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訴 徐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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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1月23日, CACV 34/2005 之上訴人 徐玉蓉 女士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在本上訴引用在CACV 390/2004已存檔的 (i) 畢志荃 女士2005年6月30日的誓章及附件及 (ii) 答辯人 周順鏞 先生2005年7月12日之回應誓章。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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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3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案件2003年第14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及判決日期 : 2005年11月3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5年12月6日 判決理由書 1.2005年11月23日, CACV 34/2005 之上訴人徐玉蓉女士發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在本上訴引用在CACV 390/2004已存檔的 (i) 畢志荃女士2005年6月30日的誓章及附件及 (ii) 答辯人周順鏞先生2005年7月12日之回應誓章。 2.周先生反對上述申請。 3.CACV 34/2005是源自HCA 1461/2003,在該案中,周先生起訴徐女士,而CACV 390/2004則源自HCA 1032/2004,在該案中, 周先生起訴畢女士。 4.在HCA 1461/2003及HCA 1032/2004兩案中,兩位被告人在同一日(即2004年5月31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兩案的訴訟,又申請禁止周先生在沒有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就有關徐宗真女士的遺產的事宜,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等等。 5.2004年12月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聆訊了該兩張傳票,並拒絕了兩位被告人的申請。 6.在CACV 390/2004一案中(即畢女士的上訴),本席於2005年6月28日聆訊了畢女士的申請,批准畢女士於聆訊後兩天內,存檔她2005年6月15日誓章內的某些段落,並批准周先生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他的回應誓章。 7.在本上訴,CACV 34/2005(即徐女士的上訴),徐女士擬引用畢女士上述的誓章及周先生回應的誓章,理由基本是CACV 34/2005 與CACV 390/2004兩宗上訴的有關理據及論點,某部份相同。 8.周先生反對徐女士的申請,他列出以下五項反對理由。 9.第一點,周先生聲稱2005年11月23日傳票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9條規則不適用。至於這一點,莊大律師已在他的骨幹陳詞顯示,他其實是應用第59號命令第10(2)條及第14條規則。本席同意該兩條規則適用,而從周先生其他的論點,相信在傳票中錯誤提及第59號命令第9條規則,對周先生是沒有任何不利。另外周先生聲稱雙方已於2005年2月28日及2005年4月19日在上訴法庭司法常務官席前已作初步聆訊及指示。然而,因當時有關誓章,即畢女士6月的誓章及周先生的回應誓章,並未存在,所以該些指示對本申請沒有任何約束力。 10.周先生的第二點,是他聲稱該文件(相信周先生所說的是畢女士的誓章)是傳聞證據。該誓章所剩餘的內容只是提及若干法律程序,全部都是涉及周先生的,本席難以明白為何周先生因認為這是傳聞證據而提出反對。周先生第二項反對理由並不合理。 11.周先生第三項反對理由,是該誓章(相信他亦是指畢女士的誓章)是“外來證據”,他聲稱“不得作為指控「無披露訴因」而接納為證據”。但周先生忽畧了兩位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不只是基於第18號命令第19(1)(a)條,而亦是基於第18號命令第19(1)(b)及(d)條,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申請人是可以引用證據來支持她們的申請。 12.周先生第四項反對理由,是張法官席前沒有提出涉及該誓章的爭議論據。周先生亦說畢女士的上訴案件內容本質與徐女士的上訴無關,因為周先生與徐女士屬首次爭訟,所以徐女士沒有申請「法律程序限制令」的理由。然而,不可爭議的是徐女士在HCA 1461/2003一案中,確申請了剔除周先生的訴訟,而其中一理由是因為他濫用法律程序,而且她亦申請了禁止周先生在沒有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就有關徐宗真女士的遺產所引起的事宜,提起法律程序。徐女士的申請應否成功有待裁決,但周先生不可以說畢女士的上訴之內容,與徐女士的上訴之內容,完全毫無關係。 13.最後第五項,無疑於2005年5月5日,本席作出了裁決,不批准徐女士在本案中提交某類新證據,但該等新證據與本申請的新證據,內容不同,所以不可一概而論。單是因本席曾不批准某類新證據,是不等於法庭必須不批准其他不同類別的新證據。 1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批准了徐女士在CACV 34/2005一上訴案中,引用CACV 390/2004存檔的畢女士2005年6月30日的誓章及附件,及周先生2005年7月12日的回應誓章。莊大律師同意本申請之訟費須歸周先生。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江漢銳律師事務所轉聘莊廣燦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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