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細玉

Case No.HCMA 74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4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4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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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馬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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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的控罪。她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2.在聽過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即時入獄16 個月,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以下的事實:

2006年10月12日下午約5時,控方第1證人〔PW1〕與其兄姊正於銅鑼灣啓超道6號外等待友人。PW1突然感到有人從她的肩袋拿取物件。PW1立即轉身及發現被告人正與她擦身而過。PW1檢查過肩袋後發現她的流動電話〔P1〕不翼而飛。PW1懷疑被告人盜取P1,因此截停被告人查問。被告人否認指控。PW1要求其姊致電予P1。PW1聽到P1的響聲,而聲音由被告人身上傳出。被告人立即逃走。PW1追着被告人,但最後失去被告人的踪影。被告人遺下一個藍色的袋〔P5〕,内載有63元現金〔P6〕、1個煙盒〔P7〕、1個小化裝袋〔P8〕、1件黑色外套〔P9〕及1個流動電話〔P10〕。 
  根據流動電話登記資料〔P11〕,控方第4證人〔PW4〕乃P10記憶卡的登記户主。後來控方第2證人於PW4的住址找到PW4。當時被告人亦在場。PW4表示數月前將P10借給被告人使用。於是被告人便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否認控罪。」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裡指出,本案涉及扒竊,是十分猖獗的罪行,原訟庭認為對慣犯而言,認罪後的判刑應為16 個月監禁,而於擠擁地區犯案,更應是加刑因素(見Huynh Van Dung, HCMA270/2001,Vy Van Kien [1991] 1 HKLR 422, Rang Zhi Tai, HCMA7/1999, Chan Ho Kwai, HCMA109/2000及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等等)。

5.上訴人一共有50 次刑事記錄,大多數與盜竊有關,也有毒品方面的罪行。上訴人肯定是一名慣犯。再者,上訴人今次的行為絕對惡劣:當她的偷盜行為被發現時,她起初還想否認,幸而受害人想到當場叫她姊姊打手機號碼令上訴人不可再狡辯;豈知上訴人不單不認錯,還趁機逃走又把電話變賣。警方要幾經轉接才可把上訴人拘捕歸案。

6.雖然上訴人正在接受精神科的藥物治療,背景也很可憐,但以本案的情節而言,刑期是偏低而不是過高。另一方面,裁判官命令部份刑期與另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已是考慮了整體刑罰的原則。

7.上訴人向本席陳詞時再提出她是認罪的,所以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減免,但正如裁判官已經不厭其煩地向她解釋過,這16 個月已經反映了認罪的因素,本席亦已再三向上訴人說明。

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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