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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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否認該控罪。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裁定他猥褻侵犯罪罪名不成立,而裁定他企圖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判他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

Cited by 4 case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by the appellant to Court of Appeal refused. Please refer to FAMC74/2005 dated 15 November 2005
Case No.HCMA 49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ug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9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49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320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楊立志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 : 2005年8月24日

判案日期: 2005年8月24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他否認該控罪。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裁定他猥褻侵犯罪罪名不成立,而裁定他企圖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判他罰款$5,000元。他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

2.於案發當日早上約7時25分,受害人坐在一輛E34號巴士上層後排右邊靠窗口的雙人座位上。上訴人在開心廣場的車站登車並選擇坐在她的身旁。上訴人交义雙手放在胸前,其右手放在左手臂上,但左手則收藏在右臂腋窩下。在行車期間,受害人感覺到她左邊近腋窩部位遭人觸碰。她曾移動身體往靠近右邊窗口的位置,但她仍然感覺到被人觸碰。她望向坐在身旁的上訴人,見到他以交义手放於胸前,但其左手兩根手指卻從腋窩下伸了出來,當時上訴人合着眼。她望着上訴人數秒後,上訴人突然睜開眼睛望着她。她更感氣憤便質問上訴人:「你攪乜嘢?」上訴人沒有回應,約過了10秒後更把眼睛合上。受害人隨後報警。警員登車把上訴人拘捕。在原審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3.原審裁判官信納受害人的證供。他裁定上訴人觸踫受害人腋窩對下的部位。他認為這作為不屬猥褻性,但足以構成「試探式的猥褻侵犯」,所以他裁定上訴人猥褻侵犯罪不成立,但企圖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以下是他的裁斷陳述書內被受質疑的判詞:

「本席相信「受害人」的証供,並認定上訴人從腋窩下伸出兩根手指是蓄意去觸踫「受害人」的身體。在盤問時,辯方律師完全沒有向「受害人」指出上訴人的案情。也沒有質疑「受害人」曾被他人觸踫身體,或否認上訴人有伸出兩根手指的事實。他只是指出「受害人」沒有親眼目睹是上訴人的手指觸踫她的身體。她只是單憑上訴人坐在她身旁,來斷定侵犯她的人必然是上訴人。因此,「受害人」所作的証供有合理疑點存在。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無需考慮那觸踫是否純粹意外。此外,本席亦可憑辯方証物D1的相片,見到椅背的高度,並考慮「受害人」被觸踫的部位,來否定觸踫她的人是她座位前面或座位後面的乘客之可能性。本席認為控方經已在無合理疑點証明其指控,所提出的証據絕對充分。但考慮上訴人僅觸踫「受害人」腋窩對下,在背部與胸部之間的部位,本席未能完全接受上訴人對「受害人」的侵犯是猥褻性。但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動作足以構成試探式的猥褻侵犯,故裁定上訴人企圖猥褻侵犯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一) : 無需考慮那觸碰是否純粹意外

4.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質疑上述判詞,他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基於以下兩個原因而不考慮那觸踫是否純粹意外:(一)上訴人從腋窩下伸出兩根手指是蓄意觸踫受害人;(二)在盤問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沒有向受害人指出上訴人的案情。

5.要證明被告人犯上猥褻性侵犯,控方須證明(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即侵犯受害人,(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

6.Lord Ackner 在R v Court [1989] 1 AC28 第42頁說:

“For the defendant to be liable to be convicted of the offence of indecent assault, where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alleged offence can be given an innocent as well as an indecent interpretation, without the prosecution being obliged to establish that the defendant intended to commit both an assault and an indecent one, seems to me quite unacceptable and not what Parliament intended.”
   
“I, therefore, conclude that on a charge of indecent assault the prosecution must not only prove that the accused intentionally assaulted the victim, but that in so doing he intended to commit an indecent assault i.e. an assault which right-minded persons would think was indecent.”

在該案例第34頁: Lord Griffiths亦同意一個人是不能夠「意外地」干犯猥褻侵犯這個罪行:

“There is agreement that the offence cannot be committed accidentally as, for instance, in the example given by Lord Ackner of ripping a woman’s clothing whilst attempting to force an exit from a tube train.”

所以單憑觸踫是不是足以構成猥褻侵犯。控方還須證明上述兩項意圖,即侵犯意圖及猥褻意圖。從原審裁判官的判詞可見,他認為上訴人伸出兩根手指便是蓄意去觸踫受害人的證據。本席對這說法有所保留。上訴人所伸出的兩根手指只是證明他蓄意伸出兩根手指,而不足以證明他蓄意觸踫受害人。原審裁判官可從總體證供作推斷上訴人是否有意圖以這兩根手指觸踫受害人,如觸踫的次數,受害人回避後仍有觸踫,上訴人的坐姿與接近受害人的程度及總體的情况。不過原審裁判官完全沒有考慮這方面的證供。總體的情况可包括事發在一輛行駛中的巴士。巴士的車長亦指出巴士在轉彎時,可能令到乘客隨著彎位方向傾側。根據這些證供,這觸踫有可能是出於意外。原審裁判官必須排除這可能性才可以裁定上訴人的觸踫是意圖的觸踫,即蓄意的觸踫;正如Lord Griffiths 所述一個人不可能意外地干犯猥褻侵犯罪行。原審裁判官完全不考慮意外的可能性是在法律上犯錯。此外,辯方律師沒有指出辯方的案情亦不能免除控方在本案的情况中須排除意外觸踫的可能性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不穩妥。

上訴理由(二):原審裁判官對猥褻性存疑

7.從上述判詞中可見,原審裁判官認為觸踫腋窩對下的部位不是猥褻性,而只構成「試探式的猥褻侵犯」。這是邏輯上犯錯。本席不明瞭原審裁判官所指的「試探式的猥褻侵犯」是指什麼侵犯。本席推測他是指上訴人蓄意觸踫受害人及當時他心存猥褻意圖,不過他並不能觸踫到受害人身體的敏感部位。若然這是他的想法,他必是相信上訴人在觸踫受害人時有猥褻意圖。縱使上訴人沒有觸踫到受害人的敏感部位,原審裁判官既然已裁定上訴人蓄意觸踫受害人及有意圖觸踫她及當他觸踫受害人時心存猥褻意圖,他根本可以裁定上訴人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就算不裁定上訴人猥褻侵犯罪,他亦應可以把上訴人判處普通襲擊罪。但原審裁判官卻解釋由於上訴人沒有惡意,這觸踫不能構成普通襲擊罪。本席對原審裁判官的推理感到莫明其妙。「惡意」並非構成普通襲擊罪的要素。若然由於這觸踫動作不能構成普通襲擊,這觸踫亦不能構成企圖猥褻侵犯。原審裁判官的推理混亂亦欠缺邏輯。在任何情况下,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並不穩妥。

結論

8.基於以上理由,原審裁判官的定罪並不穩妥,他的裁決必須予以擱置。其實本案有充份的證據可讓原審裁判官作出定罪的推斷。可是原審裁判官的推理混亂而亦沒有考慮意外觸踫的可能性。由於這類案件屬嚴重性及基於公眾的利益,本席應答辯人的要求把案件發還裁判法院交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答辯方須付上訴人本上訴的訟費。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答辯人

由朱壽儀律師事務所轉聘馬維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by the appellant to Court of Appeal refused. Please refer to FAMC74/2005 dated 15 Novembe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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