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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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被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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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7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7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90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4月4日 裁決日期:2006年4月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被判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指控上訴人的證據,包括雙方同意案情書,該案情書所提及的銀行及款文件,警察記事部,上訴人和警方人員會面的紀錄,上訴人的電腦和其中的電郵紀錄,三份有關銀行人員的誓章。上訴人對控方的案情以及控方提出的其他證據,都沒有爭議。 3.根據控方案情,一名叫Wong Wai Chun的女子在香港豐銀行設有戶口,她也是該銀行的網上戶口客戶,可以通過互聯網處理她的銀行戶口。她不認識上訴人,也不認識在俄羅斯的任何人,她從來沒有從她的戶口將存款轉到上訴人的銀行戶口,或將存款往俄羅斯,也沒有授權任何人這樣做。 4.2004年10月4日上午3時許,有人在未得Wong Wai Chun同意和知情下,將45,934元從她的戶口轉到豐銀行戶口579-0165-288。上訴人是該豐銀行戶口旳持有人。 5.同日上午11時,上訴人前往太古廣場豐銀行分行,從該戶口579-0165-288提取現款41,200元,然後立即到附近統一中心的Western Union代理Budget Finance Ltd, 將等於41,171.49元的美金往俄羅斯聖彼特堡給一名叫Anton Korolev 的收款人。 6.當天晚上,Wong Wai Chun從互聯網發現她的戶口被人非法動用,便向銀行報告同時報警。銀行立即凍結上訴人的戶口作出調查。 7.2005年10月6日,上訴人被警方拘捕。警方在她家中搜獲她款的文件和一部電腦,上訴人在被拘捕時,對警員說她沒有偷錢,她在網上找工作,有人叫她將她的銀行戶口借給別人入數,而她經Western Union將錢出,就可以得到該筆款項的8.5%加110元美金作為薪金,她便答應。 8.上訴人與警員會面時,承認她在10月3日收到一個電郵,告訴她一筆款項會轉到她的戶口,她收到後,要將該款項經由Western Union到收款人處。她於是查看她的戶口確實收到該款項後,便從那裏扣除8.5%及110元美金,然後將該款提出,帶到Western Union出該款項。 9.上訴人作證稱,她33歲,有十多年的工作經驗,其中兩年是在銀行工作。從2004年起,她自組公司經營互聯網售賣印刷品及有關設計。他在網上與客人聯絡。她確實知道在俄羅斯有個叫Sambu Carl 的人想打開俄羅斯軟件在亞洲的市場,並須在亞洲找代理人。她是Sambu Carl僱佣的代理人,條件是每宗交易她收取100元美金另加8.5%佣金。她將她的戶口告訴Sambu Garl, 後者會將錢存入她的戶口。她在戶口扣除佣金後,便盡快將餘額經Western Union到Sambu Carl指示的收款人。她說這個過程很花功夫,花費很多時間。雖然她知道在互聯網上有洗黑錢和詐騙活動,她仍然認為她是合法的受僱於Sambu Carl. 10.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有這麼多年的工作經驗,而且本身是互聯網經營者,明知在網上有洗黑錢活動,卻將她的戶口號碼借給與她素未謀面而身在俄羅斯的陌生人,當錢存入她的戶口後,她便先扣除她的佣金,然後盡快根據指示將款項到俄羅斯人的戶口,她賺取酬勞與她付出的勞力不相符。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知道她所作的是不誠實的行為。根據上述的證據,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知道並有理由相信她所處理的款項是「代表可公訴罪的得益的財產」,所以罪名成立。 11.上訴人在她的上訴理由稱,她已誠實的承認一切。有多過一年的時間,她生活困苦。她已被拘留了14天,她已接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但他希望不留犯罪記錄,因為將來她可能會移民到外國去。 12.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不是推翻定罪的理由。答辯人十分公正指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有錯誤,將法例上的要求,將“知道或有合法理由相信”,寫作上訴人“知道並有理由相信”。 13.本庭認為這點錯誤,沒有重大影響。整體而言,裁判官接納的證據足以支持他的裁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她所處理的財產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14.答辯人又指出裁判官在處理問題時提及的誠實準則,可能有問題,本席認為這也不影響裁判官的裁決。本席認為根據沒有爭議的控方案情和證據,裁判官的判決並沒有可質疑的地方,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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