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修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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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本案的首被告人(D1),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處入獄1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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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5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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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5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5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403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8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是本案的首被告人(D1),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處入獄1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同意案情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與本上訴無直接關係的細節則由本席刪去 :
3.判刑理由方面,裁判官則謂 :
4.本席認為,裁判官對本案的量刑,把握準確。相反,上訴人的上訴卻完全是基於誤解,因他錯指裁判官沒有就他認罪而給予刑期三份一的扣減。 5.一言蔽之,本案實無上訴的任何理據,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