現靠綜援資助,所以無力支付訟費。至於吳女士,張女士聲稱吳女士年紀老邁,也非大富大貴人家,所以張女士建議無論任何一方勝敗,都應不須支付對方訟費。 4.在2005年6月22日本庭前聆訊時,張女士更聲稱她有宗教信仰,所以希望寬恕他人,因此雖然自己有信心在土地審裁處勝訴,但仍不希望從吳女士方面得到訟費。 5.2005年6月22日,本庭撤銷了張女士申請更改訟費的申請,本庭認為張女士提出的理據並不合理。若張女士將來在土地審裁處的訴訟中勝訴,她大可以不追索吳女士支付她的訟費,但她無權迫使吳女士也同樣對待她。法庭頒令敗方須支付勝方的訟費,是法庭控制訴訟法律程序的有效方法之一,亦是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所顯示是一般的命令。況且,土地審裁處在評估佔用物業費用之訟案中,仍有酌情權,作出對雙方合適的訟費命令,包括不作出訟費命令。 6.另外,2005年6月14日,張女士提出了申請,要求本庭就土地審裁處釐定佔用物業的費用之訟案中,向土地審裁處作出應用某些資料的指示。本庭亦在2005年6月22日撤銷了該申請。若張女士認為她的論點是與議題有關,她應向土地審裁處作出該有關的陳詞。程序上,她並不能在土地審裁處未就該論點作出判決時,直接向上訴法庭申請該等指示。 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於2005年6月22日亦作出訟費命令,張女士須於該判決日期14天內,支付吳女士訟費13元。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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