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細玉
|
HCMA74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4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82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的控罪。她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2.在聽過求情後,裁判官判上訴人即時入獄16 個月,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以下的事實: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裡指出,本案涉及扒竊,是十分猖獗的罪行,原訟庭認為對慣犯而言,認罪後的判刑應為16 個月監禁,而於擠擁地區犯案,更應是加刑因素(見Huynh Van Dung, HCMA270/2001,Vy Van Kien [1991] 1 HKLR 422, Rang Zhi Tai, HCMA7/1999, Chan Ho Kwai, HCMA109/2000及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等等)。 5.上訴人一共有50 次刑事記錄,大多數與盜竊有關,也有毒品方面的罪行。上訴人肯定是一名慣犯。再者,上訴人今次的行為絕對惡劣:當她的偷盜行為被發現時,她起初還想否認,幸而受害人想到當場叫她姊姊打手機號碼令上訴人不可再狡辯;豈知上訴人不單不認錯,還趁機逃走又把電話變賣。警方要幾經轉接才可把上訴人拘捕歸案。 6.雖然上訴人正在接受精神科的藥物治療,背景也很可憐,但以本案的情節而言,刑期是偏低而不是過高。另一方面,裁判官命令部份刑期與另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已是考慮了整體刑罰的原則。 7.上訴人向本席陳詞時再提出她是認罪的,所以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減免,但正如裁判官已經不厭其煩地向她解釋過,這16 個月已經反映了認罪的因素,本席亦已再三向上訴人說明。 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