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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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16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109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9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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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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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2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16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所承認的事實,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2. 2005年11月13日下午約1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 PW1 )正於深水埗醫局街173至177A號,香港賽馬會投注站,觀看電視現場轉播賽馬。賽事剛開始,PW1便感到有人干擾他手提電話的皮扣。PW1立即轉身。當時被告人正站在PW1的背後,PW1立即捉著被告人的左手。PW1目睹被告人的左手拿着PW1的手提電話( P1 )。被告人將P1轉到右手,並將其放進他的右褲袋內。PW1要求被告人交還P1,但被告人否認將其盜竊。PW1要求賽馬會職員報案。警方到場前,被告人將P1交還予PW1,並要求PW1給予一次機會。
3. 控方第2證人,警員3234( PW2 )奉召到場,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打算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PW2將P1撿取作證物及將被告人帶返深水埗警署處理。後來,PW2將被告人警誡下的說話記錄於警察記事冊內( P2 )。」

3.再下面是裁判官就是次判刑的其他說明: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4. 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被告人現為送貨散工工人,每月賺取約8千元。被告人的妻子及女兒居於內地。被告人與母親及弟弟同住。被告人母親年逾六十及患有高血壓。被告人的弟弟患有精神病。被告人為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
5. 被告人有九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三次為盜竊。
6. 大律師指被告人因一時貪念才犯案。被告人承認控罪,表示悔意。涉案的手提電話(P1)亦於警方到場前,交還予PW1。PW1沒財物損失。律師續指,被告人明白本案涉及扒竊行為,須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罸。被告人只要求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予以輕判。

判刑原因

7. 近年香港扒竊活動十分猖獗。因此,高等法院及上訴法庭已訂定並判刑指引。
8. 初犯者,適合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另外,於擠迫的地方(如地下鐵、馬場或擠迫的商場)犯案是加刑因素(見 VY Van-kien [1991] HKLR 422 , RANG Zhi-tai HCMA 7/1999, CHAN Ho-kwai HCMA 109/2000及 NGO Van-huy CA 107/2004)。若被告人是該類案件的慣犯(persistent offender), 認罪後 的量刑起點為16個月監禁(見 HUYNH Van Dung HCMA 270/2001)。
9. 本席已小心考慮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被告人並非初犯。被告人最後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均為盜竊,而起碼最後2次涉及扒竊。被告人是一個名符其實的慣犯。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案發日為賽馬日。因此,當日投注站內定必十分擠迫。被告人乘機於投注站內犯案,是加刑因素。
10. 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不遵從上述案例的判刑指引。因比,被告人承認控罪後,本席以1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再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的因素。因此,判處被告人16個月監禁。」

4.對於本案的判刑,上訴人只有一個投訴,就是裁判官未有按例給予他因認罪而可得的三份一折扣。

5.非常明顯,這是基於上訴人的誤解,因為裁判官「以16個月作為量刑的起點」,其實是指認罪後的起點,是裁判官認定上訴人為「慣犯」後而依隨HUYNH Van Dung(見上)一案所作出的起點。

6.然而,這並非事情的終結。

7.本席認為,上訴人並非「名符其實的慣犯」。誠然,上訴人有八次共十項前科,而且最後三項均為「盜竊」,三項中的末兩項更為「扒竊」。但是,這兩項「扒竊」,都在04年3月同一天遭到處理,之前的一項「盜竊」則早發生於99年。

8.這個記錄,比起HUYNH Van Dung一案中的被告(十五項為前科中有十二項為「盜竊」),相距甚遠。以裁判官的法定權限兩年作起點而得出的,認罪後16個月的刑期,對上訴人來說實明顯過重。

9.本席現宣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16個月的刑期撤銷,改判1年。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